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2018-05-14 02:36孙翼
科学与财富 2018年9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问题

孙翼

摘 要:民商法是国内的一项基本法,涉及到日常生活和民生,是一项和社会生活密切的法律制度,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制度,它的存在形式,有着社会必然性,符合规范社会民间纠纷的因素,在对法律责任人进行法律规范,对法律角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规范作用。下文将从民商法连带责任特点和类型入手,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有效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引言

尽管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现代民商法体系中的一项核心制度,但是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并没有明确的阐述和说明,学术界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研究也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深入、全面的研究和探析。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连带责任制度的积极作用,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应对策略,对于健全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而言,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1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在商法和民法中提到了连带责任,主要是指特定事件中的当事人数量是多个,依据特定的当事人约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如果相应的债务属于共同的债务,而且需要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两方面涉及内部债务关联,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当责任人超过一个时,涉事的每一个责任人,都背负着清偿债务的责任,即在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时,对于债务责任的一种分摊。

在中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特点如下:第一,连带责任是说所有债务人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共同承担责任针对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务人而言;第二,在有很多债务人的时候,这些债务人当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关系;第三,在民事责任中,连带责任必须拥有法律的严格界定,保障债权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第四,债务人中只要有人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权利继续索要赔偿。根据民商法连带责任类型,可将其分为:第一,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第二,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第三,由承担保证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第四,共同侵权下产生的连带责任。

2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2.1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缺乏与实体法的关联性

民商法与实体法是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在民商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将民商实体法中所包涵法律价值考虑在内,如果仅仅单独的运行民商法的法律程序,那么民商法的实施也只能流于表面,起不到实际的法律效果。因此,如果在民商法使用过程中,实体法的规则与程序法中的規则产生矛盾时,应当首先确保实体法的实施。而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之中改变了实体法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规则,用来适应程序法中关于必要诉讼规则的需要,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2.2诉讼主体关系不明晰

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制度有着这样的规定:当原告只诉讼一人,那么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行为人并不需要继续承担责任,也不需要接受法律裁决;当原告对所有行为人提起诉讼,那么负有连带责任的所有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必须全部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诉讼主体较多,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原告仅仅对一部分行为人提起诉讼,那么其他诉讼主体是否也要接受法律制裁,是否继续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3在选择权的使用上缺乏合理性

从当前法律关于侵权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基础上,一般会建议原告将所有的侵权人进行起诉。但这仅仅属于原告自身的自主权利,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或代替原告行使。而在民商法中也对侵权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具体说明,一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二是给予实体法产生的民事实体的权利。原告若要对部分债权人进行起诉时,则可以根据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或利益。但如果将共同侵权人的行为放到连带责任的执行权利中实施时,必然会导致诉讼过程出现解决方案矛盾的问题,对连带责任的使用和区分也会出现缺乏法律严谨性的问题。

3民商法连带责任对策

3.1密切关联民商法和程序法

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连带责任权利进行细分和完善,明确连带责任。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将程序法中的权益保障纳入其中,作为连带责任确定的基础指标之一,明确所有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和原告的诉讼权,切实保障各主体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负有连带责任的行为人要分门别类,分别提出诉讼方式、填制诉讼内容,并做出特殊标记。密切关联民商法和程序法,突出所有工作环节的专业、技术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连带责任方案,从而确保连带责任明确划分、准确定位。此外诉讼程序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将诉讼效益与平衡诉讼工作作为诉讼程序设计的根本原则;第二,在设置程序法和相关规则时,注重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将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考虑因素。

3.2明确诉讼主体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快速发展,国民生活质量、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发生较大变化,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主体,诉讼主体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明确诉讼主体关系,是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改进和完善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民商法诉讼主体关系不明晰、协调性有待提升,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够紧密,依然需要法院的宏观调控。因此,法院可以以定性案件的方式来确定诉讼主体,要求诉讼主体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机制建立过程中,需要准确划分诉讼主体,明确各诉讼主体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从而防止连带责任不明确、诉讼关系混乱等问题的产生。

3.3确保对选择权的重视

法规的公正性,正是体现在维护原告实体权利的基本原则,为确保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原告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被告方或共同被告方如不存在侵权行为,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应当尽早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纳入相应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中,而不应当将其归入到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别当中。由于连带债务当中,只要存在责任的其中一人在场,便可以判定对债务人就所有的到期债权请求权进行赔付,因此,原告可以选定连带债务人当中的任何一个,并要求对方对所有连带债款进行偿还。并且在某一债务人提出独立处理申请时,也应当认同连带债务人之一独立存在、部分行使的请求权。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一项实用性极广的重要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补偿救济经济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连带责任的施行范围,规范了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但是,连带责任存在着种种弊端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善,损害了连带责任人的利益,缺乏公平性,这就需要法律制度不断走向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人们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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