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问题分析

2018-05-14 08:55余程成
财讯 2018年21期
关键词:账面事务所虚构

余程成

在多年的资本市场里,财务造假的问题一直存在,本文披露了JH案件中当前资本市场重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生态链;重组方为了实现上市目的、大肆送行财务遣假、上市公司为了卖“壳”,对重组方的财务信息不做核实、相关中分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为造假行为送行背书,进而从此事件总结一些启示,希望能给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总结并获得启示。

忽悠式重组 财务造假 JH集团

案例回顾

2017年3月10日,JH集团通过虚增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AZ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之目的。对JH集团财务总监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人措施。证监会还对AZ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财务造假手段的分析

(l)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

2015年1月,JH集团在账面虚构1.7亿元其他应收款收回,虚构银行存款转入47702412.00元,同时转出l亿元资金不入账,账面形成虚假资金317702412.00元。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JH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2015年3月31日317702412.00元资金从JH集团平安银行账户划转至银行账户。此外,JH还在银行账户虚构主要负责人3月26日退回购房款1170万元,虚假账面资金扩大至329402412元。JH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收到JH等单位其他应收款138009025.38元;经过三次红字冲销后,虚假记载收到上海分公司JH等单位其他应收款130597588.00元,少计收回29402412.00元。

(2)未披露借款和存单质押

JH集团抓住了银行理财是审计师审计超级大盲点的漏洞,从2015年3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3)虚构收入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JH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JH集团2013年至20 15年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7元。经核实,有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均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JH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JH集团通过这些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191524278.2元。

JH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1)巨额利益和行业漏洞的驱使

JH集团之所以财务造假,经济利益的驱使是根本的原因,为了达到上市的要求,募集巨额资金,管理层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不惜弄虚作假,因为上市之后,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会大大提升,更能赢得客户的信任,而企业家也会达到自我满足,实现了自我价值;况且上市之后,公司就会成为地方政府的座上宾,会获得一定的政策偏向。

(2)现行资本市场制度发展不够健全

非上市公司大力寻求上市,上市公司寻求增发新股或配股,这种缺陷往往导致市盈率飘升,超募现象加剧等弊端。《证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被退市也促使上市公司以及利益相关者会不择手段,力保公司不被退市。这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体制,导致了证券市场往往成为了很多企业圈钱的场所。JH集团能抓住AZ股份这个上市壳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造假的代价和获得的利益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

(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够严谨

目前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在我国占有大部分市场,作为需求方的被审计企业数量少于事务所的供应量,国内事务所只能采取低价策略获取客户。与此同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业务比较单一,竞争十分激烈。LAD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获得JH与AZ重组业务可能会在审计费用上有所让步,而JH集团知道LAD事务所会基于成本考虑不会设置专门的人员对集团的往来业务进行函证或者实地审核,对本企业反复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真实性也不会进行银行函证,所以敢于大肆造假。

JH集团财务案例的启示

(1)加强企业结构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财务造假行为

JH集团财务造假的部分原因是利益的驱使和企业文化的缺失。我国拟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并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建设,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中的对所披露会计信息质量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监督的效率。企业还应当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的独切性。

(2)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力度,提高造假成本

在我国的证券监管过程中,应将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中介机构和自律机構置于第一线的监管位置,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事事抓。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严谨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对于企业财务造假的内部人员,建立重要高层的诚信档案和禁人机制,通过加大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者的造假成本,来约束其行为。建立法人和财务人员的牵连制度,不仅对造假企业的法人处以刑事处罚,还要对具体操作会计造假的人员处以法律责任。

(3)提高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根据信号传递原则,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可以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造假的可能性。审计师应该保持其审计独立性,为规范证券市场的秩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发挥应有的功能。对于辅导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说,要建立保荐人的诚信度档案和评级机制,对受过处罚的保荐人建立禁入制度和进入年限限制。加大保荐人的造假成本,以此来约束其造假行为。

[1]陈晓,邱显芳,徐永新.会计师事务所受监管部门处罚的因素分析一来自中国资本市场审计监管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11(06)

[2]安雷娜.浅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一一以万福生科为例[J].商情,2013 (7):31

[3]曹靖廉.浅谈财务造假的原因和手段[J].时代金融,2014 (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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