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解决中自主规制的运用

2018-05-14 17:05施丽芝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0期

[摘 要]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环境问题牵涉经济发展,存在諸多利益冲突,政府在处理环境问题上步履维艰,政府效用的失灵呼唤自主规制的出台。通过对概念范畴的梳理,追本溯源,以及正反论理评析自主规制的利弊。分析所得: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可以为缺乏公共权威的社会提供一个替代性强迫机制,而群体易受情绪控制,处理不当可能落入强权圈套的巨大危险之中。由此便需认清现状,从行为主体自利性出发进行制度设计,指摘非诉解决机制以及自主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展望更好地开展自主规制的运用。

[关键词]软法;公私协力;私惩罚;自主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1 引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分为两部分:一为诉讼解决机制;二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又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加大了纠纷解决机制展开的难度。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源于人类对公共资源的漠视,积少成多直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安全才为人所警觉,上演了一场又一场的温水煮青蛙试验。公共资源往往是被破坏的对象,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破坏行为的风险成本为零,所以人们前赴后继地跟随,秉着不破坏就是自身利益损失的宗旨。

2 自主规制应运而生

2.1 自主规制的范畴

“自私化之观点而言,自主规制乃一种国家规制行政之程序私化。”自公法学者而言,自主规制即对私的法主体之权利自由,自外部给予影响,由该主体出自本身意愿,采取适当行为以实现公共利益。自主规制由“自主”和“规制”两部分组成,自主指公众参与,依自身的意愿作出行为选择,而规制则带有公法色彩,是由外部力量施加影响形成管理。

2.2 自主规制的法理分析

中国古代政治的消极无为主义与西方近代政治的古典自由主义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并且,西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与中国官府和民间的疏离也具有类似经济学意义:将私人交易领域的社会控制留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民间秩序的维持和民间纠纷的解决留给宗法制度,一样会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倡导下,笔者曾扪心自问自身的违法阻却事由是什么,得出结论是道德良知吧,那是否意味着加强法治必先进行思想道德建设,但同时两者又不相容。两者的矛盾关系不能得到厘清,困扰已久,直到遇见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之说,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该问题。一个人不在公共场合乱扔垃圾,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乱扔垃圾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补偿因遭受各种惩罚而承担的损失。乱扔垃圾的行为如不至于损及他人生命健康或危害环境到了严重程度,并无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接受惩罚。所以国人无需担心来自政府禁令的惩罚,但会顾虑非官方的私惩罚。私惩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私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放纵便会危及国家主权,于此同时另一方面又代替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节省国家行政资源。所以应当划定适当的私人惩罚领域,代行公共管理职能。

3 对自主规制的展望

3.1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升级

调解在纠纷解决实践中的适用率略有下降。主要由于调解的转型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一直沉溺于乡土社会长老之治的美好过去,但时下现代社会的发展冲破传统社会习俗,乡土社会不断遭遇解构,丧失了原有的自治基础,旧时的调解已不能再续辉煌。如过于追溯过去,只会留下一个调解的空壳,不能为民众所信服。调解存在的问题包括:其一,主持调解的人员“声望”不高,无法令人信服。其二,调解缺乏程序保障,调解受人欢迎的原因莫过于它不受限于固定的程序,灵活方便,且没有强制效力。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将村委会与调解委员会分离,通过旁听等方式提高公民的参与,提高透明度,有公民之间的相互监督更能保证结果的公正。且参与要限定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小范围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容易发生重复博弈的情形。如每个家庭不可能向一个不熟悉的外乡人提供借款,因为他无需顾忌留在村庄中的名声,报复性惩罚的机会会少很多,且舆论威慑效果削减。而本村人则不同,一旦坏了名声,今后在村子里可能就无法立足,少了很多借钱的机会。其次,将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大学生村官联系起来。最后关于调解的效力问题,守住调解灵活机动的特色,不能一概由国家公权力保证实施,需要发挥公民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惩罚保障调解结果得到执行。关于调解结果的争议,后续应当完善救济途径,特别是农村中的土地纠纷,不能交由村委会做最后决定。

3.2 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指的是在公权力授权的范围内表露民意并参与公共管理。“责任阶段论”按照国家执行公任务密度由强至弱,依序将国家责任区分为履行责任、保障责任与网罗责任三种。在自主规制的引入下,国家与私人的参与程度予以分类,体现了国家的第二阶保障责任,并由国家起到最终的保障作用。个人意识可以被集体意识所驾驭,共同的情感控制着所有人。确保在各项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例如在举办听证会中,需要将相关的信息提前告知利益相关人。在听证中,对公众的意见予以重视,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群体心理存在的弊端,如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复杂的矛盾关系,普通群众难以作出最适合的选择,容易受情绪驱使,被居心不良者蛊惑。所以信息公开尤为重要,只有充分了解,才能在认识上不产生偏差、兼听则明。决策者需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做到利益平衡,决策机制透明。结果的公正才能换取公众参与的热情。

[参考文献]

[1] 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2] 施丽芝.论环境风险规制的有效运行——从环境群体性事件说起[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