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风险研究

2018-05-14 08:59武凯丽
安徽农业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合作社防控

武凯丽

摘要 以浙江省乐清市金穗水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探讨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结果表明,在政策鼓励合作社发展及合作社自身发展需求下,为了活跃合作社内部资金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可能存在基于发展目标和稳定目标下的的双重风险。针对双重风险提出了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词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双重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8)02-0210-02

Abstract Taking Jinsui rice cooperatives union of Yueqing City, Zhe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e social mutual funds of cooperation were discuss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n encouragement of policies and the demand of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within the mutual of cooperatives may exist the double risk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and stabilizing targets to active within the capital markets of cooperatives and improve capital efficiency .It also put forwar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against double risk.

Key words Cooperative;Mutual funds;Double risk;Control

目前我国农村现存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业务品种较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需求,很多农民仍旧很难从正规金融组织中得到贷款,而不得不进行民间借贷,往往又会形成高利贷,导致恶性循环甚至破产。农民贷款难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要真正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问题,须寻找新的解决途径,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1]。2006年以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与销售合作的基础上纷纷开始探索及开展资金互助,同时,政策对其发展给予了扶持,截至2014年3月末,全國开展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 2 159 家,参与社员 19.9万户,累计筹资 36.9 亿元,发放贷款42.4 亿元[2]。内部资金互助对于发挥农村闲散资金作用、增强成员的合作意识、解决成员的资金需求问题、提高成员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有着政策的支持,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作为一个金融制度创新的新产物,发展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及实践中遇到风险该如何解决都是目前急需回应的问题。笔者针对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总结经验,提出了解决风险的有效措施,总结经验,以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健康的发展。

1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双重风险

合作社基于自身的发展,为了搞活资金市场,需要投入更多更好的要素,比如资金、专业人才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作社基于发展目标的投入要素上存在风险。同时合作社在运行中,需要一定的限制措施保障其平稳运行,防止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借贷违约、责任承担的风险,合作社基于稳定目标的限制条件上存在风险。因此,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可能会存在基于发展目标和稳定目标下的双重风险。

1.1 基于合作社发展目标下的内部资金互助的风险

1.1.1 资金来源风险。

内部资金互助合作社内部自发形成的,而非由外力推动,因此只有社员有闲置资金时才会入股,渠道较为单一,资金量不稳定。此外,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建立,合作社成员生产内容具有同质性,使社员需要资金与有闲置资金的期间大致相同,存贷款时间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社内资金需求的集中性和周期性明显,资金的流动性与可持续性必然会限制资金运转的规模,使得资金互助并不能够很好运作。

1.1.2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不完善以及人员素质不足而产生的不规范行为等招致的风险[3]。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不清晰,监事会成员直接参与互助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在这样的背景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难以实现民主管理和监督,更有甚者出现理事长“一支笔”的现象,致使各种组织制度形同虚设[4]。还可能出现财务管理不到位,合作社内一人分兼多职,导致财务管理混乱。其次,内部资金互助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专业知识水平较低、规范操作意识不强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小农意识严重、规则意识淡薄,易出现熟人社会中人情代替规章制度的状况[5],增大了资金借贷的操作风险及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1.2 基于合作社稳定目标下的内部资金互助的风险

1.2.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

合作社基于发展的目标,会通过一些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向村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这些集资款可能不会用于弥补社员生产资金短缺,分红时无法兑现,可能会利用新的入股金支付到期应付的“分红”,从而制造“盈利”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村民。

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合作社资金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内部资金互助机制的核心是“互助”,是为了缓解社员资金压力在联合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进行资金的调剂,不是利用存款和贷款获利,更不是为了寻求更大的资金规模。

1.2.2 借贷违约风险。

借贷违约问题主要是社员接受合作社的调剂资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归还或不想归还的现象。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农业是弱质性产业,生产周期长,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大,收益率低[6],自然灾害导致农民收入无法保障,使得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其次,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有一部分农户把贷款当成以前的“公家钱”,仍存在“能赖就赖”的思想,认为还不上钱无所谓[7]。原因主要是农村缺乏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即使在资金调剂之前会对社员进行审核和还款能力评估,可仍会出现很多不可控制因素。第三,成员从合作社取得资金后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市场是有风险的,农业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尤其弱小,成员和合作社都无法确保该笔资金必然盈利。这3种原因都可能产生借贷违约问题。

1.2.3 法律风险。

从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法律环境看,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互助性质的经济法规,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问题更是无据可依。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相关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得不到符合自身性质法律的有效保护。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这也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相对稳定的助推器。

2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可能会存在基于发展目标和稳定目标下的双重风险,以浙江省乐清市金穗水稻联合社为例,提出一些内部资金互助的风险防控措施,以促进合作社持续平稳发展。

2.1 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首先可以选择与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以金穗水稻联合社为例,稻米的生产、销售有一定的季节性,相应资金的存贷需求也带有较强的季节性,可以选择和其他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在不同的合作社间拆借。利用合作社间农业产业的差异,错开社内资金需求的高峰期,从而有效缓解系统内资金供给不足的压力,带动合作社的发展。

其次是寻求政府的资金扶持。比如浙江省对农业企业是免税的,通过政府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产业倾斜等优惠政策,更有利于联合社及社员进行资金互助。

最后在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机制的基础上,农民的话语权得以增强,可以与银行谈判,获得银行的贷款。借鉴浙江省乐清市金穗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逐步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 互助担保( 联保)”的信用合作方式,借助资金互助的平台,解决社员的融资问题。

2.2 操作风险控制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在经营管理中三者相互分工,彼此制衡,在资金互助过程中不能由理事长独自做决定,在合作社内应完善监督机制。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健康运转与人员素质息息相关,应从整体上加强对人员的培训[8],必须重视管理人员、专业财会人员及合作社成员的自身素质和合作互助能力的培养,引导其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引入专业化人才,招聘农业经济管理、农村金融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采取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的策略,利用托管协议,借助托管银行的专业管理服务来满足管理及运营的技术需求。

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这种法律风险,不能以欺诈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吸收资金,向社员吸收的资金不能用于个人挥霍,不能投资到合作社以外谋取利益。以金穗水稻联合社为例,首先是调查社员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土地面积、生产规模等,进而计算社员资金需求量,了解资金用途,联合社审核过后才会吸收存款,资金需求多少,吸收多少。根据经营规模确定投资规模,进而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有利于合作社积累一定的原始资本,顺利开展经营活动[9]。同时也相当于一个“资金池”的概念,以贷定筹,估算社内资金的需求量。

2.4 对抗借贷违约风险

首先,针对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可以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性,降低自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其次,需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在资金调剂之前对社员进行审核和还款能力、生产能力评估,精确资金的具体用途。第三,针对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还需要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提供充足的信息服务,建立相应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最后还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的社员或负责人进行规范和惩戒。

2.5 完善法律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资金互助的运行。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再逐渐扩大范围,最终形成相对详尽的法律体系。完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体制,可以利用外力来监督,建立行业性的自律协会,通过建立自律规则、日常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来维持民间金融市场秩序,使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完善的规则下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参考文献

[1] 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J].银行家,2007(1):98-101.

[2] 赵铁桥.关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5):22-25.

[3] 席红辉.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风险分类和控制:银行和保险[J].商业研究,2005(5):144-146.

[4] 刘广清,赵慧峰,瓮建鹏.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10(16):57-58.

[5] 王俊凤,庞博,杨德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运行机理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7(3):125-130.

[6] 麻勇爱,章也微.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风险与防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8(3):86-91.

[7] 张忠永,朱乾宇.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问题[J].银行家,2008(11):106-109.

[8] 何广文.资金互助:合作金融又一模式[J].中国金融家,2009(12):31-33.

[9] 谢诗琦.農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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