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色化建设中政府主导的高职校企合作机制探索①

2018-05-14 13:52田聪,龙娟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8年4期
关键词:校企院校高职

田聪,龙娟

[摘 要] 随着国家经济转型、区域经济特色化发展的不断深入,高职教育作为培养区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主力军,面临着严峻的人才培养压力,而校企合作这一重要培养途径却未得到长足发展,政府及时发挥调控能力促进校企合作迫在眉睫。从校企双方利益博弈角度出发,提出了构建长效、稳定校企合作机制的建议。

[关 键 词] 利益;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11-0083-01

在我国经济转型、区域经济特色化发展的进程中,广泛推广校企合作对企业、地方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十九大”的召开也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促进。

一、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博弈

高职院校出于提高教学水平、提高就业率的目的,需要找到合适学生实习和就业的单位,其寻求可以长期稳定的合作企业的愿望非常迫切;对企业而言,更加关注的是投入和产出。短期来看,企业通过自有人力资源部或者第三方专业人才招聘公司可以快速获得所需人才,甚至为企业寻找符合特定岗位的高素质人才的猎头公司也层出不穷。如果企业与高校合作共同培养人才,往往伴随着更多精力的付出、更多的机构设立、更加繁琐的工作流程。因此,企业往往不愿主动促进校企合作,如果说要建立合作关系,也仅仅是出于可以较为快速便捷地获取想要的人才的目的。基于以上利益博弈,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主要呈现出“松散型”的合作模式,而国外较为成熟的学徒制、“订单式”培养模式在我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

二、我国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基于这样的利益博弈,即便政府大力倡导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区域经济发展,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合作仍然存在诸多弊病。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专项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教育教学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与企业用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一片空白,这使高校和企业的合作中往往缺乏规范性,合作自由度大,合作质量无法保障。

(二)校企合作偏科现象严重

由于制造业招聘专业化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难度较大,企业往往会积极和高校合作,开展“订单班”等项目。而对服务业,员工服务能力的强弱不仅和学生所学技能相关,也和学生的个人性格、应变能力、社会经验等综合素质有很大关系,企业投入较大精力进行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后期能否获得相应的产出缺乏保障,文科类专业的校企合作热情较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企业中往往呈现“工重文轻”的现象。

(三)校企合作缺乏深层次交流

我国校企合作形式主要以学校派学生到企业实习、企业派公司职员到学校授课为主,这对职业院校“内涵式发展”带来的帮助只是浅层次的。同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研发、经营等问题却往往寻求研究所或者企业咨询公司解决,很少借助校企合作院校的教师来进行方案的寻找。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对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实践指导能力的怀疑。这种流于表面的校企合作并没有充分实现校—政—企—生四方共赢的目的。由于缺乏深层次的融合,这样的校企合作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无法发挥该有的优势。

三、构建长效校企合作机制建议

(一)政府制定校企合作保障机制

首先,国家需要从立法层面将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学生和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纳入法律保障中来,让校企合作中的各方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其次,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后期向后工业化转型的发展阶段,东部地区产业出现持续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这种变化带来了东部地区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也带来中西部地区新技术、新的经济模式对传统经济的升级改造,各地区要想打造区域经济特色,就要能够对本地的资源进行整合,区域政府充分发挥主导调控力量从鼓励制度、保障制度、奖惩制度等三个方面出发构建校企合作机制。

(二)鼓励高校注重提高教师能力

首先,高校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合理规划课程时间,为教师留出足够的时间参与到企业实践中,提升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其次,高校要提高教師培训、讲座的频次,注重对教师学术研发能力的提高,以鼓励为主,奖惩结合。在教师晋升中,将教师职称评审与绩效考核与实践及专业贡献挂钩。通过这些途径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学术和应用能力。

(三)强化行业认证管理机制

基于各行各业考核标准的不同,政府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行业协会管理部门鼓励并带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管理,设置行业协会认证部门,强化行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对企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资格能力纳入企业考核指标中,促进企业积极与高职院校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校企深度融合。

四、总结

校企合作不是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单方面需求,而是当前国家发展、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政府需要充分发挥主导调控职责,从宏观鼓励、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加强长期合作机制的建设,将校企合作变成一项社会积极参与的国民活动。

参考文献:

[1]刘安伟.基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反馈和评价机制研究[J].中国培训,2017(6).

[2]欧阳媛.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内涵与特征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10).

[3]郑荣奕.基于利益共同体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J].教育与职业,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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