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砍人被反杀,反杀者被判正当防卫

2018-05-14 03:47
新传奇 2018年36期
关键词:砍刀昆山市刘海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刘海龙驾驶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海明所骑的自行车剐蹭,后刘海龙持刀追砍于海明,却被于海明反杀。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案将对今后有关“正当防卫”案例的裁定,具有导向性的指导意义: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该起事件发生于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据视频显示,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案之所以引爆网络,是因为该案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于欢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从判处无期徒刑到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民意与司法的胜利”。

那么,此案中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可能被定罪判刑?

警方近日的通报结果是: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刘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面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侦查实际是为起诉作准备。为了能够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检察人员介入侦查有助于实现及时公诉的需要。侦查起诉最终都属于控诉的范畴,既不违反法律,也符合程序。在多年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遇到类似情况历来如此,提前介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通报结论是正当防卫,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得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本案的最终结果将起到标杆示范作用。法律上许多抽象的东西不好把握,但是具体案件将对未来正当防卫的适用起到标杆示范作用。

“之前对正当防卫起到重要意义的案件是‘于欢案,如果没有‘于欢案在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真不好说。有了‘于欢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适用正当防卫时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对防卫人作出更有利的判断。这样的观念和判断尺度,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一致,因而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

本案是继“于欢案”之后的又一标杆案件,将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产生重大意义。”阮齐林说。

也有法律专家强调,本案将对今后有关“正当防卫”案例的裁定,具有导向性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另一方面,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写在法条之中,更应该由每一个个案体现。而“正当防卫”成网络热词,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了法治的进步。

从“邓玉娇案”到“药家鑫案”,从“唐慧女儿案”到“于欢案”,再到今天的“昆山反杀案”,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面对信息时代的新问题、新挑战,正在走出一条从被动应对、处处受制,到主动出手、先人一步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应对热点案件的态度也渐趋从容,处置渐趋成熟,社会法治效果更是渐趋良好。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没有缺席。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所列举的一条条“正当防卫”理由,是一如既往的客观、中立、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从中读出不同以往的炽热与激情。

法律应为正义撑腰。毫无疑问,法律是理性客观的第三方,不会囿于权力,也不会陷入人情。唯有如此,才能维持基本的公平。但纷杂的社会,法理与人情的碰撞在所难免,法律最终要彰显正义,但法律也从来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条款,也从不强人所难。

正如沈德咏大法官在探讨如何判定正当防卫时说:“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

其实,这也体现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高度契合。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任何情感都要退后。对于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来说,法律代表正义,甚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法律不能失去道德正义的规范功能,否则就徒有形式,也不能一味顺从于道德正义,否则法律便失去威严和意义。

此次“昆山反杀案”确立了法治中国新典范。法律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秉持法意、顺应民意,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只有当一个社会给予弱势群体更多和强势群体对抗的权利和资源时,人们才能对自己的自由受到保障而感到安心。说到底,一个法治社会,就是以法律底线的刚性,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中国新闻网2018.9.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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