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探讨

2018-05-14 07:48张娜
科技风 2018年34期

张娜

摘 要:环境法学代表着整体主义而民法学代表着个人主义,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也就是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由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差异较大导致了民法和环境法在很多方面都有严重的冲突。现今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在范式上也出现了时代性的危机,所以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需要范式整合。

关键词:民法学;环境法学;范式整合

现如今,人们对“绿色”非常看重,环保可持续几乎成了发展的目标,由此人们对于民法学的绿色环保也越来越重视,环境法学的研究似乎也走入了困境,两者之间也存在有许多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这些方面都促使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所以只有对这两者的对话加以研究重视才能推动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

1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原因

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热点话题,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无疑是非常重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所做的一切都必须要与环境相挂钩,都要争取做到环境友好,但是仍然存在有很多对环境污染极为严重的现象出现,比如说某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对野生保护动物和自然资源的破坏等的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推进了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

1.1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如今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除了环境保护相关的人员,其他专业的学者也在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某一部门的问题而是成为了全民的问题,于是,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越来越活跃,因此出现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

1.2 民法典立法的推动

对于民生的关注,民法典的立法越来越详细越来越贴合民众,为了使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有所区别,使得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对话进行,这是最有效最简单的坚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1.3 环境法学调查者的推动

环境法虽然针对环境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日益严重,环境法中却没有什么切实有效具体的方法对其进行抑制和解决,然而立法较广的民法中有与其相适应的内容进行处理,因此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积极有效的对话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很有效的方法,也是环境学的重要的一步发展。

2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

(1)两者同属于中国的法律体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两者同为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的性质和结构方面都有一定的共性,它们两者虽为不同的学科但是学科的分支中的内容有相似的地方,所以说,民法学和环境保护法学之间可以进行对话。

(2)两者之间的历史关系。因为我国环境法出台较晚,在此之前所有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都是由民法负责解决,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虽然说我国的环境法学中的有一部分内容是从民法学中继承过来的,但是它们之间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要在两者对话的过程当中,对两者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划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环境法学民法学之间的冲突不是因为两者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在环境问题处理中如何选择的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对话也是为了明确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选择哪部法律,哪部法律更加的贴切

3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必要性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进行对话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危机和挑战。挑战指的自然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而危机则是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危机。

首先,对理论范式进行简单的理解,它是指学者们对某一学术研究的方法和模式等的统称;其次,环境法学的范式危机显而易见,环境法学的历史较短,如果使用标准的理论范式来描述环境法学会发现我国的环境法学目前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这便是我国的环境法学的范式危机;然后,民法学的范式危机的出现也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人们对于“绿色民法”的呼声较高,整体主义较为明显,但是民法学的基础是个人主义理念,由此便出现了矛盾产生危机。最后,范式结合也该从实践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理论发展的根本。在范式危机中应该坚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用实践来验证,用理论来实施。目前的形式,法学需要进行“绿色革命”,傳统的范式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就可以进行范式结合构建一个全新的理论。

4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内容和现状

有时候,环境法学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试着转移到民法学上进行观察,并且往往也可以从中得到解决,这其中的一些原因包括环境法学的起源和发展都与民法学密不可分,这也是民法学对环境法学的一方面的影响。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进行对话也是一种分清和界定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不同的地方,使两者的自身价值和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也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范式整合。两者之间进行对话还可以督促两者相互学习互相进步实现创新发展。

当然,环境问题也给民法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人们对于绿色民法学的期待使得民法学中个人主义理论受到了挑战,而这挑战使得“绿色民法”的出现变成了一中机遇,不仅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也使环境法学的一大进步。

5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法和民法之间的范式对话是目前情形所推动的,并且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立法本质的角度出发都能说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是可行的,现今的环境问题形势严峻也使推动其整合的原因之一,而且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整合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不管是环境法学还是民法学都面临着一定的危机,只有进行整合才可以解除危机。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的功能也是很利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和两大法学的发展的。所以运用合适的方法比如说是“公序良俗原则”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进行范式整合以达到二者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珂,竺效.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2]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3]陈金美.论整体主义[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