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亟需完善配套措施

2018-05-14 03:17张昌华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8年28期
关键词:责任人中介机构欺诈

张昌华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做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相关规定自7月27日起施行。退市新规亮相标志A股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步入新阶段,即全覆盖——退市对重大违法情形基本实现全覆盖,重落实——强化交易所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主体配合做好退市的相关责任。

资本市场建立退市制度,优胜劣汰,是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必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相当长一段时间来退市制度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损失最大、受伤最重的是上当受骗的中小投资者,但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二是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退的是企业,亏的是投资者,弄虚作假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者在经济上受到的处罚太轻,别墅照住、豪车照开不误,有的甚至携款潜逃,逍遥法外。笔者认为,在加大退市制度改革力度的同时,亟需完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重点应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落实对受伤害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对欺诈上市的企业,要落实证监会2015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明确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但除了保荐人外,监管部门还应责成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对投资人进行先行赔付。对于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公司退市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落实违法直接责任人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真正把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2.完善退市责任追究制。如是弄虚作假欺诈上市,则应处罚上市公司负有行为责任的高管,严厉追究其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不管是在职还是已套现离职,概莫例外,把骗的圈的钱吐出来赔偿给投资者;应处罚相关的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主要处罚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赔偿受损失的投资者;处罚失职的发审人员,对存在寻租腐敗嫌疑的落实终身追责,即使潜逃国外也要通过国际追逃将其绳之以法,促使其尽职尽责认真把关。

3.改革调整罚没款的处罚和使用办法。从表面上看,违法主体是企业,处罚企业似乎无可非议。但实际上,真正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是拿着高薪的企业高管和相关中介机构,现行的处罚办法对责任人处罚不够,而使并不知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遭到了实际伤害,不但要承担股价大幅下跌的损失,而且“躺着中枪”,自己没违法却承担了违法的经济处罚(企业的钱实质上是投资人的钱),这显然就违反了立法和执法的初衷,应该从严处罚真正的责任人。在罚没款的使用上,应当将罚没收入直接或大部划转投资者保护基金,专项用于该企业受伤害的投资者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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