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消保法反悔权制度比较研究

2018-05-14 23:17:06纪萌萌
知与行 2018年2期

纪萌萌

[摘 要]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从反悔权制度的起源出发,探究其本质意义,并将我国与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对比,学习台湾地区反悔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例外情事、期间起算、退回商品的义务承担方面存在尚须改进的方面。同时,解决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关于反悔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当第一次网购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根据《消保法》进行退换后消费者是否可以行使反悔权。面对在网购中一些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限制反悔权的适用的情况,司法过程中如何应对。最后对我国《消保法》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尤其是以明确经营者未尽到向消费者履行反悔权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通过立法来防止经营者怠于协助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情况。

[关键词]反悔权制度;消费者权利;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2-0069-05

一、反悔权制度的存在基础

(一)反悔权制度的法律源起及发展

反悔权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上的概念,又叫作后悔权制度、撤回权制度,英美法系上,将该制度称为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制度。此类制度的共同特点为: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且无须给出理由的从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摆脱出来[1]。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964年的《租赁买卖法》,其中第4条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起四日内随时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彼时,英国兴起大量的上门推销的销售组织,由于消费者在自己家里接受销售人员的推销,丧失了比价的空间,且容易受到销售人员的哄骗,购买了价高质次的商品,消费者却没办法撤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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