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责给仗义执言者撑腰 ——揭秘“劝阻吸烟致死案”

2018-05-14 17:50
新传奇 2018年14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杨帆公共场所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舆论关注的“劝阻吸烟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杨帆的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撤销一审判决。此前,在郑州某小区电梯里,杨帆劝阻老人段诚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其后不久老人心脏病发猝死。杨帆遂被老人家属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那么,此案二审为何要改判,这令许多法律专业人士颇感“意外”的判决释放了什么信号?

电梯里偶遇起争执,几分钟后老人猝死

事情缘起于电梯里的一次偶遇。37岁的杨帆一家搬到事发小区已有两年多,在此之前,他与同住一个单元楼的老人段诚毫无交集,尽管每天需要同乘一部电梯上上下下,但似乎“从来”没有遇到过。

2017年5月2日上午,下行的电梯停在了14楼,杨帆低头紧盯着手机屏幕走了进来,他准备下去取快递。电梯门打开时,杨帆看了一眼正站在里面的段诚,后者住在24楼,前一秒刚吸完一大口烟,而禁止吸烟的黄色标志十分醒目地贴在电梯厢壁上。此时,狭小的电梯厢内已经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烟味。杨帆一进来就闻到了,目光也从手机转移到了段诚身上。69岁的段诚满头白发,身着有白色细纹的蓝上衣,双手背在身后,右手指尖夹着点燃的香烟。

杨帆没有多想,他一边按手机锁屏键,一边提醒眼前的老人:“老先生,电梯里抽烟散不出去,把烟熄了吧!”老人看了看他,没有马上说话。杨帆继续讲道理,他事后称自己当时跟老人讲的内容大致是,楼上楼下住的孕妇和小孩多,在电梯里抽烟对他们健康不好。

但段诚并没有把烟掐灭,他争辩说,现在电梯里又没有小孩和孕妇。杨帆接过话,“电梯空间这么小,我们出去之后烟味也不会很快散去,别人还是要吸二手烟”。

约3分钟的电梯监控记录下了这个过程,但只有画面没有声音。从画面上来看,这三分钟里二人的确在争执,但双方身体并无任何实际接触。至于争执过程中,双方到底说了什么,除了杨帆的回忆,外人无从得知。

电梯仍在向下运行,老人的情绪也开始激动起来。原本段诚按下的是一层的电梯,却一路跟着杨帆来到了负一楼。本来已经走出电梯外的杨帆又转身进了电梯,二人一同返回一层大厅去找物业评理。

途中,二人的争执仍在继续。大厅内和院子外的两处监控拍下了这一过程。在小区院子里争执了2分钟后,物业人员赶来将他们劝开。视频显示,分开时,双方仍在挥舞着双手,显得情绪激动。

分开后,物业人员将段诚领到办公室,给他倒了水,想安抚他的情绪。杨帆则去门口拿快递。事情到此似乎消停下来,但是,没几分钟,段诚倒在了物业办公室,物业人员吓得赶紧拨打了120。拿完快递回来的杨帆看到这一幕,赶紧上前给老人做心肺复苏。120急救车很快到现场,开始接替杨帆急救,但段诚还是离开了人世。根据后来公开的三处视频监控,杨帆与段诚前后接触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

杨帆不知道的是,事发之前,段诚已有多年的心脏病史,2007年还做过心脏搭桥手术,5个支架被植入体内小心翼翼地保护着他的心脏。

杨帆说,他理解老人情绪为什么激动,“应该是面子上过不去,觉得我这么大岁数了还被你说”,但他坚称,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都是很正常地跟他沟通讲道理。

解不开的心结:“做了好事还要被罚”

然而,段诚家属不相信杨帆的“一面之词”。段家人觉得,杨帆的劝阻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导致了段诚的猝死。他们甚至怀疑,争执期间,杨帆用脏话侮辱了老人。

有媒体报道,段家人认为杨帆在电梯里说的是“你在家里抽,抽死都没人管,不要在外面抽”,因此导致了老人的不满。段家人还称,在物业办公室,老人一直重复“你不让我抽,我都不抽了,你还不依不饶”这句话。这也成了他们解不开的心结。

老人去世后,两家人被叫到公安部门协商。段家人开始要杨帆赔偿20万元,杨帆拒绝了。杨帆悄悄录下了协商过程。段诚大女儿的情绪很激动,她一边哭,一边对杨帆说:“你不管,你不吭,你走你的,我爹和你啥关系,不认识,陌生人,管那些事干吗?你自己贱不贱?”后来,段诚大女儿情绪缓和下来,又提出:“我刚才骂你,是不对,我不是要你拿多少钱,我要的是说法,是态度。”

但杨帆一直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拒不道歉。双方协商无果,段家人一纸诉状将杨帆告上了法庭,并索赔40万元。由此开始引起舆论关注。

一审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认为段诚猝死的结果是杨帆未能预料到的,其死亡与杨帆劝阻吸烟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段诚确实是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死者家属1万5千元。

这一判决结果出来后,网友为杨帆感到愤愤不平,“做了好事还要被罚”,但杨帆已经做好了执行判决的准备。但是对方提出巨额赔偿是他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这就相当于变相地承认自己做错了。

但段家人不接受一审判决。在原告一审代理律师王东飞看来:“一审判决有点不合適,制止行为没有错,可持续5分钟,还是在物业劝阻下离开,这就不正常了。”于是,他们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因段家其他子女的意见,段家替换了代理律师。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的被告,即劝阻者杨帆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且一审、二审共计14000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二审判决却宣告了段家彻底的“失败”。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段林表示,家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仍然很难理解,他们依然觉得老人的死和杨帆有关系,“别管是1%的责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责任的。就算不能有责任,因果关系有没有”?

不过,杨帆也没有胜利的喜悦,他只想早点平静下来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二审判决出来后,他委托代理律师向段家捐赠1万5千元,但遭到了段家的拒绝。

改判:体现司法担当和法治精神

其实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保持了一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帆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且整个劝阻过程中,杨帆没有与段诚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帆对段诚进行过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段诚在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裁判不能和稀泥。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个案判决对于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引领作用。对于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社会正气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和弘扬。

实际上,公众认同的背后在于二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公众之问——只要出事儿了,就要判决有人分担责任吗?表面上看似公平的说法,实际上却是对正常社会秩序和正常人际交往的破坏,也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合。

唯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才会更有说服力。二审法院针对劝阻行为是否理性正当、劝阻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是否存在侵害过错或过失逐个回应,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理,最终认定劝阻合法正当,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赢得了社会肯定。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对每一起案件锱铢必较。在这起个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判决作出后,劝阻者未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进行了改判。一位从业多年的民商法律师说:“二审法院却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改判,这在实践中是不多见的。”

这样做于法有据吗?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在这起个案中,二审法院厘清了是非、主动进行了纠错,不仅体现了司法担当,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侵权责任法专家、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杨立新指出,有些法院对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经常滥用,是应当纠正的。“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让合法者承担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至于家属和部分评论关心的是否使用侮辱性字眼问题,杨立新说,这是无法证明的事实,法律不讨论。“况且就是有侮辱的字眼,也是诽谤法的问题,不是致死的原因”。

此外,令许多法律专业人士颇感“意外”的是,二审法院还依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原告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实,这样的“意外”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在个案中不回避问题,用司法判决引领和弘扬社会正气。

守护正能量是众望所归

“劝阻吸烟致死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医生杨某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鸣。生活中,因劝阻吸烟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骂者,并不鲜见。劝阻公共场所抽烟者,本是理所应当,何以引来如此麻烦?此次的新闻事件,以极端案例的形式提出了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可以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事实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很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明文规定。比如,案发地郑州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就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的权利。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共场所吸烟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这样的行为过于分散,或单个的吸烟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就不予“较真”。否则的话,法律法规就变得徒有其表。长此以往,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也心安理得,甚至振振有辞:我不过就抽了一根烟,怎么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将很少有人对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制止。

所以,二审判决一出,就有不少网友自发点赞。“正直的人不应该受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事實上,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一判决产生司法认同,首先就在于二审判决引领了社会的正能量。劝阻他人吸烟,本来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的行为,一审判令劝阻者分担损失,显然会挫伤社会公众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守护正能量是众望所归。而从该案,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劝阻吸烟等失当行为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即使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义务。惟其如此,才能让人行为改善、人心向善,营造全民守法、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三联生活周刊》2018年04期 张从志/文、《人民日报》2018.1.2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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