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我公司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工作的几个难点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2018-05-16 01:51刘明辉
科学与技术 2018年19期
关键词:心得培训

摘要:通过对几年来救护新队员培训工作中新队员得失的分析,总结出救护新队员培训工作的几个关键环节,重点问题,为日后进一步提高救护队员培训质量,进一步做好救护队员培训工作指引了努力方向,提出了改进方法,希望此文能对救护培训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队员;培训;心得

《矿山救护规程》(AQ 1008-2007)(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術、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根据《规程》上述规定,受辽宁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委托,铁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自2009年起开始每年均承办全辽宁省的矿山救护新队员培训工作。

问题的提出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矿山救护队员,不仅要有丰富的业务技术知识,还要有过硬的身体素质本领,这样才有可能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障被救人员和自身的安全。

本文仅从新队员培训这个角度出发,阐述如下几方面问题:培训调学把关不严、队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队员年龄结构偏大、队员体质较差。

问题产生原因的剖析

针对上述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其产生原因,有如下分析。

培训调学把关不严

培训工作始于调学,如果连学员都调不上来,将无从谈起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

《规程》规定:“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每个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至少由20人组成。(18名队员、1名专职队长、1名仪器装备管理工)目前集团公司四支兼职救护队中的队员全部从本矿保安区人员中选派,本年度参加复训队员中大隆矿队13人、小青矿队17人(且有一个培训完后刚刚调走)、晓明矿队19人、大平矿队12人。上述各队所缺人员中,前三个队均已完成了所缺人员的调学工作,将于11月份开始新队员的初培工作,而大平队因保安区本身人员不多,生产任务较紧,无法抽调队员进行培训,故至今调学未果。

队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矿山救护理论知识体系比较庞杂,除救护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矿井通风、开采、爆破、机电、运输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要求队员需要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记忆能力才能很好地掌握救护理论知识。

《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应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规程》又规定:“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每个新招收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员都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目前在册的集团公司四支兼职救护队中队员合计61人,其中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比例高达32.8%,这也给理论知识培训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队员年龄结构偏大

矿山救护的根本任务是抢险救灾,所以《规程》对救护队员的年龄有着严格的规定。

《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应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规程》又规定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服役期间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超龄队员。(指35周岁以上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每个新招收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员都应在25周岁以下,现有队员中35周岁以上人数不得超过1/3。目前集团公司仅在专业队员的招录中严格执行了此规定,而兼职队员因种种原因,不限制年龄都很少有人主动申请加入兼职救护队员行列,这也是导致兼职救护队员缺编的一个原因,从而间接地也导致了在培训工作中经常出现因队员年龄偏大无法正常参加训练的一个原因。目前在册的集团公司四支兼职救护队中仅晓明矿队和大平矿队能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大平队队员数量严重不足,大隆队和小青队超龄情况严重。

队员体质较差

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遇难人员,这就要求队员自身必须具有一个强健的体魄,这样才能自救和救人,所以《规程》对救护队员的体质有着严格的规定。救护队员的准入门槛之一就是体能达标。即八项体育训练与三项佩带、佩用呼吸器训练项目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按正规方法实施操作,要求每个队员每小项必须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就视为不达标。

问题解决的几点想法

通过上述剖析,我们不难看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严格落实《矿山救护规程》中关于救护指战员的相关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通过严格落实这项规定,不仅人员不必全部从保安区选派,可大大缓解保安区的压力,而且也能优中选优,把真正各方面都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人员充实到兼职矿山救护队伍中来,逐步改变目前这种被动局面,大大提高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目前无论从国家到省里到集团公司,对应急救援工作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文)中指出,到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辽宁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辽煤安办字[2010]28号文)中再次强调指出,要求矿山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护队,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配备符合标准的装备和设施。组织培训和训练,并依法申请资质。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按照上述几个文件的要求,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建设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目标,已经纳入到了正规化的轨道上来,如果本文所述的关于兼职队员培训的问题不提早解决,必然会对2012年底前的兼职救护队四级资质认证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由此看来,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另一方面,要调动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作积极性,除了在其它方面为将兼职救护队伍提格为正式四级资质救护队而做许多工作的同时,很有必要考虑落实《矿山救护规程》中关于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的劳动保障问题。《规程》规定:“矿山救护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救护队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救护队着装按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应按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救护队指战员除执行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应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以前从国家层面就对兼职救护队伍建设没有足够重视,所以兼职救护队伍的劳动保障一直以来并没有按《规程》要求落实。这也从一个方面影响了主动申请成为兼职救护队员的积极性,“兼职风险,不兼职劳动保障”的模式应该有所改观。

结论

综上所述,在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工作中,为提高培训效果,满足实战要求,仅从选派队员这个角度分析,对目前这种局面应该有所调整,以适应国家在应急救援方面新的要求,推动整个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作者简介:刘明辉(1971-),1994年毕业于抚顺煤炭工业学校,2011年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注安师,现任铁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培训科长。

(作者单位:铁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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