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跟踪偷拍 上司怎么看

2018-05-17 15:53
南方周末 2018-05-17
关键词:通奸黄岩周某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跟踪偷拍上司时任副局长周某,获取周某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证据交给黄岩区纪委。此后,池某被关禁闭7天,并被行政拘留6天。黄岩分局认为,池某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池某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法院开庭审理。民警跟踪偷拍上司怎么看?

正方:

池某跟踪偷拍其上司周某,获得了周某与一位女性通奸的证据,并提交给了纪委。事后,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对池某做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个处罚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周某是公职人员。其次,池某于2017年3月至6月间,拍摄了周与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三次发生在上班工作时间内。所以,这些信息并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更不是个人隐私。包括池某在内的任何公民都有权进行监督与举报。

反方:

此案不应该归结为隐私权与监督权之争。先看看池某究竟做了什么。他觉得上司不待见自己,2016年5月从网上购买了GPS跟踪器,装到周某拥有的两辆汽车的保险杠底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某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决定开车尾随,随后多次拍到了周某与一位女性通奸的画面。这个事情的性质,不是“下属对上级行使监督权”或“公民对官员行使监督权”,而是一位警察在没有经由正当程序批准或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同僚非法使用刑侦手段的问题。

正方:

无论如何,池某获得的周某与一位女性通奸的视频是真实的。事后,周某也向纪委承认了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难道有关部门不应对周某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分吗?

反方:

最新情况是,2018年5月14日,当地决定对周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暂停其职务。周某与一位女性通奸到底该怎么处罚是一个问题,非法取证是另一个问题。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哪怕池某通过跟踪偷拍获取了周某违法犯罪的证据,也需要由法院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以确定这些证据的效力。

正方:

假设一位公民看到一位公职人员行为诡异,通过跟踪发现了其与别人通奸的事实,取证后向相关部门举报,这应该算公民行使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不应该算非法获取证据。也不能因为池某是警察身份,就以非法使用刑侦手段、非法证据排除等理由放过涉嫌违纪违法的官员。

反方:

一码是一码。周某该受什么处理与池某跟踪偷拍行为是两个独立事件。可别低估警察不按正当程序行事的后果。例如警察泄露公民隐私。宁波一民警擅自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帮人查住址,导致女子赵某被前男友况某找上门并被杀死。日前,涉嫌民警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警察对普通公民非法使用刑侦手段后果更严重。

(主持:倪艳)

【点评者说】公职人员周某与人发生婚外性关系,肯定是不道德的,涉嫌违纪甚至违法。但警察池某在周某车下装GPS,长期监控,又是跟踪又是偷拍,性质更为恶劣。试想,要是池某把此类手段用到普通公民身上呢?应该严惩警察不按正当程序办事、非法使用刑侦手段等行为。执法者不守法是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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