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下的“维稳”与“维权”

2018-05-18 09:44金四军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维稳镇政府开发商

金四军

“维权”与“维稳”这对关系怎么处理,一直是信访纠纷化解处理中比较突出的难题。只要“不出事”就是稳定,“高压处理” “摆平”就是维稳,把“和稀泥”当维权等思想误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显然,依靠这样的治理方式获得稳定不是我们的目标。依靠这些理念达到的所谓“稳定”,既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维权”,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维稳”,而只可能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法的指引功能与正义观念的弱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见,法治是政府行政的根本立足点,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是走出这种困境的必然选择。

日前,市人大信访办收到一封“关于投诉政府以群众上访、维稳需要为由,阻止企业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来信。据来信单位金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沪公司)反映,其于1998年7月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东方花园四期地块土地使用权,但1999年东方花园一期房屋销售时,为与市政道路相接以方便小区业主出行,原开发商在四期地块内修建了供一期业主通行的道路以及物业用房等临时性建筑设施。此举导致一期业主至今认为四期地块及其上相关建筑设施系全体一期业主所有,金沪公司无权进行开发。一期业主与金沪公司因此多次发生纠纷。其后金沪公司自行将四期地块内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物业用房等建筑设施拆除,一期业主提出拆除的建筑设施内尚有物业资料、现金及私人物品等,二者矛盾进一步激化。七宝镇政府在协调化解该信访纠纷过程中,多次以涉及群众信访、开发行为需要考虑稳定因素等为由,要求金沪公司暂缓开发,导致该幅土地闲置至今,金沪公司亦担负巨大的开发成本。

市人大信访办就该信访件专门走访闵行区人大,向区政府信访办、七宝镇政府了解情况。据了解,一期业主与金沪公司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四期地块及其上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其二,开发商自行拆除四期地块上建筑物过程中对一期业主财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其三,开发商在一期房屋销售时对通行道路及配套设施、绿化效果等作出了与实际规划内容不符的宣传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仅从上述诉求来看,该信访件主要涉及的仍是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尤其是诉求二、三),却为何愈演愈烈,甚至导致开发商将矛头直指镇政府,称其阻扰开发商依法开发呢?

从来信内容来看,一期业主在向区政府、镇政府信访后,镇政府出面协调化解,由于该信访件涉及群体性、敏感性社会问题,故镇政府在协调化解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维稳”措施。但似乎正是这些“维稳”措施,将这一信访纠纷从民事纠纷逐渐推演成业主、开发商、政府之间的“三角关系”,细究如下:

一、将“维稳”与“维权”对立并非调处信访纠纷的良方

在一期业主与金沪公司的纠纷中,七宝镇政府屡次要求其暂缓开工的理由多是“存在不稳定因素” “有群众信访”。实际上,闵行区规土局曾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一期業主信访进行书面答复,“四期地块的使用权人系金沪公司,四期地块内现有建筑物是由于一期项目开发建设时,为方便居民通行及生活而修建的部分临时公建设施,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作为合法拥有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是其合法权利。政府出于稳定因素的考量而干涉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从某种层面讲是将“维稳”设定在了“维权”的对立面。在法治思维下用“维稳需要”来答复信访人,这理由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调处信访纠纷要讲“法治思维”,要从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出发考虑问题,采取合法的措施、方法来协调化解矛盾。信访纠纷涉及“维稳”问题时,同样需要运用法治思维“维稳”,要把“稳定”理解为通过法的制度安排去达成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可以说,“维权”与“维稳”并不对立,反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法治思维下的“维稳”更多地要求通过“疏”和“导”实现,通过搭建平台去促成协商,让纠纷的涉事主体以更理性的方式沟通,从而形成一种推动矛盾化解、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正向力量。

二、政府在处理“维稳”与“维权”时应明晰自身角色定位

在一期业主与金沪公司发生纠纷后,七宝镇政府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称其综合考虑小区安全管理、周边环境等因素,在东方花园一期小区七莘路大门处建设了围墙,与外界形成隔断,杜绝安全隐患。据镇政府介绍,该项砌墙工程属于“小型工程”,无需审批,可直接由城投公司施工建设。而当金沪公司向镇政府提出对四期地块砌筑临时围墙进行封闭管理,以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的要求时,镇政府则告知其按照《七宝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此外,在闵行区规土局已明确四期地块内现有建筑物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金沪公司自行拆除这些违章建筑的行为仍被镇政府指责为违法行为,称违章建筑的拆除只能由政府统一进行。开发商自行拆除自建的违章建筑,难道不是响应政府“整治五违四必”的要求吗?同样是砌墙进行封闭管理,镇政府的砌墙决定无需审批,金沪公司的砌墙要求则需要审批;同样是拆除违章建筑,政府拆除系依法行政,企业自行拆除则涉嫌违法,如此“双重标准”是否不免让信访单位对政府在该信访件处理中的角色定位产生质疑呢?

法治思维下的“维稳”与“维权”涉及信访纠纷处理方式和手段的选择,以及信访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的处理等问题。信访纠纷处理本身不能脱离法的约束,信访本身也不能替代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信访纠纷调处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应遵循法治原则;如果涉及政策问题,应遵循法治精神;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不应采用行政手段去处理。在上述信访纠纷中,对一期业主反映的开发商拆除四期地块内建筑物造成居民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开发商在一期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要积极导入司法程序处理。信访矛盾涉及民事纠纷,政府应当保持一种中立的定位,积极搭建平台,引导民事主体直接对话,对各方的利益诉求予以疏导,审慎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加以干涉。

三、政府为“维稳”而产生的成本不应转嫁给相对人

在一期业主与金沪公司的纠纷中,一期业主宁可信访不愿诉讼,不可否认其中“依势博弈” “集群博弈”因素的存在。政府为了“维稳”,积极搭建平台推动矛盾化解,难免产生希望开发商作出更大让步,以满足业主利益诉求的想法,此时中立的天平就有了倾斜。在这个过程中金沪公司虽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无法行使,不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本身不能不说承受了一部分政府“维稳”成本的转嫁,这种转嫁对于合法权利人而言显然并不合理,最终导致金沪公司将矛头直指政府。

“维稳”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在涉及公众群体众多的信访纠纷中,难免出现公众维权“依势博弈” “集群博弈”,此时“维稳”应当“化势引导”。对于久峙不决的矛盾,除了设法消融对抗势能,依法支持“合法权益合法方式”的维权行为外,仍要导入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化解,不能如同“跷跷板”效应那样,“两头轮流压,始终难平衡”,无论是哪一方信访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政府“维稳”成本转嫁最直接的体现。

四、“维稳”与“维权”的本质是构建理性的规则秩序

根据向区政府、镇政府初步了解到的情况,一些业主在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也存在利益诉求过高、维权方式过激的情况,镇政府曾对部分有过激行为的业主作出过处理。客观来说,社会公众对于法律从精神到文本到执行的理解和判断有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公众在采取维权行动时,常把法律工具化,只接受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规则和理论观点。在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和公民责任意识,树立尊重法律的信念和积极守法的精神,在维权过程中克服非理性的激情,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采取合法的维权手段,从而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维稳机制的有效建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思维下真正处理好“维稳”与“维权”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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