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办高等院校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内在联系

2018-05-19 09:29:18薛妍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8年17期

薛妍

【摘要】民办高等院校存在公益性与营利性间的矛盾,那么,其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关系,只有先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从中探寻到调和矛盾的方法。对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民办高等院校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民办高等院校 公益性 营利性 联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7-0033-01

1.民办高等院校的营利性

(1)民办高等院校的法律定位

自1978年我国第一所民办高等院校——湖南中山进修大学成立以来,对民办高等院校的属性定位一直困扰着广大教育工作人员。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阶段,为了扩大社会办学数量,明文规定了民办高等院校的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说法一直延续到了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地以条文形式对民办高等院校的属性作了硬性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隶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公益性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属性。但是由上文对民办高等院校的内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办高等院校的投资方、其产权都归于个人,我国法律保护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换言之,个人在法律的保护下是可以处置自身所创设的院校的产权的,在这一层面上,民办高等院校的“营利性”是合理的,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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