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灾荒”与“救灾”研究

2018-05-21 08:56徐婕马翔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西夏

徐婕 马翔

摘 要:有关西夏时期“灾荒”与“救灾”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往往集中于汉文典籍史料对于西夏自然灾害的描述,而往往忽略西夏社会文书及西夏法律制度对其的描述。本文试图依托现有学者对于西夏文书文献与西夏《天盛律令》的整理,对某些文书文献中反映出的“西夏灾荒情况”与“为避免灾荒而进行的预备措施”进行初步探讨。并借以指出“西夏政府为防备自然灾害有一定作用,但其作用往往较为有限,缺乏赈济、救灾的有效措施”的特点。

关键词:西夏;灾荒;文书文献;《天盛律令》

在已有的西夏自然灾害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集中于对西夏自然灾害对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影响,西夏自然灾害对于宋夏关系的影响,以及西夏自然灾害对于当时社会矛盾、阶级关系的调整等内容。这些研究尽管颇受重视,但却往往集中在对于汉文史料的发掘,而对于现有的西夏文文献及出土的西夏社会文书的使用不够,以至于忽略了部分西夏人自身对于自然灾害的记载。而另一方面,尽管现有的西夏研究中对《天盛律令》等西夏文献的使用已臻于全面,但在对于其中涉及西夏水利制度的论文中,却往往仅仅将水渠的修建视为保障农业的措施,而忽视了良好的水利设施本质上亦是避免西夏旱灾的主要手段。而与此同时,在现存的少数西夏社会文书所反映的细节中,也可以分析出西夏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社会变化的某些细节。尽管西夏文书文献的解读与研究,至今仍有着较多的“未知”与“争议”,但就现有的文献进行分析,亦可以对西夏时期的“灾荒”对西夏社会的影响,以及西夏政府对灾荒的应对有所分析。

一、西夏粮食借贷文书所反映的西夏灾荒情况

就自然灾害史的研究而言,“灾害”与“饥荒”往往是联系紧密而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历来灾害必然性成饥荒,灾害越大而造成的饥荒也越普遍,影响的范围也越广泛。西夏在历史上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而旱灾占据主导地位的区域,在这样的一个区域,自然灾害造成的“饥荒”的发生,无论从频率而言还是从影响程度而言都是相当明显的。而现有的西夏社会文书材料中,大量出现的粮食借贷文书正可以反映这一问题。

在现有的西夏社会文书中,涉及借贷、租赁等的文书是迄今发现并被整理的文书中较多的一个类型,其中仅涉及粮食借贷的迄今就已发现90余号,300余件。显然,这样大量的粮食借贷文书的出现,反映出的不仅仅是西夏粮食经济的特点,同时也侧面反映出西夏时期自然灾害较为频繁,普通农民往往无法拥有足够的应对饥荒的粮食等特点。

由于西夏出土文献的时空分布较为集中,因此在现存的西夏社会文书中涉及借贷文书出现的时间基本集中于西夏后期的仁宗、桓宗、神宗时期五十余年之间,这一时间正是西夏自然灾害频发且维持时间较长的时期,其中自西夏神宗嵬名遵頊光定元年至光定十三年(1211-1223),已被学者认定是西夏旱灾的频发期。而大量借贷文书在这一时期的出现,显然显示出这些“借贷行为”的发生与自然灾害出现的关系。

通过对现有西夏借贷粮食文书的分析,结合史金波等学者对西夏借贷文书的研究,可以看出西夏的借贷文书往往内容相当苛刻,大量的“总和计息”契约所记载的借粮利息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而一些借期较短的“按月计息”乃至“按日计息”的借粮契约,其利息甚至会超过100%的水平。而借粮者为获得粮食,其往往需要以自身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为抵押。显然,这样的一种高利息,短借期,违约就会剥夺借贷者重要生产资料的“借粮”行为大量出现,反映了这些借贷者全无任何粮食,不得不在承担较高借息的背景下仍必须借贷粮食的现实。而造成这样“全无粮食”出现的原因,很有可能就是自然灾害的出现乃至延续。

就现已发现并经学者整理的西夏社会文书可以看出,西夏人的粮食借贷文书大多立约于春季二三月青黄不接期间,而所定“还粮”日期则在同年八九月间。这本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贫者向富者借粮度荒的传统做法,然而大量出现在同一纸张上的多份同年份借粮契约文书的出现(如史金波先生所考证的光定九年Инв.No.5949/19-20单张上就有四份借贷文书,而光定十三年Инв.No.5949/24上更是拥有五份借贷文书),却反映出在这样的特定年份,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为维持必要生计,粮食借贷成为大量贫民的重要维持生计方式。尽管这些契约所规定的利息往往高达100%,但从其被大量接受的情况,亦可以看出西夏自然灾害频发,普通人缺乏应对灾荒能力的特点。

然而,尽管西夏粮食借贷文献文书的集中大量出现,能够反映出西夏在某一特定时间范围内,自然灾害频仍而持续时间较长,对普通民众生活多有损害的某些特点。但这些文献所反映出的,也仅限于平民面对灾害的“自救”行为,而不能反映面对自然灾害的发生,西夏政府组织地方救灾的情形。而翻检汉文史料,所能够见到的有关西夏政府组织赈灾、救济的内容,也仅见西夏仁宗大庆五年(1143)地震灾后,政府下令“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稅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其庐舍城壁摧塌者,令有司修复之”的内容。那么,是否西夏政府在立国将近两百年的时间内,面对自然灾害频仍的情况,仅仅会选择事后的亡羊补牢,而没有任何防灾减灾的计划或准备呢?笔者通过阅读相关史料,特别是通过对《天盛律令》的文献相关内容的分析,对此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二、《天盛律令》所涉及的西夏抵御自然灾害措施探讨。

由于西夏地处西北,气候长期干旱少雨。因此在其频发的自然灾害中,对其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往往是旱灾。而为了应对旱灾对西夏农业的影响,西夏历代对于整治境内的水利设施都有相应的政策。自李继迁占领灵州开始,就不断颁行政策,鼓励民众“引河水溉田,而在《天盛律令》这样一部西夏中期形成的完备法典中,为抵抗自然灾害而对民众整理已有的水利灌溉措施,并兴建新的水利设施均有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就《天盛律令》所规定的的内容来看,其在《天盛律令·农业门》中专门设立了“春开渠事门”“渠水门”“地水杂罪门”等有关与水利设施建设、整修的规定,详尽的规定了整理水渠的具体人手、规定职责,以及因为管理不善而造成水渠失修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惩处措施。其对水利设施维护要求严谨细密,在中国法制史中是很罕见的。

在《天盛律令·农业门》有关涉及水利设施修建、维护的条文中,其特别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占有更多耕地、需要更多的灌溉用水者所需要承担的开凿、修治水渠的义务更多。凡违反法令,不派出人员参与水利维修的家庭,《天盛律令》也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如“集日不计,三日以内事属者不派事人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而如果管理修渠事务的官员有违法违规,收受贿赂擅自增派人手等行为,则“与贪赃枉法罪比较,从重者判断”。而在河渠修建完成之后的继续维护、管理中,《天盛律令》同样强调要由占地更多、所需灌溉水量更大的“节亲,大小臣僚、税户家主”以及寺院等承担组织维护水渠的义务,且严格规定“当依次每年轮番派遣,不许不续派人,若违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根据现有对西夏法律制度的研究,马匹是西夏人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价值相对较高的家庭财产。对于不能完成水利建设、河渠修治等任务的人群,通过“罚马”“杖刑”等手段进行惩处,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管理。而对于在河渠建设、维修等领域中有违法行为的官员,相较于其他罪行从重处罚,也说明了西夏对于水利建设的重视。

西夏法律不仅对每年何时开渠,开渠所要的人手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还着重对已修建形成的渠道如何维护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在《天盛律令》中,规定了以“渠头-渠水巡检-夫役小监”为组织形式的分段水渠管理、维修机构。根据《天盛律令·农业门·渠水门》的规定,“大都督府至定远县沿诸渠干当为渠水巡检、渠主百五十人”,而根据聂鸿音、鲁人勇等的研究,所谓“大都督府”所在地就是指唐徕渠的渠首青铜峡地区,而“定远县”唐徕渠的渠尾西夏的定州,即今天的宁夏平罗县境内。在这段不足350公里的水渠沿线,密密麻麻设立了150多个承担水渠维护工作的“渠水巡检、渠主”,足以看出西夏对于水利设施维护的重视。

而与此同时,在组建了专门维修、维护河渠水道的组织之后,西夏法律中还规定了这些维护渠道的具体人员的义务,特别是对“渠口垫板、闸口”等影响水流分配的区域,《天盛律令》规定“渠口垫板、闸口等有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若粗心大意不细查,有不牢而不告于局分,不为修治之事。而渠破水断时,所损失官私家主房舍、地苗、粮食、寺庙、场路等与役草、笨工等一并计价,罪依所定判断”.而为了避免因为渠道管理界限不清,监管水渠的负责人因为管理区域不明而玩忽职守,《天盛律令》还规定在“唐徕、汉延、新渠诸大渠等至千步,当明其界,当置土堆,中立一碣,上书监者人之名字而埋之”,显然,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西夏水利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因为管理失当而造成水利设施的毁损有着很大的作用。

然而,尽管西夏政府在法律中详尽规定了如何通过修治渠道,加强管理,尽可能地将水利灌溉规范化,以期待避免干旱的发生。但作为身处内陆降水稀少,自身地理特征也已干旱半干旱区域为主的西夏地区,仅仅依赖水渠的修建,显然不可能完全抵御自然灾害的袭击。更何况,作为一个地域面积广大的西部地方政权,能够借助黄河水的字样,开渠兴修水利的地方显然少之又少。而面对更多的自然灾害,西夏政府往往缺乏赈济、救灾的有效措施。

三、结语

尽管迄今为止,对于西夏自然灾害的研究已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但由于史料的缺失,我们依然很难对于西夏政府与社会在自然灾害到来之后的应对措施,以及为避免西夏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而进行的预防措施进行有效的分析。但通过对于《天盛律令》以及西夏社会文书中相关内容的讨论,笔者认为,西夏时期政府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成体系的水利管理、维修机制,并通过兴修水利,加强管理等措施避免旱灾的侵袭。但这套“制度化”的管理措施往往仅能够在西夏的统治核心区域有一定作用,而很难拓展到西夏全境。而与此同时,大部分西夏民众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其抵御能力较差,往往不得不陷入举债的困境。这也反向证明了西夏政府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往往缺乏赈济、救灾的有效措施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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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婕(1993-),女,山西朔州人,北方民族大学2015级专门史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史学史;马翔(1989-),男,山东泰安人,北方民族大学2015级专门史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北区域民族史。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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