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模式下,金融全球化成为一种趋势。国内国外都在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转变,在这一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当下的焦点。就我国而言,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出现,但是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从法律的层面上缺乏关于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有必要确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和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
关键字:金融控股集团;分类;存在问题;法律监管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及分类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
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其概念模糊不清,所以我国目前在理论界有些學者称其为金融控股集团,如张望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等为纽带,在母公司或核心机构控制和影响下,由多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多家非金融机构,形成按照共同利益目标协调运作、主营金融行业、规模庞大的联合体。陈一来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母公司通过控股手段参与各个有限责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组成的公司形态。其中有限责任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组织。有些学者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达到可以主导经营之程度并实际参与他公司之经营者,该公司即为他公司之控股公司。还有些学者把金融控股集团与金融控股公司不加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