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反倾销法

2018-05-21 08:56:20孙振涛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摘 要: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落后,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在实体法规则上,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产品正常价值上,对什么是“正常的贸易过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发展这三种损害程度的界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认定时比较困难;此外,我国反倾销法对“替代国价格”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界定标准

一、中国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这是我国首次对反倾销的做出的明确规定。该法的出台,为我国今后的反倾销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真正具有反倾销意义的法律是国务院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简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一条例遵循了世界贸易组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订立的《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之后,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新形式和基于我国反倾销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在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反倾销实体规则中的内容简析

(一)对倾销的认定

我国2004年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从该定义与其他国家关于反倾销立法中的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对于倾销的认定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以及世贸组织一样,通过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再通过对二者之间的比较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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