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约车 法律关系 居间关系 合伙关系
作者简介:林雅晨,浙江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29
2012年11月,易观国际集团创始人于扬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首次提出“互联网+”理念。而在2015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入融合,以产业升级提升经济生产力,最后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 该计划发展至今,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互联网+”的例子。例如“互联网+购物”,成就了“淘宝”“京东”;“互联网+汽车”,出现了“汽车之家”;“互联网+旅游”,出现了“携程网”;“互联网+餐饮”,出现了“美团”,“饿了吗”等。而在交通领域,“互联网+交通”的概念也迅速发展,展现出一副势不可当的劲头,将传统租车行业的优势充分凸显,发展成新的业态。这种新的业态开拓了市场边界,整合了社会闲置车辆资源,给民众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越来越成为人们出行方式的首要选择。其中,滴滴出行、优步等一批网约车平台公司迅速兴起,引起了租约车市场的震动。作为“互联网+”背景下新出现的经济形态,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乱象,民事纠纷不断涌现。
(一)网约车的模式类型化
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需要时间。网约车作为新出现的经济形态,在发生民事侵权纠纷时,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归属是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