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末地方外债(1900—1912)

2018-05-26 09:50谭雪
卷宗 2018年11期
关键词:外债清政府借款

摘 要:在清朝后期,财政的崩溃使“举国外债”成为一种风尚。不止中央向外国借款,地方同样如此。文章以《清朝续文献通考》为中心,主要探讨清末地方外债的原因、债务类型和影响。

关键词:清末;地方外债;原因;债务类型;影响

对于外债的起源,刘秉麟先生在《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中提到:“(1)一八四二年,中英江宁条约中规定偿补鸦片原价六百万……作为商欠,由中国官为之偿还;(2)一八五六年中英亚洛号事件发生,福州地方官;(3)一八六0年对英国之赔款;(4)一八六一年清军军饷……(5)一八六二年福建巡抚先后向英法各国商人两次借款;(6)一八六五年向英国借……(7)一八六七年左宗棠向上海商人借……(8)一八七四年沈葆桢向外商借款;”等八种说法,其中第二、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种说法皆是以地方借款为外债起源。那么,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的记载,地方外债的起源来自于“六年(一八六七年),论左宗棠……于上海洋商借银一百二十万两由关税各项拨还等……。”

1 地方外债空前发展的原因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九月,清政府统一厘定官制,以户部综天下财赋,正名为度支部,原设的财政处并入。综理全国财政和管理各省田赋、关税、榷课、漕仓、公债、货币、银行、会计事务。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为行“预备立宪”,发布清理财政章程,派财政监察官驻各省,清理各省财政。“自后幸无大事,国力渐次……加盐税烟酒税以及米糖等税,名目繁苛,无所不至。而财用依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清朝此时即使增加了许多的苛捐杂税,收支也不平衡,财政赤字非常严重。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外债流行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央财政赤字严重,清政府将需要偿还的洋款和支付的赔款分摊到地方,由各省按期汇聚偿还,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只能借外债以还外债。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开始走上了赔款的道路。而当时的清政府在财政方面,平时国库的收入只能维持本国国内的行政运转,遇到战争赔款等,就只能各处筹借商款,但是由于地方腐败吏治,筹措商款的办法根本行不通,《民国财政史》中提到:“但因政治上之腐败与贪官污吏之故,弊端百出,因而终止。”对内筹款行不通,那么就只能向外借款了。

第二,施行新政,地方开支日益增加,而中央财款不足以支撑。朝廷颁行“预备立宪”,筹备训练新军。训练新军,就必须增加军费开销,然中央并没有钱拿出来以备军饷,地方筹备新军官员就只能向外借钱了。“直隶总督袁世凯欲开内债之端,创为新法,募四百八十万,许债权者以种种权利,必欲集事而终不能成,不得已由正金银行借三百万以实其言,后鄂皖诸省亦有仿行成效……为收支不相偿而担荷此巨额外债见象之险”。

2 举借外债类型

2.1 实业借款。清末的政府已经到了油尽灯枯的时候了,财政上更是如此,向外借款已经成为了政府和地方支撑财政的唯一方法,那么,每次借款都必须要有具体的名目。这个時候,以“振兴实业”为理由的“实业借款”成为“流行”。政府以此为借口得到了美、法、英等国的大力借债。“度支部议奏:又度支部奏与北京花旗银行会议,借款总数不逾美金五千万元,年息五厘……拟定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借款合同二十一款,为画一币制及兴办扩充东三省实业事务之用,总数一千万金镑,利息五厘,折扣九五,还本以四十五年为期……”。而地方也巧立名目,各种实业借款层出不穷,下面我用一个简单的表格[1]说明:

2.2 发展军事及弥补亏空。当清政府没有钱的时候,地方军饷自然没办法发下来,而在这个封建王朝后期,地方势力大力发展,他们养士兵的军饷就是来自对外借款。再加上战争赔款需要地方承担,地方财政压力增加,而举借外债来维持财政运转就成为了这一时期的一大特点,同样,用一个部分的表格来表现:

2.3 铁路借款。清朝后期大力修筑铁路,但是,清政府修筑铁路不是中央统一修筑,而是将路段划分到地方,由地方行政机构组织修筑,这就导致了地方铁路借款的普遍出现,下面是个地方铁路借款的一览表:

地方借款类型层出不穷,如以“轻息”借款还“重息”借款,“又度支部奏议:江督(江南省及湖北省)请以轻息议借重息还清略称,……惟有先将重息短期之洋款设法全还,并筹余款……”;还有地方官员为发展地方军队实力,壮大自身力量,购买先进军备、枪械等,更有甚者为发展经济,借款聘请洋师。因此,清朝末年的地方外债类型繁多,数不胜数。

3 地方外债的影响

对于地方外债的影响,因为地方在举借外债的时候,都是以地方某种税收或者其他作为抵押,这样就损害了地方财政主权。我们先来看一下贾士毅先生在《民国财政史》(下册)中所编的地方外债一览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各省举借外债大多是以厘金税收作为抵押,这就大大损害了税收自主权。而且,以税收作为抵押,使本就不宽松的财政越来越紧张,当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越来越紧张时,“巧立名目”的苛捐杂税就越来越多。而且,从外债名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中有因为还款而借款的名称,也就是说,以债还债,利息滚利息,清政府陷入了一个永远也还不清的局面。而各债权国正是通过这些债务,慢慢的将势力渗透到清朝各地方,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危机。

清末地方外债蓬勃发展,使国家财政陷入了一片混乱。然而,这种局面是当时的清王朝无可避免的。度支部奏请管理混乱局面:“奏清理财政以统一财权为先务……,一、外债流弊,言之疚心,若准各部各省自为商办,是放任仍旧,益兹其患。请嗣后各部各省必不得已募借外债,需由臣部出名订借,各部各省领用,不得径向外国订借……”,然而,这个奏折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为当时的清政府财政已面临崩溃,皇权也日益衰落,相反,地方军阀势力崛起,中央对地方控制日弱,直到再也无法管控地方。这就是财政混乱引起的政治混乱,乃至于政权的消亡。

参考文献

[1]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

[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十九,考八二六二

[3]同上,卷二十八,考八二四九

[4]杨荫溥著.民国财政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5.08.

[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十八,考八二五一

[6]同上,卷七十二,考八二九一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清代外债史资料[G](1853-191上、中、下).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

谭雪(1993-),女,重庆潼南人,西华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中国史(近现代史)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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