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竹编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析

2018-05-26 09:50李平
卷宗 2018年11期
关键词:竹编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是历史传承。青神竹编作为典型的国家级非遗手工技艺,是眉山对外展示的名片。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平面竹编作品中内容图案和商标的保护,专利保护和立体竹编保护缺失。本文拟从法律角度详细阐述目前青神竹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下一步思路。

关键词:青神竹编;知识产权

1 基本情况

青神竹编历史悠久,目前已形成了平面竹编、立体竹编和混合竹编3大类共3000多种产品体系。以《清明上河图》、《老北京》为代表的平面竹编更被誉为“中国民间艺术的一朵奇葩”。2008年被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青神竹编是代表眉山市的文化符号之一。

2 保护现状

2.1 拥有版权登记机构。设立了版权管理办公室,成功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构建了版权登记、版权保护、政策扶持、版权培训等相关服务平台。

2.2 登记申请人和内容均比较集中。目前登记版权保护的作品几乎来自于云华竹旅公司、竹福竹艺、状元竹艺、竹宝斋等企业,登记时间主要集中在近三年,作品全部属于平面竹编。

2.3 以产业发展模式保护和传承该非遗项目。出台了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提出将青神竹编打造成为“百亿”产业。鼓励竹编企业通过实体店、网络店铺和西博会、深圳文博会、旅博会等予以营销。

3 存在问题

3.1 版权保护意识缺乏。企业自有作品版权保护意识不高。2015年版权登记成功的作品占了登记作品的60%,2017年登记的作品仅占15%。许多作品并非出于企业自愿前来登记,多是依靠行政手段完成登记数量。企业登记积极性显著不足,认为仅仅是完成政府申报品牌的配合举措,缺少版权自我保护意识,单靠政府法制宣传收效不大;个别非遗竹编企业存在侵犯版权行为,如“卢延光起诉青神竹编“百帝图”侵权”案。

3.2 保护范围较窄。法律保护体系未覆盖完善,目前青神竹编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仅仅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调整,缺少《专利法》保护。

青神竹编大量的立体竹编和混合竹编,而且立体竹编的数量和用途大大超过了平面竹编,偏重于工艺展示和适用,如设计的莲花灯罩、保温杯外套、花篮等。目前登记的只有平面竹编,保护内容仅仅限于竹编图案。虽然《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模型作品受到保护,并将模型作品定义为“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这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具有独创性”是相互矛盾的。立体竹编都是原创手工艺产品,是设计师提前制图设计的,按照《著作权法》对产品设计图的保护内容来看,保护的是纸张图表内容。但是对没有设计图的,非遗传承人平均年龄超过了50岁,凭借手工技艺制作出的特色产品,该如何保护了?若严格按照条文理解,则出现一个只保护图纸,不保护实物作品的尴尬境地。首先大量的立体竹编具有思维独创性,包含了非遗传承人个性化的思考、选择过程;其次作品的创造需要艰辛的劳动和高超的手工技艺,个别甚至付出长时间的劳动,多数青神竹编都不能机械化生产,作品具备可复制性。但是正是这种立体竹编目前确缺乏《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青神竹编”创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有限。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该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保护了青神竹编的产品和品牌,但是无法保护其本身蕴含的文化符号、经验和技巧等内涵;地域依赖性比较强,品牌多数都保持在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手中,如果想使用该品牌需要向相关机构申请。个别企业更依赖自己的注册商标,缺失对“青神竹编”证明商标的重视。

3.3 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政府推动,缺少专业人员。非遗保护机构缺少法制人才。青神竹编技艺属于非遗保护项目,目前对待非遗项目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中心主要依靠向传承人发放补助、组织学习、会议交流、组织参加展会等方式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人员专业侧重于管理和博物馆学、考古学专业,缺乏法制人才,知识产权法制宣传较为薄弱。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分属于版权局、工商局和科技局,职能较为分散,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部门人员来源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录用,以综合性管理人员为主,缺乏专业性知识产权知识人才储备。

4 保护路径

4.1 版权保护路径。艺术字内容平面竹编的保护。针对青神竹编中部分作品中书写了文字内容的作品,目前尚无登记。针对模型作品,目前学者对《著作权法》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王迁教授认为应当解释将其为“对作品或者物品的立体造型设计”,他认为立体造型设计首先针对立体作品,包括造型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针对与“原型”相差无几的最终作品均具有“独创性”,均受保护;袁博认为设立立体作品,不但解决“模型作品”定义为只保护基于实物而制造的物体问题,而且能保护先于实物而产生的那些按照实验、图样等模型。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规定克服了原《著作权法》对于立体竹编作品实行版权保护的缺失,待正式版本出台后可以申请对立体竹编作品的版权保护。

4.2 专利保护路径。青神竹编是对传统工艺的继承,在竹编产品生产上不具备新颖性,一般不符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件。青神竹编具有实用性和特有外形,如灯罩、竹籃、竹家具等,似乎符合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有以下几个特点: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产品的形状、图案等为设计对象;适合于工业应用;具有美感。没有对新颖性提出要求,即制造技术不要求是首创还是传承而来。从工业生产来看,非遗类特色屏风、灯罩、竹篮、竹家具等很难实现工业化规模生产,工业化生产适用于一些造型单一、制作工艺简单的如竹筒雕刻、卷轴、竹笛、竹礼盒等产品,这些产品有的与手工编制得平面或者立体竹编结合在一起,为包装和组成部分,有的竹笛或者卷轴本身从设计上与竹编紧紧结合。笔者认为对于具有独创美感的竹筒雕刻、卷轴、竹礼盒等,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对于竹笛等大致形状具有一致性,只是局部外观设计不同的产品,可以借鉴欧美、日本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借鉴欧洲,用实线表述解释外观设计图纸中需要保护的部分,用虚线表示不需要保护的部分,显示该设计的改良或者创新之处,对于创新点进行保护。

4.3 商标保护路径。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目前“青神竹编”商标是由青神县竹编产业协会申报,而该协会与青神县竹编园区管委会是同一个机构,该品牌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出于宣传渠道所具有的优势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心理,政府可以大力宣传“青神竹编”品牌。联合质检、工商、文化、科技等多部门建立 “青神竹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审查程序,保证青神竹编产品质量。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竹编企业在产品上使用“青神竹编”,同时对拥有自身商标的企业尊重其意愿,可继续同时使用。

4.4 行政保护路径。引进专业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重视法律保护在非遗传承中的重要意义。构建一个对包括青神竹编在内非遗作品的保护联动机制,建立非遗保护、版权、科技、工商、行业协会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非遗保护发展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调动企业保护积极性。

注释

1.袁博.新增“立体作品”作品类型设置更合理.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6月20日.

作者简介

李平(1985-),男,汉,四川省眉山市,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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