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的近代化及其发展

2018-05-30 05:04李姝睿
大东方 2018年1期
关键词:近代化进步完善

李姝睿

摘要:法学的近代化一直是学界探讨的问题,法学近代化的过程就是人类逐步深入认识法学发展规律的过程。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对法学近代化研究的成果丰硕,本文主要就法学近代化的内涵、表现以及规律等问题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法学;近代化;进步;完善

一、法学近代化在世界各国的情况简析

法学近代化在不同的国家呈现不同的状况,在英国,社会发展以其他国家相比呈现出特殊性,英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就像英国资本主义从萌芽到成熟的过程一样,不是在短期内完成的,而是通过长时间的改良方式实现的。与此相适应,英国的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它是在对中世纪封建法学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改造逐步实现的。比如英国18世纪著名法官Mansfield(1705-1793)所做的一系列判决,都是资产阶级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体现,这时,资产阶级的私法原则得以初步确立起来。而布莱克斯通(Sir of Court,也译为“律师公会”)教育,对大英帝国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培养来说,其功不可没。这使得英国法学近代化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在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也在18至19世纪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

法國大革命胜利后,法国大学中开始讲授法学课程,这为法国职业法学阶层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也进一步促成了法国法学的近代化。普赫塔和耶林等著名学者的法哲学理论,证实了近代德国法理学的博大精深。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全8卷,1840-1849)等著作确立了近代德国民法学的基本体系。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及蒂鲍特和萨维尼在编纂法典方面的争论,都加速了德国法学的近代化。

与英、法、德等欧洲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学近代化自发形成的模式不同,近代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的法学近代化,则走上了一条移植、改造并日益本土化的道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而且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对英国法学的移植是必须的。从近代美国法学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公法、私法,还是法学理论,都受到英国法学的巨大影响。而且美国早期的一批法学家,都在英国接受法学教育。因此,美国法学的近代化,与英国法学血缘想通,是以英国法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当然在这个基础上结合美国的实际也进行了很多创新,在创新方面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执行的最彻底的国家,此外,美国的总统制、违宪审查制度都是结合美国自身的实践,对美国经验的总结,这些都是美国法学近代化过程中所做的创新。是美国人自己的创造。

与日本的情况相似,我国法学近代化也主要从向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学习的。1903年,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的工作。在此后的近十年中,沈家本学习西方,改革中国的法律制度,把西方的宪政、民事、刑事和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引进到中国,组织近代有识之士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开办法律学堂,培养我国近代职业法学家,编纂法学著作,为中国法学近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因为当时我国正处在清朝末年,皇帝昏庸无能,国家破败不堪,经济社会一败涂地,政治上清朝的封建统治阶级已到了穷途末路,想法设法力图挽回实际上已无力挽回的统治。在对外向西方学习方面显得非常被动,而日本明治维新成功,与其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是分不开的,这加速了日本法学的近代化。而中国受到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思想禁锢,导致经济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落后,因而在鸦片战争和甲午中日战争中惨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导致我国法学近代化的任务在近代没有能够完成,而是拖至现代才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

二、法学近代化的发展

一是法律注释学逐渐发达起来。法学区别经济学、文学、美学、哲学等学科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构成要素之一是法律注释学。当然法律注释学在古罗马时期就已产生,但那时的法律注释学和近代的法律注释学是有很大不同的。无论是在规模、门类,还是在性质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注释学主要是为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而服务的,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并具有了规范化、技术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这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是出现了基础法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这些基础法学主要是探讨法学基本规律的科学。正因为如此,法学才具有了与其他学科不同的特点,从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具有近代特色的科学。现代以来,法学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人们对法学发展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人们开始探讨法律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规律性的东西,逐步形成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心理学等一些新兴交叉理论学科,这又进一步丰富了法学的内涵。

三是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发达的部门法学。近代以来,部门法学逐步形成,实际上,这个概念,在古代和中世纪是没有的,因为那时还没有达到对各种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的水平。当时,主要是私法学比较发达,像公法学科: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学科还没有形成。而在中国则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大一部分与刑法学有关。“出礼入刑”是一种常态,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实际上主要就是刑法学。近代以来,进一步产生出了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他们之间相对独立。部门法学的产生和发达,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

此外,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大学法学院教育普及等都是法学近代化发展的具体表现,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单位: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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