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誓语中的诅咒

2018-06-05 10:03何景成
社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誓言

摘要:西周金文誓语中的咒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世俗惩罚,一类是神主惩罚。世俗惩罚主要运用于不同宗族、不同族氏之间的世俗纠纷、约定而言,涉及违反政令、土田纠纷与交易等方面,违背誓约被咒诅要遭受的惩罚,往往与西周时期的世俗刑罚相一致。这类诅咒主要用于制约不同宗族或家族之间的事务和行为。神主惩罚则往往见于宗族内部事务中,用于制约本族人(包括后世子孙)的行为,涉及宗族祭器的保有,宗君命令的执行等,以本宗族神主的灵威确保咒语的可畏。由此可见,世俗政府和宗族神主,是制约西周时期人们行为的主要力量。

关键词:西周时代;誓言;诅咒

中图分类号:K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1-0127-09

作者简介:何景成,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吉林长春130012)

一、西周誓语咒辞的分类

盟誓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政治和社会行为。在我国,春秋时期是盛行盟誓的阶段。各诸侯国常用盟誓手段以确立友好的公共关系,订立和平共存的条约;在诸侯国内部,各级贵族也用盟誓来处理各家族之间及家族内部的纠纷。探讨盟誓的早期形态,特别是西周时期誓语的表现形式,成为研究盟誓课题的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如吕静在研究春秋盟誓的专著中,特别关注西周时期青铜器铭文所记载的誓的事例①。近年来新刊布的一些西周金文誓语资料,铭文包含先前未曾出现的术语和内容,吸引了较多研究者的兴趣。这些资料与旧有的誓语铭文可以比勘照应,为我们深入了解西周时期誓语的形态、种类、构成以及社会功能等情况,提供了颇为珍贵的依据。

关于盟誓的概念,吕静根据已有的研究,认为盟和誓都是“约定将来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并且为了确保这个约定的实现,“邀唤神灵的名字,祈求神灵的惩罚”。盟誓的内涵,包括制约参盟各方自由行动的“约”以及通过向神灵宣誓保证自己坚守誓约,一旦违背诺言愿意接受神罚的“自我诅咒”。由此可见,盟誓中存在着三个最基本的要素:第一,具体限定的社会范围;第二,对人的行为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守约”;第三个要素便是神性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2页。。关于“自我诅咒”在盟誓中的作用,吕先生总结说:

至此,可以意识到盟誓能够制约人类行动的最大原因在于盟辞中的“自我诅咒”,正如中田薰早就指出的:“宣誓的本质在于自我诅咒。即承诺一旦自己的宣誓是虚伪的,或者自己违反了契约的时候,自己或者被自己所指名的人、物,将要降临到灾祸,这是一种具有附加条件的自我诅咒。”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6页。

根据中田薰的意见,“自我诅咒”是指违背誓言时将要遭受的灾祸。诅咒在誓语中拥有重要地位,而惩罚是诅咒的核心内容。在出土文献资料中,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一批与盟誓有关的材料,是西周时期的青铜器铭文。这主要包括散氏盘(《集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版。文中简称“《集成》”。10176)、五祀卫鼎(《集成》2832)、训匜(《集成》10285)、囋攸比鼎(《集成》2818)、乞盉、太师氏姜匜、仲父簋、琱生尊、君鼎等器。这些铭文资料的誓语,基本都包含有诅咒这一成分。我们将铭文中关于诅咒的言语称为咒辞。本文主要讨论西周时期誓语中咒辞的特点,由此可以揭示约束周人行为的因素。根据惩罚措施主导者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将这些铭文资料的咒辞分为两类,即世俗惩罚类咒辞和神主惩罚类咒辞。世俗惩罚是指违背誓言所受到的惩罚,是由世俗的政府机构施加的;神主惩罚是指由神鬼来施加违背誓言的惩罚。

二、 世俗惩罚类咒辞

属于这一类的金文资料,包括五祀卫鼎、乞盉、训匜、散氏盘、囋攸比鼎等。我们先将这些材料说明如下。

1.五祀卫鼎。

西周恭王时期青铜器,于1975年2月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京当公社董家村1号铜器窖藏岐山县文化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铭文记载裘卫告邦君厉于王朝官员井伯邑父、定伯、亮伯、伯俗父等人,裘卫为方便在昭王宫庙东北经营两条河流,希望以自己的五田与邦君厉的四田交换。井伯邑父等官员征得邦君厉意愿后,使邦君厉起誓,铭文记载:

井伯邑父、定伯、亮伯、伯俗父乃遘,使厉誓。迺令三有司司土邑人逋、司马顡人邦、司工随矩、内史友寺苑帅履裘卫厉田四田。本文所作铭文释文是在综合各家说法的基础上而作,为避免琐碎,对所采用的各家说法,不再具体出注说明;同时,为方便打印与理解,释文尽量采用通行字。

2.乞盉。

西周中期器物,出土于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M2002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大河口墓地联合考古队:《山西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考古》2011年第7期。。铭文记载乞的起誓,用语可与训匜合观,为便于比较,我们将其全文迻录于下:

乞誓曰:“余某弗称公命。余自无,则鞭身、并传出。”报(孚)厥誓,曰:“余既曰余称公命,襄(倘)余亦改朕辞,出弃。”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子孙其万年用。

3.训匜。

西周懿王時期的器物,与五祀卫鼎同一窖藏出土。铭文多次提到与誓言有关的术语和内容,对了解西周的誓语颇有帮助。训匜铭文全文作:

唯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芳京上宫。伯扬父乃成谳曰:“牧牛,乃可湛,汝敢以乃师讼。汝上卮(定)先誓,今汝亦既又(有)孚誓,尃(敷)、啬、睦、賸、送,亦兹五夫。亦既孚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式可!我义(宜)鞭汝千、墨剭汝,今我赦汝,义(宜)鞭汝千、刺剭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寽(锊)。”伯扬父或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事,乃师或以汝告,则致乃鞭千、墨剭。”牧牛则誓。厥以告史兄、史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朕用作旅盉。

4.散氏盘。

西周厉王时期的青铜器,清乾隆年间出土于陕西省凤翔县。铭文记载了西周晚期夨氏与散氏两家贵族之间的一次土田交换。由于夨氏破坏了散氏的城邑,夨氏用土田来赔偿散氏的损失。铭文详细记载了所涉土田的疆界,以及参加勘踏土田的人员。这些人员分属于夨氏、王朝政府与散氏三方,夨氏一方共有十五人参加,王朝政府官员在铭文中称为“正”,职务包括司土、司马、司工和宰,散氏一方共有十人参加。土田勘踏完毕后,夨使己方人员起誓,铭文记载:

唯王九月辰在乙卯,夨俾鲜且、注旅誓曰:“我兓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出。”鲜且、注旅则誓。迺俾西宫龠、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湿田上田,余有爽变,鞭千、罚千。” 西宫龠、武父则誓。

5.囋攸比鼎。

西周厉王时期器物,铭文记载器主囋比因为攸卫牧不能履行给付土田的约定,向周王控告攸卫牧。王命令审查此事,史南交付虢旅处理。虢旅使攸卫牧设誓。铭文与起誓有关的部分作:

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乃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囋比,其且射分田邑,则杀。”攸卫牧则誓。

以上五则铭文,内容涉及土田交易(五祀卫鼎、散盘和囋攸比鼎)、策命委质(乞盉)裘锡圭认为“乞”的立誓可能和“策命委质”之制有关。参看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3期。、争讼(训匜)等各种場合,可见“立誓”这一行为在西周社会得到广泛运用。除五祀卫鼎外,上述诸器都具体记载了誓语的内容,为我们分析西周时期誓语的构成,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这些誓语基本由参誓者、誓约和咒辞三个部分构成,与吕静先生所提出的盟誓基本构成要素相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乞盉铭文出现“报厥誓”和“改朕辞”的记载,可与训匜等器合观。这对于我们深刻了解西周时期誓语的术语及其反映的社会意识,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对于“报厥誓”的理解,研究者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到对“改朕辞”含义和全篇铭文的解读。我们先梳理这一问题。

李学勤认为“报”意为反复,这里是说到各地反复说明自己已立的誓言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文博》2011年第4期。。董珊认为“报厥誓”即答对上述之誓词董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的理解》,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5月5日。。裘锡圭认为,报似可理解为回报、报应。“厥誓”即指乞所发的“余某弗称公命”的誓言,对违背誓言所处的惩罚,即是对其誓言的响应,所以用“报厥誓”结尾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龚军认为“报厥誓曰”是对自己先前誓言的重申龚军:《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与西周法律》,《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年第5期。。胡宁认为,“报厥誓”是对已经立下的誓言做出保证,这实际上是针对第一次所立誓言的第二次立誓。也就是说,宣誓效忠的过程包括两次立誓,一次表示对君主的服从,一次表示不会更改前一次的誓言(“辞”)。胡宁并认为两次立誓所体现的誓命规程,可能是誓约的常规胡宁:《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看先秦誓命规程》,《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1期。。

白军鹏将训匜的“孚乃誓”与鸟形盉的“报厥誓”联系在一起,指出“孚乃誓”与“报厥誓”含义相同,孚、报两字古音相近,“孚”属旁纽幽部,“报”属帮纽幽部,两者音近相通。因此,“报”可读为“孚”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5月4日。。沈培认为训匜之“孚”有信的意思,“孚乃誓”应该也是确保自己誓言可信的意思沈培:《试论西周金文否定词“某”的性质》,香港浸会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吉金与周代文明”国际论坛论文集》,2012年11月27-28日。。

训匜铭文记载,伯扬父对牧牛的判决说:“汝上卮(定)先誓,今汝亦既又(有)孚誓,尃(敷)、啬、睦、賸、送,亦兹五夫。亦既孚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其中的“卮”字考释,古文字界尚存争议。黄天树在讨论甲骨文的夜间时称的文章里,将一从人从卩之字释为“卮”,读为“定”黄天树:《黄天树古文字论集》,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182-185页。。此字从人从卩,亦应释为“卮”,读为“定”。“上定先誓”是说先前确定了誓言。铭文在提到“先誓”后,说牧牛已经“有孚誓”,紧接着说“尃(敷)、啬、睦、賸、送,亦兹五夫”。虽然学界对这句话具体含义的理解,尚存争议,但将之理解为是说明牧牛的赔偿措施,应该没有问题。从句意安排来看,这一措施是针对“汝亦既有孚誓”的说明。这表明所谓的“有孚誓”,即是指对先前誓言的执行情况而言。殷墟卜辞表示占卜或占断会与事实相符合时,常用“有孚”或“孚”来表示,“孚”意为“信”、“合”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线装书局2006年版,92-97页。。因此,训匜的“有孚誓”是指牧牛确保了先前誓言执行,所确保的方式,应即铭文所提到的“尃(敷)、啬、睦、賸、送,亦兹五夫”之事“敷”有“施予”“给予”之意,如《尚书·顾命》“用敷遗后人休”, “敷遗”为并列结构,“遗”多训为“送”“与”。这句话可能是讲牧牛施予名字为“、啬、睦、賸、送”的五人,作为赔偿。。

乞盉铭文在先提及誓语后,再说“报厥誓”;这与训匜先提及“先誓”,再说“有孚誓”是相一致的。因此,乞盉的“报厥誓”即训匜的“孚誓”,是指乞以再次发誓的形式确保原来誓言的可信。类似的例子,如《左传》僖公24年记载:

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负羁绁从君巡于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犹知之,而况君乎?请由此亡。”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投其璧于河。

对于“投其璧于河”的做法,杜预注:“质信于河也。”杨伯峻注云:“《晋语四》作‘沉璧以质,韦注云:‘因沉璧以自誓为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413页。可以理解为这是晋公确保誓言可信的一种方式。

乞盉铭文记载乞在确认誓言时说:“襄余亦改朕辞,出弃。”训匜铭文亦说“从辞从誓”,辞、誓并提。那么,辞和誓是什么关系呢?

白军鹏在讨论乞盉铭文时说:“过去有人认为训匜中的‘辞指‘诉讼,‘誓指誓言(《商周古文字读本》、《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现在就本铭看来是不对的,因为这篇铭文中并没有涉及到诉讼之事,所以‘辞与‘誓显然是意思近似的两个词……因此本铭言‘改辞應该就是‘改誓之意。” 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李学勤认为,辞指誓辞,训匜称为“辞誓”。“倘余亦改朕辞”的意思是说如果我违反了誓言。按当时讲违背誓言时用“改”,如在侯马盟书中说“变改”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沈培认为报誓之辞的“倘余亦改朕辞”的“朕辞”就是指刚才的“誓言”沈培:《试论西周金文否定词“某”的性质》,香港浸会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吉金与周代文明”国际论坛论文集》,2012年11月27-28日。。这些研究者认为“辞”即誓言。

裘锡圭的看法与上述学者有所不同,裘先生认为,从乞盉铭文看,“誓”与“辞”似有区别,至少对文有别。从“报厥誓”之语看,“厥誓”就应指乞所发的“余某弗称公命”的誓言。从此句的“改朕辞‘出弃”看,发誓时所说的、关于如果违誓应受何种处罚的话,虽然可以看作誓的一部分,但也可以另称为“辞”。因此将全部誓言中的这一部分特称为“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当然,如果发誓要做或不做的事与假设的违誓的行为,在语言表达上,基本上是“A”和“不A”或“不A”和“A”的关系,前面的“A”或“不A”通常可以省去不说。在这种情况下,“誓”、“辞”就分不开了。乞所发的誓不属于这种情况。至于训匜“牧牛辞誓成”的“辞誓”,也有可能指牧牛承认主审者(据匜铭乃伯扬父)判决之辞的誓言 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

对“辞”含义的理解,涉及到对乞盉铭文“襄余亦改朕辞出弃”语句的理解。裘锡圭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以前我曾把誓言中关于惩罚的话改为“出弃”。此句前有“余既曰余称公命”语,可知“改辞”出于公命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我们认为李学勤等先生的理解可能更合理,从训匜铭文来看,当时确实存在确保誓言即“孚誓”的说法。而更改誓辞,在当时被认为是比较忌讳的事情。如《左传》襄公9年记载,晋、郑盟誓,荀偃不满意郑国的盟辞,要求“改盟书!”公孙舍之曰:“昭大神要言焉,若可改也,大国亦可叛也。”因此,我们认为,乞盉中的“辞”,当是指誓辞,即全部誓言,即包括正面誓约,亦包括发誓时所说的违誓应受惩罚的话。

关于“辞”在先秦典籍中的含义,裘先生指出:“一般认为古汉语中的‘辞可作‘讼辞讲,其实凡言罪状之辞皆可称‘辞。”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训匜铭文记载伯扬父说牧牛“亦既从辞从誓”。可见在训匜中,辞和誓还是有所区别的,这里的“辞”,应该是指伯扬父的判决之辞。伯扬父认为牧牛能够服从其判决,并履行自己的誓言。故铭文下文记载伯扬父减轻对牧牛的惩罚。这说明西周金文中的“辞”,确与讼辞有关。而从乞盉铭文可知,西周时期将誓言的内容也称为“辞”。辞和誓的一致性,我们认为这与誓语的世俗惩罚类咒辞往往作为断狱依据是密切相关的。

盟誓与狱讼关系密切,《周礼·司盟》记载:

司盟掌盟载之法。……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郑玄注:“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贾疏:“此盟诅,谓将来讼者,使之先盟诅,盟诅不信,自然不敢狱讼,所以省事也。”研究先秦盟誓的学者,亦强调盟誓的法律功能。吕静通过分析春秋时期的盟誓案例,提出在春秋时代,人们通过盟誓仪式订立盟约,盟约对于宣誓人具有相对稳定的约束力,后人也以此作为对宣誓人行为衡量的基准。由此可以意识到在盟誓仪式上所订立的契约,具有法规的性质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270页。。刘向明刘向明:《誓盟诅约与我国先秦法制》,《嘉应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王沛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龚军龚军:《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与西周法律》。等研究者均从法制的角度探讨西周誓语的法律功能。王沛认为,西周时期对当事人加以制裁时,或以约定,是为誓。所誓者为当事人自行设定,因恐事后纠纷时空口无凭,所以对重要的誓言,铸于铭彝。龚军认为“誓”在西周时期的诉讼、审判等领域广泛使用,表明“誓”在此一时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约束力。

上述诸铭文咒辞均记录了违反誓言的惩罚措施,我们将之列表如下:

从表1可以看出,在西周时期,起誓者在咒辞中所说的违誓惩罚,主要有鞭刑、墨刑、罚金、流放与死刑这几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惩罚措施是与西周金文及西周文献所揭示的西周的刑罚种类相对应。

关于西周文献及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罚,已有研究者作过专门的研究。张晋藩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对之作了总结,可以概述如下:

(1)鞭刑。训匜铭文有“宜鞭汝千”的记载,《尚书·舜典》:“鞭作官刑”,传:“以作为治官事之形。”可见鞭刑是用来治理官吏的。

(2)罚金。西周早中期之际的师旂鼎记载:“伯懋父乃罚得显古三百寽。”大意是说,伯懋父罚师旂货币三百锾。

(3)墨刑。训匜记录伯扬父对牧牛所作的判决为:“我宜鞭汝千、墨剭汝,今我赦汝,宜鞭汝千、刺剭汝”。其中“墨剭”“刺剭”经过学者研究,是指墨刑而言。

(4)流放。师旂鼎铭文记载:“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是,“伯懋父令曰:‘宜播。”龚军认为“传出”“出弃”之“出”,在古籍中多有被驱逐出境之意,如《左传》文公18年云:“十二月,宋公杀母弟须及昭公子,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遂出武、穆之族”。清洪亮吉引贾逵曰:“出,逐也。”龚军:《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与西周法律》。可见,驱逐流放的做法,由来已久。

(5)杀。杀即死刑,在西周金文中虽未有杀刑的记载,但传世西周文献证明,杀刑为西周主要刑罚之一。《尚书·吕刑》记载的刑罚体系有五刑、五罚、五过,五刑中“大辟”即死刑。《康诰》《酒诰》均提到“杀”刑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夏商周”,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228页。。

上列金文誓语,咒辞中所说的违誓惩罚与西周时期刑罚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说明违誓惩罚的提出,是以当时实行的刑罚为依据的,并非起誓者的随意发言。训匜、囋攸比鼎铭文中,起誓者的誓言是由王朝断狱的官员伯扬父、虢旅拟定的,本身就是判词的一部分。世俗惩罚类咒辞所设定的惩罚,往往就是日后断狱的依据。西周金文将誓言的内容称为“辞”,正反映了这类誓言的性质。

三、神主惩罚类咒辞

誓语的咒辞属于神主惩罚类的,主要见于太师氏姜匜、仲父簋、琱生尊、君鼎等器物中:

6.太师氏姜匜(《铭图》吴镇烽编著:《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14999)。

太师氏姜匜于2006年出土于山西曲沃县羊舌村M5,年代为西周晚期深圳博物馆、山西博物馆、山西省考古研究所:《晋国霸业——山西出土两周时期文物精华展图录》,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晋国雄风——山西出土两周时期文物精华》,(台北)万卷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32页。吴镇烽编著:《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26册第386页。释文参照李春桃:《自钟铭文补释——兼说掳器》,《古文字研究》第30辑,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23-229页。。铭文作:

唯王三月丁丑,太师氏姜作宝盘,其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其敢又(有)夺,则俾受其百央(殃)。

7.仲父簋(《铭图》04845)。

仲父簋非考古发掘品,其铭文照片于2009年出现在中华青铜网。器物年代为西周晚期。铭文作:

中(仲)父作尊簋,用从德公,其或贸易,则盟(明)(极)。

8.琱生鍑。

琱生鍑或称琱生尊,于2006年出土于陕西扶风五郡西村西周时期铜器窖藏坑中。器形为一对大口尊,两器形制、纹饰、大小、铭文均相同宝鸡市考古研究所、扶风县博物馆:《陕西扶风五郡西村西周青铜器窖藏发掘简报》,《文物》2007年第8期。。研究者将其年代大致定在西周中期偏晚的孝王时期金冬雪:《琱生三器铭文集释》,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指导教师:吴良宝教授。。铭文记载召姜向琱生传达了召氏宗君有关仆庸、土田分配的命令后,说:

琱生对扬朕宗君休,用作召公尊鍑。用祈通禄、贲纯、灵终。子孙永保用之亯。其又(有)敢乱茲命,曰汝使召人,公则明亟(极)。

9.君鲜鼎。

此鼎出土于2014年至2015年发掘的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M22中,年代为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方勤、胡刚:《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曹门湾墓区考古主要收获》,《江汉考古》2015年第3期。。铭文作:

君鲜乍(作)其鼎,其万年无疆。子孙永用之,其或□□□,则明□(极?)之。

这些铭文中的咒辞,施加惩罚者多为鬼神,与世俗惩罚类誓语中的咒辞有很大的区别。如琱生鍑中“公则明殛”之“公”,董珊指出即“召公的人鬼,当是对召氏公族历代祖先的集合称谓,并非专指某位召公”。董先生还认为“‘明殛,‘明训为‘大、‘显,‘殛字古训为‘诛或‘罚”董珊:《侯马、温县盟书中“明殛视之”的句法分析》,《古文字研究》第27辑,中华书局2008年版,356-362页。。关于“亟”的含义,沈培指出应读为“极”,是“困穷”的意思沈培:《侯马、温县盟书“明亟视之”及传世古籍相关问题合论》,《中国语文》2017年第3期。。仲父簋交代作器是“用从德公”,因此施加“明极”者,应该就是德公。太师氏姜匜中能够降予“百殃”者,应该是神主。君鲜簋虽然没有说明施加惩罚者,应该也是指宗族神主。

这类铭文没有明确交代参誓者,对于这种咒辞性质的认识,会影响到对这类铭文的理解。如对于太师氏姜匜“其敢有夺”之“夺”的含义,石安瑞认为“夺”有“失”和“强取”之两种意思。西周金文所见“夺”字用例,多与战争有关,均有“强取”之义,未见作“失”义者,因此这里训“强取”为宜石安瑞:《濒于铭刻暴力:西周金文与中国最早的诅咒》,该原系捷克——斯洛伐克汉学家2015年年会的报告(捷克科学院,布拉格,2015年11月27日),此后在“青铜器与金文”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2016年5月28日)宣读。此承石安瑞先生惠赐其稿件全文,谨志谢忱。。李春桃亦曾有“夺取”或“脱失”两种考虑,发表论文时采用“夺取”这一解释。认为铭文谓:“太师氏姜作此宝器,后世子孙应予以珍用,如有夺取此器者,则使其遭受无数祸殃。”李春桃:《自钟铭文补释——兼說掳器》,《古文字研究》第30辑,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27页。太师氏姜匜铭文的“其敢有夺,则俾受其百殃”,属于诅咒性质的话语。其中的“夺”,若解释成“夺取”,则是指太师氏姜家族外之人夺取此器;若解释作“脱失、丧失”,则是针对太师氏姜的子孙而言,若其子孙丧失此器,则要遭受无数祸殃。选择何种解释,关键在于诅咒针对的对像而言。针对的是铭文中提及的要珍用此宝器的“子子孙孙”而言,还是指“子子孙孙”之外的外人呢?这就需要探讨这类咒语的性质。

先秦时期的咒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诅咒,一种是属于誓言中的诅咒。前者如《左传》隐公11年记载:“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杨伯峻注:“诅为祭神使之加祸于某人,昭二十年传云:‘民人苦病,夫妇皆诅。祝有益也,诅亦有损。云云可证。”出土文献中,北宋年间出土的诅楚文三石,亦属于典型的诅咒文辞。其中湫渊文318字,是秦人在秦惠文王后元十三年(公元前312年)秦楚丹阳会战,楚军大败后,准备再次兴兵伐秦之前,秦人向自然神湫渊诅告楚怀王罪状,祈求神灵助秦败楚的一篇诅辞汤余惠:《战国铭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8-193页。。后者如研究者在谈及盟誓时,经常讨论的例子:

10.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左传》僖公28年)

11.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左传》襄公11年,晋国与鲁、卫等国的盟誓)

上引例子中,“明神殛之”之类的话语,均属于誓言中的咒辞,是誓言中约定的违誓惩罚。盟誓和诅咒亦可分别举行,《左传》襄公11年记载,季武子与叔孙穆子“乃盟之僖闳,诅诸五父之衢”,定公5年记载:“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庚寅,大诅。”,定公6年记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

太师氏姜匜铭文中的“其敢又(有)夺,则俾受其百央(殃)”,是单独的咒语,还是誓言中的咒语呢?我们认为应该是誓言中的咒语,这类誓言应该是针对太师氏姜的子子孙孙而言,即针对其宗族子孙而言。

与此匜铭类似的表达,出现在昭王之即器群中。《铭图续》吴镇烽:《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收录了一组昭王之即所作的器物,年代为战国早期。计有鼎3(0224、0225、0226)、2(0515、0516)、敦1(0525)、缶1(0909)此例铭文资料承李春桃先生告知,谨志谢忱。。其中鼎、诸器上的铭文基本一致,铭作:

春昭王之即鼎(《铭图续》0224)作:“唯正孟春”。吉日唯庚,昭王之即择厥吉金,作铸俈。春秋恭常,灵福之既亟,眉寿无疆。世终既还昭王之即鼎(《铭图续》0224)作:“世终之既还”。,子孙勿敓,俈鼎共行。

铭文中“子孙勿敓”之“敓”,显然不能解释为强取,而当解为脱失、丧失。意思是希望子孙不要丧失此器。由此反观太师氏姜匜之“其敢有夺”之“夺”,也应解作脱失、丧失。《说文》:“夺,手持隹失之也。”段玉裁注:“引申为凡失去物之称,凡手中遗落物当作此字,今乃用脱为之,而用夺为争敓字,相承久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版,第144页。可见,夺之本义为脱失、丧失。《吕氏春秋·审时》:“先时者,茎叶带芒以短衡,穗巨而芳夺。”俞樾曰:“‘夺者,‘脱之本字。《说文》部‘夺,手持隹失之也,故引申之为脱失字。后人借作‘敓而本义晦矣。《后汉书·李膺传》‘岂可以漏夺名籍苟安而已,‘漏夺即今言‘漏脱也。”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0-1799页。

由此可知,太师氏姜匜铭文中的“其敢又(有)夺,则俾受其百央(殃)”是针对铭文前句“子子孙孙永宝用”而言。了解青铜器铭文的研究者都清楚,“子子孙孙永宝用”是西周金文常见的套话,表示作器者希望铜器为子孙后代所保有,传守不失关于这句话的铭文例子和讨论,参见陈英杰《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铭辞研究》,线装书局2008年版,第597-683页。。在太师氏姜匜铭文中,这一常见的表示希望的语句与咒语相配合,使得这一语句有了誓言的性质。起誓者为代表其宗族子孙的器主,誓约为世代保有载有祖先荣光的铜器,若违背誓言,则要接受神主的惩罚(“受其百殃”)。可见,太师氏姜匜铭文的末句,是一则带有咒辞的誓言。

与太师氏姜匜铭文类似,上引仲父簋、琱生鍑、君鲜鼎诸器铭文语句,其性质也属于带有咒语的誓语。董珊、石安瑞等先生对仲父簋、琱生鍑铭文作过专门解说。董珊先生认为琱生鍑铭文的诅祝之辞可以看作一个假设句,即:若有人敢于坏乱(君氏的)这个命令,(就)把你(坏乱这命令)的事布告召氏族人,召公就大大地明显地惩罚(你)。仲父簋铭是说,如果有贸易改换宗主的行为(即不从德公),就接受大罚董珊:《侯马、温县盟书中“明殛视之”的句法分析》。。琱生鍑铭文中不能坏乱的命令,是指君氏(召氏宗君)处理召氏宗族(小宗琱生与大宗公室)土田、附庸问题的命令,这个命令是针对召氏宗族人而言。铭文中咒辞所针对的对像,即召氏宗族之人。仲父簋的咒辞“其或贸易”,所贸易者,是指仲父所作之簋而言。根据铭文,这件簋是用以“从德公”的,不能贸易改换。因此仲父簋咒辞所针对的对像,应该是指拥有器物自然权属的仲父宗族之人。与太师氏姜匜一样,琱生鍑、仲父簋等器的咒辞,是誓言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类铭文誓言中的咒语,和世俗惩罚类咒语一样,其惩罚措施颇具有针对性。太师氏姜匜、琱生鍑、仲父簋诸器,其誓约与咒语都是针对本族人而言,与世俗类誓言针对不同宗族之间的纠纷,有本质的不同。太师氏姜匜、仲父簋的咒语是针对宗族人员丧失宗彝祭器的行为而施加的惩罚。琱生鍑的咒语是针对召氏宗族人员违反宗君命令而言。太师氏姜匜诸器记载违背誓言的惩罚措施,是由宗族神主施加的。这类咒语所代表的惩罚行为,反映了西周时期处理宗族内部矛盾的方式。由此亦可窥知,在西周时期,宗族内部的违法行为,应该主要是由宗族神主来施加惩罚的。若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其施加主体,可能是代表宗族神主的宗子。

结语

从文献资料和出土资料来看,诅咒是制约周人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探讨西周咒语的特点,可以藉此观察周人制约自身行为的方式和特点。以目前所见的西周金文资料为基础,我们根据誓言中咒辞所设定惩罚的施加方式和施加主体,将咒辞分为两类,一类是世俗惩罚,一类是神主惩罚。从已有资料观察,这两类惩罚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范围。世俗惩罚主要运用于不同宗族、不同族氏之间的世俗纠纷、约定而言,涉及违反政令、土田纠纷与交易等方面,违背誓约被咒诅要遭受的惩罚,往往与西周时期的世俗刑罚相一致。因此,这类誓言可以看作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这类诅咒主要用于制约不同宗族或家族之间的事务和行为。世俗惩罚往往以政府等世俗力量加以执行,因此设誓时往往有政府官员的参与。神主惩罚则往往见于宗族内部事务中,用于制约本族人(包括后世子孙)的行为,涉及宗族祭器的保有,宗君命令的执行等,以本宗族神主的灵威确保咒语的可畏,对违誓者施加具体惩罚时,可能主要由宗子来执行。由此可见,世俗政府和宗族神主,是制约西周时期人们行為的主要力量。

(责任编辑:陈炜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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