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6-05 10:04万赛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4期

万赛

摘 要 近几年我国各地出现的各类环境问题的大量报道,也不乏有严重的恶性环境污染事件,随着公众的环保意识进一步觉醒和增强,本篇文章所要研究的便是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共分三部分,一是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环境权的概念及其所具有的性质,二是将环境权与民事权利进行了一个比较,便于从中发现二者的异同,三是将分别从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三个方面论述环境权的构成要素。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知情权 环境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1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1.1环境权的概念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问题学术界有两种定论。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无污染和无破坏的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从环境权的性质属性上讲,环境权应当被定义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由此,环境权就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去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综上,我们可以知道环境权是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1.2环境权的性质

1.2.1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纵观我国近三十年来对于环境权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环境权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赞同。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处处长卡雷尔·瓦萨克的三代人权观点,环境权应当被划入第三代人权之中。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人权的概念逐渐从个体性发展演变到集体性,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人权对于加强社会和国际合作提出了更高层次和水平的要求,在這一演变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权,可以称做是第三代人权,其典型代表便是发展权和环境权。

从环境权所具有的内涵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来看,环境权理所应当地被纳入到人权的序列中去,并成为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环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离开身边的自然环境而继续生存,因此自然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好坏便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环境权之所以近几十年来才得到人们的重视和研究,一方面是因为伴随着我国人权入宪,我国人权方面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损害日益加重,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断凸显,且有加重的趋势,因此环境权以及以环境权作为核心内容的人权得到了比以往更加广泛的重视。

1.2.2环境权理应是一项法定权利

从字面意义以及概念上看,许多人肯定想当然地已经将环境权当作了一种法定权利来看待,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将环境权写入到法律当中,所以上述所提及的环境权还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因而在标题当中使用了“理应”二字。

但通过我们对于上述环境权相关内容的分析解读以及其所具有的人权性和公益性,不难发现环境权理所应当地写入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当中。

就环境权还没有被写人法律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立法受到了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概念思维模式的禁锢,因此在环境权这方面显得过于拘谨。但是在2017年3月15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中,却明确地确立了“环境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也被称之为“绿色原则”,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这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地把环境权写入到民法总则中去。因此,我们应当意识到,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打破大陆法系传统的概念思维模式法学对我国环境权理论进度的禁锢,弹性地来解释环境权这一法律概念,并结合中国具体的社会问题妥当性的目标,早日将环境权明确地载入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去。

2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比较

环境权的公益性是其一个显著而重要的特点,我们在强调环境权所具有的公益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原本的私有性质,而具有这种私有性质并不就说明环境权是民事权利或将其属于民事权利,因为其公益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决定其应是一项新型、独立的权利。

第一,环境权与民事权利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环境法律关系是由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的环境类法律所规定和实施所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民事权利所调整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以及财产法律关系。

第二,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主体不同。环境权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具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后代人。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的主体是多样的,不是单一的,环境权是系统的综合的权利。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

第三,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环境权行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护环境权权利主体所应该享有的生态环境效益。而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利益以及人身利益。由此可见,环境权利的行使目的和民事权利的行使目的是不同的。

3环境权的构成要素

笔者将从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方面来阐述环境权的构成要素,从而能够更进一步地对环境权进行分析。

3.1环境权的主体

关于环境权的主体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根据蔡守秋教授的观点,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国家、人类以及自然体。有的学者把公民个人作为环境权的基本和核心主体,这里所指的人类的环境权是个人环境权,仅仅包括环境法适用范围内的个体自然人。

同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依赖于自然环境提供场所,有的需要特殊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才能经营,这表明了法人和非法人都存在一定的环境权。因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样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不单单指国家是作为适宜环境权利的享有者,更是指作为保护良好环境义务的承担者这部分。关于国家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环境权产生背景和功能而言,环境权的主体不应当包括国家这一主体,并指出只有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下,国家与国家间才开始讲国家环境权,认为这样才是比较有意义的。但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我们应当想当然地将国家纳入到环境权主体的范围当中,因为对于国家来说,从环境权以及环境法的视角下来看,国家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反而是具体现实的,因为国家是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持,国家的人口、地理环境等,都以生态环境为依托,所以,国家同样也是环境法的主体。综上,环境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全人类以及后代人。

3.2环境权的客体

所谓环境权的客体,指的是环境权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和主体的权利义务。 所以环境权的客体主要是环境资源和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做出的一系列行为,同时也包括人身和精神产物,包括环境法所保护的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这些环境要素等其他物质。行为主要包括涉及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做出影响环境的各种各样的行为,简称为环境行为。

3.3环境权的内容

在上文笔者已经提到过,环境权是一种概括性的复合权力,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两种即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此种认识已经在学界广泛认同。所以,下面将分别从实体性权利以及程序性权利这两个方面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分析介绍。

3.3.1实体性权利

环境权主要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生态性权利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一定质量水平的环境并在其中生存、生活、繁衍的权利;经济性权利具体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环境权的实体性内容包括三种:一是生态性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二是经济性权利,如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三是精神性权利,指环境人格权。

3.3.2程序性权利

环境权中的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环境求偿救济的权利。公民有权利掌握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接受环保教育,举报侵犯环境权行为,查阅环保案卷,得知环境听证信息,提起公益诉讼获取赔偿,知悉我国环保进程知晓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信息的公开使公众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

环境参与权不仅是环境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保障公民環境权的主要途径。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立法活动、环境权的听证活动,监督环境执法机关职权的行使,参加环保组织,进行环保宣传等环境参与权的行使维护和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

环境权的内容同环境权的主体一样,都会随着环境权学说的不断发展以及实践的不断变化而随之变化,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所带来的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要求的提高,环境权的内容也一定会得到不断的充实和丰富,从而成为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4结语

环境权是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就环境权的内容而言,其不仅包括了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等一系列的实体性权利。同时也包括了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环境救济求偿权的程序性权利。当然,笔者上述所提到的关于环境权的一系列构成要素都不是绝对的以及一成不变的,随着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权的构成要素也一定会随之得到内容上的丰富以及理论上的发展。

我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切不可忽略生态环境利益,我们应当将直接现实利益与人类的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在追求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应当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在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笔者希望通过本篇文章,不仅使自己能够了解并掌握环境权的相关知识,也希望能使更多的人知晓并了解环境权,从而能够为“美丽中国”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希望能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使环境权能够真正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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