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对策

2018-06-06 09:30郭娟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个人信息消费者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商品交易的繁荣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漏的事件频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大众所知晓,人们经常受到垃圾短信、陌生推销、电话诈骗的侵扰。这些不仅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困扰,甚至使消费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势在必行。

关键词 消费者 个人信息 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1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推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可行的保护措施。另外,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例,完善个人信息的立法体制,使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完善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增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规则,消除和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疑点;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小额诉讼和集体诉讼

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案件主要是使用民事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按照民法中审理期限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六个月,审理时间长并且耗时费力,又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对于涉案利益不大的消費者个人信息案件来说,消费者往往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因此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便,便于当事人快速行使诉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便利的途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买卖双方纠纷并降低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另外,消费者在个人信息被侵害后,由于个人力量弱小,不便维权。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适用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集团本身作为一个统一的原告提起诉讼,它可以使多数存在的弱小的受害者联合起来共同诉讼。相比单个诉讼主体,集体诉讼可以使力量弱小的消费者更有利的维权。

3赋予个人信息权以独立的法律地位

对于个人信息权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众多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不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因为它与隐私权相似,应置于隐私权下,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来保护个人信息。相反,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相比较,个人信息权的范围更广,它既能对隐私资料加以保护,还能对非隐私资料也给予保护,关于消费者的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的信息都能被保护。综合各方面利弊,个人信息权应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有关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原则,执法主体等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在现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时无法救济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以独立的法律地位能让消费者清楚在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时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该如何维权,有利于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制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所以赋予个人信息权以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完善法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措施。

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来惩罚性规定修改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了“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的规定,惩罚的力度明显加大,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经营者不敢为之。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轻则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财产遭受损失,重则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应该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的惩罚力度,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应该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纠纷中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增加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对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进行补偿。

5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

当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时,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收集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证据,也就无法在诉讼中有力的指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因此,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让经营者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提高消费者的胜诉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6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监督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更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防止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从现下经营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现象来看,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经营者进行有效地监管。在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并没有制定真正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而且部门之间监督责任不明确,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管理体制混乱。因此应当统一执法标准,公检法做到协调统一,尤其是取证方面,更应该加强三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明确统一合理的方式,在程序上减轻消费者诉讼的负担。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提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被执行者会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缺少可执行的财产,相关部门也怠于协助追缴,从而执行不及时。健康统一的市场不仅需要行业自律,也需要管理部门的得当管理。

作者简介:郭娟,女,汉族,河南信阳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 易万云.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研究[J].湖南农机,2010(11).

[2] 宋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4.

[3]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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