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逻辑与功能定位: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

2018-06-07 08:13:32邓超
党政研究 2018年3期

邓超

〔摘要〕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即基层群众自治,法治即依法治国,德治即以德治国。在实践中,三者形成了各自的发展逻辑:自治要求自治主体具备法治素养,需要国家配套完善法律制度,需要乡村社会发挥内生动力;法治一方面需要通过自治载体实施,另一方面需要德治配合致相得益彰;道德具有价值引领和支撑功能。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导向标和支撑器。三者有机结合,同向聚力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8)03-0089-0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共同构成乡村治理体系。在词义上,三者有什么区别?在实践中,三者具有怎样的实践逻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三者各自的功能定位是什么?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一、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概念辨析

(一)自治:基层群众自治

自治概念来源于西方,最早实践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在英文中,自治可以翻译为“autonomy”或“self-government”或“self-rule”。〔1〕在英美法中,“autonomy”被各种权威的辞书所翻译或解释,都包含有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意思。〔2〕从词源学上讲,自治概念包括“autos”和“nomos”,“autos”意为自己、自我,“nomos”意为规则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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