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法“适应服从”与“引领推动”二者的关系

2018-06-07 09:50:36郑辉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改革

郑辉

当前有论者在对待改革与法的关系上,究竟是采取立法“适应服从”改革的价值取向还是采取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价值取向,认识上还存在歧见。笔者就此话题,结合对理论的学习和实践的摸索,谈点看法。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或多或少都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与改革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立法的特点是“定”,是把某种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定”下来;改革的特点是“变”,是将已经稳定下来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某些社会关系“变”过去。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的实质就是协调“定”与“变”,或者说是“破”与“立”的关系。然而,他们又都认为两者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一方面,立法是改革成果的固化,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会使改革缺乏制度保障和前进动力,改革成果就难以巩固和确认;另一方面,没有改革就会让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关系失去立法的必要性和进步意义,立法也就无所适从。

笔者发现,以上论者将立法与改革视为互相依存但性质与特征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众所周知,广义的立法行为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法律作出修改和废止不就体现了“变”的特点吗?完全吻合改革即“改变与革除”的本义。即使是制定新的法律,也并非简单的“从无到有”而是“推陈出新”,它们所创设的新制度往往是对旧体制中“不合时宜”部分的扬弃,同时法律解释有时亦包含了狭义的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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