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的流转制度探讨研究

2018-06-07 09:37袁梦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流转探矿权

袁梦

摘 要 在我国,矿业权的流通分为两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属于两级市场中的二级市场。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中的稀缺资源,其权属不仅在多数国家立法中的到确认,更是在流转、出租、抵押和继承上,也会进行监督管理。本文对矿业权流转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探矿权 流转 二级市场

1探矿权流转的背景

“流转”一词在法律上的定义来说,应当是指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对物的权利的转让占有。将该词放在探矿权之后,概指了矿产权在民法上的一种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占有。这也是矿业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在英美法系中,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流转制度。一般来说,都规定了固定期限作为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探许可证所获的利益进行交易的期限。这是探矿权能够依法转让的必要条件。英美法系中,探矿权的转让是按照矿产所在地的区域进行划分的,有些区域的可以自由转让,而有些不能转让和交易。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区,同时他们还对矿产资源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转让、租赁的方式也因为矿产资源不同而有所差异。

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的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就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就如1950年《日本矿业法》将矿业权分为钻探权(探矿权)和采掘权(采矿权),同时将矿业权视为物权。再如《泰国矿业法》第78条规定,采矿权转让人及受让人均应向地方矿产资源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呈交部长,经部长批准并且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才可转让。同时,在转让采矿权时,双方还应在地方矿产资源办公室注册登记。还有法国、马来西亚等其他一些国家分别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转让或者不可以转让,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各个国家对于采矿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和也与探矿权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国家,采矿权对于其持有者来说就像其私有财产一般,因此采矿权人在其规定的法律范围内对其利益进行支配、收费、出租、抵押以及交易。总的来说,虽然各国对于采矿权的规定有着稍许不同,但基本的趋势是由受让的探矿权人自然过渡到采矿权人或者是政府通过采矿权人的申请授权或者是协议拍卖采矿权给予采矿权人以权利。在二级市场中,采矿权人可以将其采矿权自由交易与受让人。

2我国的矿业权流转制度

我国关于矿业权流转的规定,有一个从禁止到准许的漫长过程。1986年我国制定并实施《矿产资源法》时,禁止矿业权流转。该法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和抵押。到1994年我国颁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时,仍然禁止矿业权流转。该法规定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要处以罚款;对非法抵押的,也要处以罚款。

我国关于探矿权流转的规定,是在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資源法》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才出现的。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第6条限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情形,并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他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对上述内容再次进行了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规定了矿业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同时规定转让矿业权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由原来的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进一步规定,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而取得矿业权。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均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审批制来管制矿业权的转让。2007年,我国颁布《物权法》,将这两种权利规定为用益物权。至此,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业权二级市场,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国家能源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3我国矿业流转的现状

尽管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变动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作了区分,但就目前我国矿业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合同仍然需要经过批准生效,且须经过登记的规定,已经给实践中的矿业权转让带来障碍与风险,并遭到法学界的一致批评。

一般来说,实践总是先于理论,先于立法。尽管我国对矿业权转让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限制性,在社会实践中,有一些并不为立法所确认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现有矿业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对受让人的条件及在审批过程予以过多的限制。其次,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方式。第三,矿业权转让时,受让方往往缺乏对矿山安全的考察,在矿业勘探或开采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不仅很有可能由于安全事故使受让方被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而且对于转让前后因矿山安全出现责任承担问题容易引起纠纷。第四,在矿业公司矿业权转让上会产生公司法与矿业权转让的特别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参考文献

[1] 秦楠.论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

[2] 国务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Z].199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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