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研究

2018-06-07 09:37:32郭小靖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郭小靖

摘 要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不仅仅妨碍司法审判,更重要是驱使一方当事人有效负担证明责任不能或不充分,私权利益的损害显然大于公权利益。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应借鉴英美法或大陆法惩戒措施,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惩戒力度,促进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同时还应考量英美法及大陆法拒证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 诉讼理论 强制出庭 司法审判

1中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与现状

在缺乏媒体的古代,证人在证明历史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举重轻重。在拉丁文中,有两个词表示witness,一個是testis,即证言(testimony)的词根,其字面意思为“于两造之间的第三人”;另一个是supersets,意指“经过一切事情的人,”自始至终经历了某个事件的人,就可以成为证人(a person who has lived through something ,who has experienced an event from beginning to end and can therefore bear witness to it )。这实际上蕴含了“证人”的基本含义:其一,证人是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其二,证人是为争议双方作证的第三者。上述基本内涵是对证人身份的最初界定,后来其意义的扩大或限缩,皆以此为基点。在英语中,作为名词的“证人”包括三种含义:(1)案件或事件的目击者,也称目击证人(eyewitness ) ;(2)在法庭上宣誓说真话后作证的人;(3)某事的见证人(attesting witness ),尤指见证签署文件的人)这里的(1)是指自然发生的事件中,偶然见证事实经过的人,这里的(3)是指在人为的事件中,被邀请见证事实经过的人,两者可以通称为事实上的证人;这里(2)是在法律行为的进行中,接受调查机关或当事人询问而提供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人,可以称为法律上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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