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缺陷与完善

2018-06-07 09:37秦世达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比较法

秦世达

摘 要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典型研究的方法在不同国家电影审查分级潮流中探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价值。笔者希望充分了解西方宪政文化的发展和历史,同时为国内现行电影审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电影审查 宪政文化 电影分级 比较法

1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國现行电影的管理办法仍然是行政机构主导的实质审查,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 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在实践中的电影送审环节,电影审查委员会除遵循《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影,其审查环节仍然保留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部分带有色情暴力内容的电影却能屡屡过审,而一些明明遵循规定的好电影作品却因不符合评审委员会的喜爱在审查环节中被拒之门外,在近年来一些电影工作者强烈呼吁电影分级的理由之一就是我们的电影审查并非法治而是人治,电影审查环节的不透明和不确定性令电影创作的突破举步维艰。

2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改善

目前国内的电影送审环节中不仅需要广电总局立项备案,且视题材不同,同样需要涉及到拍摄题材的相关部门立项备案或审批,在层层铺垫的审查程序和扑朔迷离的审查程序面前电影管理迫切需要一个简政放权和信息透明的空间,正如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言:“理解法律,特别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在短时间难以推行电影分级制的环境下,倡导审查环境的公正合理,信息透明的审查程序是当下文化需求之所急。我们虽仍处在审查语境下且离分级语境还很遥远,但其应发挥了功利主义法学之长,在立法上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当前的创作之难平衡社会文化需求。

电影审查需要审查什么样的内容这不仅仅是电影领域的难题,也是各类表达范畴在中国国内的困境,笔者认为审查的程序和内容需要一个各方积极磋商的过程,单纯的行政垄断式审查难以体现真正的公平,在经过社会上的不同声音进行磋商和讨论后电影审查程序更能维护决策的公正性(电影审查程序尤其缺乏相关的听证制度和磋商行动),当下建设法制化的中国社会正急需行政立法简政放权,在电影创作领域简化程序,完善民间与官方之间的磋商机制势在必行。

3中国电影分级制的构想

众所周知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官方的行政审查,本世纪以来中国的电影产业在蓬勃发展,在推广本土电影的同时我们也在尝试引进外国大片,电影产业的这些尝试其背后都有着浓重的官方授权,在2010年8月国家新闻办举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发布会上,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也明确表示:“在中国市场目前还不适应推进电影分级制。”

近年来我们不乏对电影分级制的讨论,在目前官方审查的语境下我们倡导此类宽松的政策似乎显得有点不合时宜,甚至显得有点幼稚可笑,但正如傅国涌先生曾说:“我们常常告知中国没有这样,那样的的传统。何谓传统?传统总是从一个人,一些人,从某个时间开始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传统下我们的社会接受了统一的信息支配,这让理解力不同接受能力不同的成年人和未成人在此种语境下变成统一的接受体,我们的文化产业也在朝着娱乐化,功能化,重复化,单一化的方向发展以试图接受这一设定;我并非要说明在这样的官方语境无法产生好的作品,但毕竟其只是少数;有相当一部分人担心分级制开放的结果是色情暴力泛滥,导致公众道德的缺失,但在传播学领域这种理论一直被认为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正常的成年观众会对所看的进行分析和考量,而青少年群体正需要一个引导和保护,若认为成年观众也需要家长式的指引和保护以免其道德缺失,显然让人难以信服。

中国电影审查制是一种严格的内容审查,其令人诟病不在其程序条框的复杂,而是电影实质审查更多的是人治不是法治,电影审查的结构体系必然意味着要符合评审委员会的一致价值取向,一些含有情色,暴力的电影在评审过后也会光明正大的通过,而真正深受业界好评的电影却被拒在门外不能进入市场,如姜文的《阳光灿烂的日子》贾樟柯的《小武》,这对电影市场和观影群体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笔者在这里借用韩国电影《辩护人》中的一句台词“因为国民不富裕就不能受法律保护,就不能享受民主,这种说法我是无法接受的。”在传媒领域,如认为不能控制价值取向不同的观影群众而拒绝更新旧体制这样的说法同样无法接受;在当下的中国分级制的构想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将出于制度构想,但其良性的运作模式依然值得我们去提倡。

4结语

电影创作自由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延伸,个体个性的抒发往往与公共秩序有天然的冲突,个人自由被公共秩序所限制是否也就代表着个人自由意志永远都难以与社会秩序达到平衡,笔者难以给出确切的答案,但应当看到公共秩序限制个人自由意志是一种实然的状态,同时个人意志无限制的自由发挥也会破坏到公共秩序的内在平衡;如何追求这种实然与应然的平衡是各国立法领域值得斟酌的一大问题,尤其在电影审查分级法律制度领域,平衡二者的关系在不同时代立法者均赋予了它不同的时代精神,目前国内的电影审查制度也正急需与时代接轨,电影审查法律制度需要进行立法和司法的补充与完善,以便促进更好的电影作品出现,文化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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