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霄
摘 要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因此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本文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入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此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公共安全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要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