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月明
[摘 要]行政诉讼法上“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之规定,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三条中提出的法律概念,“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行政诉讼的案例的分析,对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及司法认定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第三人A公司对原告欠款,经原告起诉之后胜诉。在执行阶段,2004年8月17日,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将A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原告,土地使用证号为第13399号。鉴于裁定书即时生效,省高院裁定书同时解除了此前原告对该幅土地的查封。2004年11月1日,原告与A公司签署了《交接书》和《接收书》实际交接了裁定项下的不动产,A公司亦将13399号《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原告,省高院终结了本次的执行程序。
但是,2006年11月22日,A公司谎称原有的13399号《土地使用证》丢失,重新又在被告处申请领取了第143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还废止了原告手中持有的13399号《土地使用证》。2009年6月24日,A公司后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某法院在执行程序被查封,鉴于原告已经通过省高院的《执行裁定书》取得了该证书对应的土地实物,先后提出了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