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臻 董秀霞
[关键词]股票质钾式回购交易;强制执行公证;风险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随之,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债权业务中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风险防控,对于原来不经公证机构介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纷纷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面临此类新兴新业务,公证机构应认真研究此类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从受理程序、风险告知、审查身份、资质等方面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具执行证书,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执行。下面笔者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产生过程、风险、办理公证的要点等几方面予以分析。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一)产生的基础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融资渠道单一是长久以来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而利用所持有的股票進行融资,也一直是其改善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股票质押回购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一项创新型的证券经纪业务,由于其具有类似于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特点,且融资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一经推出,就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二)发展过程
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之后在2013年5月27日,深交所也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该办法,这标志着股票质押式回购这一创新业务被认可并正式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