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行业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2018-06-08 14:05宋文浩
商情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

宋文浩

【摘要】随着我国近20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私募股权基金( PE)在我国迎来了迅猛的发展。2017年,PE行业的市场规模保持了高速增长的趋势,政府针对PE行业的监管力度也持续加大,行业内部的很多乱象得以被整治,但当前行业内部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结合私募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PE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法律体系

一、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PE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特定的机构和个人,基金成立后主要采用权益类方式进行投资,最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有股份以退出。我国在2005年以前并没有正式形成PE基金的概念,当时的PE基金主要指的是风投基金。随着2014年IPO的重启,PE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逐渐壮大,PE基金的概念也得以为人所熟知。而伴随着PE行业兴起,行业内部逐渐暴露了众多问题,历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对私募市场上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研究。

王荣芳( 2012)研究了我国PE行业的监管体系,认为我国PE行业的监管体系中主要存在着法律规范不全、监管思路和目标不明的问题,并指出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思路和目标是解决我国私募市场监管问题的重要手段。梁清华( 2015)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PE行业存在着披露标准不统一、缺乏差异化披露等问题,并提出PE行业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核心,并建立起区分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披露机制。王瑜等( 2016)研究了中国PE行业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PE行业存在着立法混乱、监管部门权责不清和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最后结合英美两国在金融危机后针对PE行业的改革行为,指出我国PE行业的法律体系应当围绕着PE基金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运作和退出四方面展开。张艳(2017)等从事前自律、事中自律和事后自律三方面对PE行业的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在金融业行业逐渐融合的背景下,针对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将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私募市场发展现状

(一)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2004年到2007年间,中小板和创业板在深交所的相继创立,私募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开始起步。而随着2014年IPO的重启,私募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活跃起来。私募通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7年,PE行业的募集总额金额从2579. 63亿元增长到了14212. 67亿元,增长了4.5倍:每年新发行数量从64起增长到了2533起,增长了38.6倍。证监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7年底,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已达到22446家,认缴规模突破了11万亿元,基金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管理人达到187家。

(二)投资地区显著趋于发达地区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PE管理人注册地点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和浙江等发达省市。其中,上海、深圳、和北京的PE管理人数量分别为4581家、4377家和4108家,在总体中分别占比20.4%、19.5%和18.3%;管理基金规模分别为24860亿元、16687亿元和26011亿元,占比分别为22.4%、15.0%和23.4%。管理人数量前八的省市共拥有管理人18924家,占比84.3%;管理基金规模为93016亿元,占比83.8%。PE行业内部的地域集中效应十分显著。

(三)退出方式多元化趋势明显

2017年,证监会加快了IPO的核准进度,因此,主板和新三板再次成为最主要的PE机构退出方式,私募通的数据显示,在2017年发生的1805起退出案例中,主板和新三板上市作为PE机构退出的前两大退出方式,在全部退出方式中占比分别达到33.0%和26.3%。作为对比,2010年和2011年,IPO在PE机构的退出方式中分别占比88%和74%。随着2017年针对PE行业的众多利好政策及监管规则的出台,PE行业的退出方式逐渐丰富起来。2017年,并购、股权转让占PE退出方式的比例分别达到16.4%和15.0%。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收购、借壳上市等退出方式也逐渐受到PE机构的青睐。

(四)市场集中度较高

私募排排网的数据显示,2017年,基金管理规模在10亿-20亿元的PE机构退出比例高达53%。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基金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PE机构在的资产规模增幅高达39%。截至2017年底,PE市场上规模前20%的PE机构管理着市场上90%的资产,其中规模在前10%的PE机构管理着市场上80%的资产。作为对比,2016年,PE行业前20%的机构只管理着80%的资产,行业内部的资金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三、中国私募市场相关问题分析

(一)法律规范体系尚待完善

当前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主要局限在公募基金的范围,针对PE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则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投资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尽管涉及PE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超过了60个,但除了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外,少有专门针对PE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指引。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主要是针对与PE行业的资金募集问题,而对PE的资金投资、管理和退出等环节关注不够。

此外.PE行業的法律法规中,缺少了效力层次较高的专门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业监管依据不足的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虽然已经为PE基金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的相应配套规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条款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不完备的结果也导致了无法为PE行业提供监管的具体法律基础,这也导致PE行业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监管体系不够成熟

我国PE行业目前形成了以证监会为行政监管部门,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自律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但在工商、税务、公安等方面缺乏协凋监管机制,监管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随着网络的兴起,越来越多的PE机构选择网上融资的方式,从而对现有的监管体系造成了挑战。

2017年,富达国际、瑞银、英仕曼及富敦等海外PE纷纷进行中国市场。而随着海外PE的逐渐发展,我国对它们的监管却远远没有跟上其步伐。目前我国针对海外PE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外汇监管和外资准入的限制两方面,针对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的监管较为缺乏。海外PE大规模涌入无疑会加大国内PE行业的竞争,行业内也亟待建立起规范的监管格局。

(三)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由于PE基金的目标公司集中于未上市的优秀公司,对经济的增长有正面的作用,各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也较为放松:再加上国内的PE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因此,PE市场的准入门槛一直较低。2016年10月开始,全国多个省市陆续放开了PE的登记注册制度,PE行业的进入门槛被进一步拉低。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的法律仅对合格投资者的净资产或金融资产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风险识别能力的要求较为模糊,因此,可能会导致风险识别能力不过关的投资者进入市场。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PE行业在过去几年来的发展如火如荼,在PE行业整体规模的逐渐庞大的同时,资金和地域的聚集效应也变得更加明显。而随着政府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和PE退出渠道的逐渐丰富,市场中的许多乱象得以被整治。然而,PE行业内部的法律、监管和准入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难题。因此,相关部门及监管机构应当结合PE行业的发展现状,早日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完善行业法律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虽然在近些年针对PE行业颁布了多项行业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较低,可能导致PE行业无法可依的情况发生。此外,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人等规定中存在多处空白。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人、基金管理者的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对市场准入、合格投资人作出清晰的规定,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募集、退出等环节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很好的改善PE行业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情况。此外,我国在《证券基金投资法》中对私募基金的信息规范仅作出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的规范,而未作出具体的操作指引。加强信息的披露要求,将对PE行业内部的财务造假和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利问题等有很大程度的改善。

(二)完善PE监管体系、加强海外PE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系间协同效果较差,对此,可以考虑构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将监管信息在工商、税务、社保等多部门间进行交流,同时搭配投资者投诉和举报的平台,实现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海外PE逐渐进入到中国市场,PE行业内部的竞争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如何对在发挥海外PE在国内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其实施有效且适当的监管,仍是今后PE监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要尽快针对海外PE建立起适当的监管的监管原则,以维护PE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提升市场准入度门槛、推行行业白律制度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严格实施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将有效地降低行业风险。市场准入制度应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资金规模、治理结构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实质核查,以规避其虚假性和隐蔽性。对于投资者,要建立起严格和规范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将自我保护能力强和风险意识良好的投资者接纳为PE投资者,以有效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

此外,虽然国务院、央行和基金业协会在2017年针对PE行业发布了包括《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监管文件,并对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多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然而,仅靠政府的监管很難深入到PE行业的每一个环节,而政府的过度干预又会影响PE行业的发展效率。因此,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业监管体系,对PE的行业内部竞争进行规范,才能更好地推进PE行业积极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03):88-96.

[2]王荣芳.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J].比较法研究,2012(01):48-58

[3]朱灿,云佳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效率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5(01):47-52

[4]梁清华.论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14(05):149-159

[5]王瑜,曹晓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J].社会科学家,2016(02):106-111

[6]张艳.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规则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7( 05):69-78

[7]陈琛,朱舜楠.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J].云南社会科学.2017( 05):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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