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

2018-06-11 10:30杨艳黄琳茵黄诗琦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杨艳 黄琳茵 黄诗琦

摘 要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存在及意义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一种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归属不可能游离于权利归属体系之外,其前提就是确定人工智能的存在到底是以“人”还是“物”或者其他。从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意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上来说传统规则以人类开发者为中心是较为合理与实际的。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造物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

1人工智能发展简介

何为人工智能?其答案可能有很多,但基本上从四个方面来进行界定:人类思维、人类行为、理性思维和理性行为。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它已渗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了:

食:对于农作物的药物喷洒,人工智能已经达到了尤利乌斯·凯撒的境界。喷药机上的人工智能通过海量练习识别各种杂草和庄稼图片,可以像一个有经验的老农一样把杂草和庄稼区分开来然后用精准喷头避开庄稼只喷杂草,这样不仅除草精确彻底,而且还节省药水。

行: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崛起,人工智能在AI中重要的落脚点便是自动驾驶。2016年1月,通用汽车投资5亿美元给Lyft(美国第二大移动出行公司),此后3月,通用汽车六亿美元收购无人车技术初创企业Cruise Automation,吹响了传统车企“以资金换技术”的号角。

医:一项名为“艾娃机器人”的系统被开发出来,用于疟疾治疗药品的研发, 在给定的五千个分子物中,由艾娃机器人筛选最有效 的分子物,最终它发现了一款用于治疗癌症的药物具 有抗疟的最佳疗效。

不仅在这些方面,人工智能在艺术、文学、药品开发以及疾病诊断等各个方面都有涉及。

当人工智能在这样的技术支撑下,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工智能正冲击着我们的时代。

2人工智能创造物权利确定的现状及制度障碍

自约翰·麦卡锡在1956年开始使用“人工智能”这个词语到今天,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创造发展到现在自己独立创造,这让我们不得不开始考虑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到底应该归属于人工智能而或是人工智能开发者?人工智能创造物到底能否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由于当前的知识产权法是以人类智力为中心来构建保护对象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同的观点,便是认为只有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才可以构成版权保护的作品。所以,想要得到以上问题的答案并非如同算一道数学加减题那样简单。

那么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这三者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权利又该如何分配呢?除了版权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于人工智能创造似乎也是有着“保护不能”的表现。著作权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毫无疑问是以自然人为保护基础的,专利法虽然没有那么明确的表现出这个意向,但是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的名字恐怕也不能写上人工智能的名字。

上述不同观点,对此权利归属制度的建议各不相同,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今天应不应该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物、如何进行保护成为了争议焦点。

3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主要观点

3.1不应该对人工智能进行创造物保护

随着计算机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进入人们的视野,与之相伴随的是相关人工智能创造物冲击着传统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人们的传统思想,但任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仅仅是开发者创造出人工智能后的附随物或者说认为理所应当的出现且没有必要对其权利进行保护,认为这种“二重物”就如同上的附随义务一样,不需要单独对其进行讨论,这是少部分学者的观点。

3.2应该对人工智能创造物进行保护

3.2.1人工智能说

该观点的前提是将人工智能拟制为“人”,赋予其人格权。对于一个创造物的权利归属、需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最为重要的是创造物本身的特点,当一个创造物具备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按照传统观点应归属于创造者,那么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创造者究竟是传统观念上的人工智能开发者,还是直接创造的人工智能呢?像塞维斯教授等人主张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的认为,法人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却可以被赋予法律人格,机器也应该拥有其法律人格。在易继明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就是要鼓励创新,对于那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使用的东西进行保护,让它具有专有权通过这个专有权激励更多的人创造。

为什么要确定将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呢?他们认为将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可以起到激励作用,在各个领域促进更多作品的产生,而将最终权利又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主张将现有的以人类智力为核心改变为以作品受众为核心,这样才能更加符合人工智能发展趋势。这显然是互相矛盾的,首先既然主張将人工智要有像法人那样独立的人格,为什么又要将权利归属于该人工智能之外的人或者或者组织呢?其次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所依托的是其创造者,而不是依靠人工智能自己更新换代,也就谈不上需要激励的说法;再者,人工智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展得足够成熟,赋予其人格就显得些许突兀。

3.2.2人工智开发者说

该学说认为,促进人工只能行业的高速发展最本质是激励人工只能的创造者,人工智能创造物也是人工智能创造者的间接产物。真正需要鼓励和保护的是人,激励机制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的也是人。由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到人工智能在,再到人工智能创造物,从整个链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来源不仅与开发者密不可分,而且只有将其权利归属于开发者才能解释整个发展流程。开发者让人工智能学习算法而产生创造物,这其中没有人工智能的(下转第261页)(上接第259页)“独立思考”与独创性,而人工智能在这其中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工具的角色,也符合知识产权的理念。正如萨缪尔森教授的观点,机器没有情感,不需要通过权力确定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其生成物的发展,也完全没有必要。通过我国知识产权法可以看出,这也符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该学说首先与目前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现状是相匹配的,因为虽然人工智能近年来高速发展,但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能够法人那样的程度,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其次以人为中心的理念符合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和立法宗旨;最后,究其本质,对人工智能创造物进行保护,不让其游离于知识产权体系之外也是对开发者的一种激励和对相关秩序的维护,通过这种保护机制也才能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

3.2.3其他观点

将人工智能视为“雇员”,人工智能开发者视为“雇主”,其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由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共同享有,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尝试一中新路径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该观点看似缓和了上诉二者之间的矛盾,但究其该学说的本质,让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开发者共享其权利,前提假设就将人工智能赋予了相关人格权,因此该观点与人工智能说在本质上有其相似之处,其不合理之处不再赘述。

4我国人工智能创造物权利归属思考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即“鼓勵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著作权法》第一条)。正如萨缪尔森教授的观点,“知识产权的整体目标是通过授予创造者的排他权以引诱其创新”,而人工智能属于机器,没有人类的情感,也就当然地不需要激励也可以创造新的内容。我们即将迎来人工智能的时代,但从目前的技术发展来看,人工智能距离超人类智能似乎还有那么一点差距。我们仍可以静观其变,在人工智能的发展的同时,以更深层次、更周全的考虑如何去应对新时代人工智能创造物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问题,对关于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如何更好地保护创作主体、创作对象、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权利限制以及相应的归咎责任进行商榷。

5结语

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产生上毫无疑问起到了重大作用,可是就因此需要给人工智能赋予其人格权显然是不合理的,“额头出汗原则”虽然是对独创性的客观评价,但前提是以人为核心的,将人工智能评价为人有其远瞻性,对以后的知识产权立法有参考性价值,但就目前的发展现状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来说,将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开发者不仅能激励开发者,而且对于人工智能的战略性发展是更加具有促进作用的,对于机器人步入我们的时代也能进行较好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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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3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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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志文.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J]. 法学家,2015(06):37-50.

[5] Grimmelmann,J.Copyright for Literate Robots[J].101 Iowa Law Review 657,201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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