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2018-06-11 07:27陈建平王玮琦
好日子(下旬) 2018年11期
关键词:本科教育法学改革

陈建平 王玮琦

【摘要】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人才不能符合社会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其问题在于改革教育目标不明确。其解决措施在于明确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目标,在课堂教学中实行“双导师制”,进一步完善实践课程,促成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教育乃国之大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主要矛盾也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矛盾解决的方式则需要多领域的共同协作,在文化领域,则应注重教育改革,以期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在不断地改革中促进各个地区、行业的平衡充分发展。法学教育是教育中的关键一环,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念。在法治化道路的建设中自然离不开诸多法学人才的贡献,如何培育出适格的法学人才也就成为法学教育需要倾注的对象。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目标

教育改革一直是高校教育最关注的话题,调整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模式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也成了最为期待解决的问题。种种教育计划改革所带来是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创新机遇,但改革该如何顺利推进,就需要明确的本科教育目标进行指引。目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并不明确,导致的重大问题是本科培养的学生无法适应社会需求,毕业后只能进行一些基础的法律工作。这实际上脱离了法学本科教育设立的初衷,导致的结果就是虽然进行为期三年的学习,但实际在工作中还是需要进行额外的培训,本科教育存在的意义也令人担忧。

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本科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充分的准备。实际上,法学教育本就是理论和实践并重的一门学科,只是实践教学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从而导致了两方面不能兼顾,从而产生了上述关于本科教育存在意义的反思。今后在对教育进行改革时,就需要在理论教学和实践课程中达到平衡。本科教育因其为期三年的时间限制,就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培养目标进行准确定位。首先,在理论培养方面,充分的学术涵养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础,法条随时都会发生改变,而法学理论有其深厚的底蕴无法轻易撼动,无论是在今后的工作还是生活中都需要用理论知识进行武装,这样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才不会像普通人一样仅凭内心的感觉进行判断。其次,由于多领域的相互融合,现实生活往往会出现一个案件情况涉及多方面的知识,不仅需要依靠法律知识,还需要其他方面诸如会计学、计算机技术、外语等知识的交汇进行解决。所以,本科教育不能仅仅立足于课堂之上,还需在课堂外进行实践。诚然,正如孙晓楼先生所说“只有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如此,在知识多方面得到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在素质教育上进行提高。本科教育也只有清楚的找到其定位,在能在制度上设计进行正当改变。

二、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的问题与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中的问题

以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例,计划中明显就缺少了对于本科教育目标的掌控。这一计划所带来的直观感受是教学方式和课程内容的不同,不仅仅有专业教育还有通识教育的培养。不同于包含近百人的陈旧课堂教学模式,“计划”采用了精品小班教学授课,以达到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充分互动;课程内容不仅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必修课,学生们还需研习诸如高数,大学语文,自然科学概论等课程;在实践教学方面,为了避免实习与课程安排之间发生冲突,将实习这一阶段改为暑期进行。对此,传统教学班并未做出改变。“计划”班目前只完成了两届,从当前统计的数据结果来看,较为直观的是比未采用这一“计划”的教学班在“司考”通过率和考研通过率上有着显著的提高。当然,这两个通过率的提高并不能解决学生素质无法适应社会需求的问题,更不能完全体现我国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成功。相反,计划中暴露出问题,如理论教学中,依旧为了“司考”和考研投入太多精力,违背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目的;教学手段单一,授课仍然是以“听、讲、记”的模式为主,学生学习自主性不强的问题。也有在实践类课程推行上也较为缓慢,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期待解决。其他首批进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高校如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法学知名院校也正处于计划改革的初步阶段。毕业生在就业阶段能否达到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尚需进一步观察,但留存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二)司法考试改革带来的改革契机

司法考试现已正式修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7年为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根据最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日制本科生在大四时无法参加司法考试,只能在取得毕业证之后方可报考。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法学人才培养不应是法条的死记硬背。在过去的教学实践中,法学教育多以司法考试为方向标,以“司考”通过率作为检验办学质量的基础,以至于学生们的课余时间也常被司法考试占用,甚至参加各种补习班以通过这一考试,“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的综合性培养目的形同虚设,关于道德素质的培养就更加缺乏,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样培养出的“法条背诵机器”将来注定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现有的教学模式实在有些舍本逐末。因此本科教育不能一味的关注考研升学率而使其成为研究生教育的附庸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也不能为了提高“司考”通过率而忽略了学生的全面培养。现在“司考改革”将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开端,如何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制度的创新,培養出既具有法学知识,又符合社会市场职业需求的法律人才,成为当前各大高校所面临的重要教学改革问题。

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措施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教育改革的问题,不同的教学改革方案也呈现出来。从方案借鉴的角度来看,西方各国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形成最具影响力的当属德、日、英、美四国。其中日本的法学教育由于继受最为多元,从法国到德国再到如今的美国,其教育模式的更改显得过于频繁,不利于中国目前偏向于至上而下改革模式的借鉴,且从其当前极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来看,也不利于中国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德国的教育模式最与中国相仿(中国教育模式多是仿照德、日来进行),其在司法考试的改革上着力较多,但从中国目前希望从教育制度创新的角度上来说就很难再有突破。英、美两国在法学教育上有着共同渊源,再加之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在教育模式上的实施,从某些方面来说很难贴近我国的教育方法,近些年来美国在继承英国学徒制教育模式上独创的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也遭到了学者的批评。因而在方案设计时应明确我国以理论和实践并重的培养目标,不应偏执于国外经验的借鉴,从而能够进行制度的合理设计。

(一)理论课程中“双导师制”

在我国,教育改革经常是政策变迁之后自上而下推进的,且教育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人恰恰是主要根据利益权衡来选择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或支持教育改革的,正是这绝大多数人,构成了足以推动与加速或者延缓与阻止教育改革的社会基础。因此教育改革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推进,否则很难成功。在此前提之下,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可以从自身的优势制度中进行考量,本科法学教学模式可以试图引入研究生教学中的“导师制”,这样就能在为大众所接受的同时改变本科教育的弊端。“导师制”简而言之就是在基础课程之外,将学生分组由不同研究方向的老师带领,时常有目的地进行讨论式学习。教学内容不必僵死,可以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不同的老师或者某个课题组的讨论内容进行选择。考虑到本科教学中学生较多,学校教师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情况,可以尝试从法院选取具有资深经验的法官或者外面聘请知名学者来进行教学并指引学生进行讨论,成为学生们的第二位“导师”。这种“双导师制”的引入可以有效改变当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教学手段单一的情况,提高学生学习热情的同时也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这样在教学中的理论学习可以得到充分的完善,达到综合性培养的目的。

(二)实践课程的完善

为了解决我国法学培养中“重学科轻实践,重学术轻运用,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的情况。我国目前部分高校已经开始借鉴美国的实践教学模式,采用了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教育形式。但是由于评价体系问题,导致这些实践课程多是流于形式,成为更具表演意义的课程。且实践课程结束之后,再也无人顾及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也多是以应付的心态对待。在“司考”改革的所带来的缓冲之下,实践教学不必如此拘谨,学生们可选择今后所偏好从事的职业进行实践模拟。同样,教学质量的好坏,也应当由学生自己进行评价,在实践类课程结束之后确立相应的评价体系,不再是仅仅采用老师给学生打分的单向评价标准,可以采用多方评价的模式,模拟法庭中可以由学生相互评价,对于精选案例也可以反复研讨,共同提高。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法律诊所的开展则可以由学生们通过向学长、学姐询问,或借鉴学长、学姐周记的方式进行总结,再由学长、学姐对学生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良性的双向互动更有利于学生们实践能力的提高。在试图采用美国式的培养方案的同时发挥我国學生团队合作的特长就能更好的结合实际进行改革,实践教学也能更加贴近社会生活实际。

四、结语

在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前提下,紧扣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教育改革的制度设计,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还在不断前行之中,追寻前人的改革实践,问题出现时以目标为导向,结合社会的现实需求,方能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为我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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