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改革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

2018-06-13 09:56:14余晶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3期

余晶

摘 要: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利润表中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在以后会计期间是否可重分类进损益"分两类详细列示。本文针对这一列报改革,构建分组回归模型,检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改革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准则变化后,其他综合收益与净利润一起列报能更有效降低应计盈余管理水平,提高会计盈余质量。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改革;应计盈余管理

一、引言

从2009年“其他综合收益(OCI)”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开始在利润表列报,到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规定OCI项目应当在利润表中分两类列报,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体现,但这项准则与国际趋同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是否能达到准则制定机构预期的效果——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减少管理层利用OCI项目操纵盈余,是有待检验的。这也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理论分析及假设提出

我国会计准则秉持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原则,在2009年解释3号颁布以前,OCI项目是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名义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第三部分列示。解释3号颁布以后,则要求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同步列报OCI。2014年颁布CAS30,要求在利润表中全面列示OCI各项目,且按照在以后会计期间是否可重分类进损益分两类进行列报。

国内外许多学者研究了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位置的变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其在利润表中列报能有效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更有利于分析师的预测和对企业进行估值,增强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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