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陈立佼,吕才有,赵明
云南农业大学龙润普洱茶学院,云南 昆明 65020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国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评价某种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我国已针对不同食品制定了安全性毒理学的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展了相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使得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整体水平从检验设备、人员素质,到检验的技术水平等均有显著的提高,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一共包括26项[2],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 15193.1—2014)、《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GB 15193.2—2014)、《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B 15193.3—2014)、《细菌回复突变试验》(GB 15193.4—2014)、《90天经口毒性试验》(GB 15193.13—2015)。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仓储(或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辐照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食品污染物[3]。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内容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 d经口毒性试验、90 d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毒物动力学试验、慢性毒性试验、致癌试验、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