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赠房可以要回房产吗

2018-06-26 02:07
乐活老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撤销权胡某过户

杜老太今年86岁,她与丈夫通过房改,得到一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建筑面积60.48平方米。老伴去世后,杜老太通过继承,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杜老太和儿子胡某签订赠与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杜老太将房产赠与胡某个人所有。当日,公证部门对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之后,杜老太和儿子胡某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房产部门向胡某发放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但后来,杜老太要求将房产证变更回来,遭到儿子胡某拒绝,儿子出示赠与合同和公证书时,她才知道自己曾经签名的是赠与合同,尚在除斥期间内。杜老太说,她当时签字办理变更手续是为了得到房屋补贴,对赠与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晓。

杜老太回忆,她知道房子被骗之后,儿子胡某就从来没有看望过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她有权申请撤销赠与合同,于是,她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杜老太与胡某自愿签订赠与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杜老太和胡某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胡某依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杜老太和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中未约定撤销权,对于该项约定杜老太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胡某否认,所以无法支持。

胡某作为杜老太的成年子女,具有赡养扶助杜老太的义务,法院结合庭审中杜老太的经济状况及胡某去探视杜老太的情况,认为胡某不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

杜老太诉状中称是为了获得房屋补贴,将房屋产权证变更至胡某名下,可见杜老太将房屋更名过户至胡某名下并无异议,即使杜老太是为了获得房屋补贴将房屋赠与胡某,也不应构成对赠与合同的重大误解。

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一审驳回杜老太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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