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研究

2018-06-26 02:37何蕾鄢玉中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能力建设国有企业现状

何蕾 鄢玉中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1

摘 要 新世纪面对我国经济的新常态,之前传统的企业法务工作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在工作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定会对企业法务工作功能与价值的体现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在新时期,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也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务工作能力建设。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法务功能 能力建设 现状 问题

进入21新时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逐渐的呈现出一种纵深发展趋势。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改革工作逐步落实的过程中,如果法务功能不能同步实现跟进与落实,那么将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不仅会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引发企业出现大规模的经营管理危机。所以,加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也就成为了一项全新的课题。

一、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法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在机构设置上。一些比较小型的国有企业或行业风险较小的企业,对于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却普遍缺乏,虽然也成立了法务部门也拥自己的专业法务团队,但其工作基本上也停留于表面,毫无权威性可言;(2)体现在决策程序上。相当一部分的企业领导对于法务工作的认识仍旧处于一种事后补救的阶段,因此事前防范工作往往也是做的不足,事中控制不够,甚至在企业部分决策程序上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

(二)法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企业法务工作属于一项对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因此也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同时还要懂经营。但当前国有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从工程专业或管理专业转移过来,其法律知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虽然其中也少有一些学习法律的,但却又缺少管理经验。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的差距

在相当一部分的國有企业中,企业领导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此也对企业带来了极为严峻的影响。首先会导致法律顾问处于企业内部的弱势地位,进而使其不能再企业决策上发挥出应有的预警作用;其次,法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只能单纯的依赖于企业领导的认可程度,因此还会造成企业法务工作难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路径分析

(一)加强对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进入新时期以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市场及决策等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面对全新的时代发展形势与新任务及新挑战,企业法务工作也迎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鉴于这一情况,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务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将“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视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风险方面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让依法治理的观念深入人心,提升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全面促进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的新进程。

(二)注重提升法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通过引导,加强法务人员自学能力,使其能够在工作实践中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企业实际以及阶段性工作重点,通过自学,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水平;(2)加强教育和培训,建议企业将员工的教育与培训纳入企业的财政预算体系,加大法务知识教育与培训的资金投入,同时指定一套系统性的培训规划,从而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方面知识培训,增强专业法务工作热源的法律素质;(3)严肃考核,要将员工们的学习情况以及工作能力提升情况与其薪酬和职称提升等方面紧密的结合起来,制订一套完善的考核体系和赏罚体系,做到严明赏罚。

(三)完善企业法务工作体系建设

对于多数地方国企和中小型国企而言,需建立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3]。首先要将总法律顾问视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切实维护由总法律顾问所领导的法务部门职能的独立性,并由其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务事务和防范与规避法律风险;其次,切实落实总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参与重大绝大的权利,并赋予总法律顾问在董事会投票中的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等权利。

三、结语

综上述可知,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转变,给当代国有企业法务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任务,但就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务工作建设现状来看,与新时期所提出的新任务和新目标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此也严重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职能与价值的发挥。因此,在后期的工作时间中,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推进法务工作能力建设,确保其职能与价值的发挥,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时银楼.浅谈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J].江苏建材,2016(06):72-74.

[2] 王永莲.试述国有集团公司对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与管控[J].天津经济,2015(06):50-52.

[3] 朱臣.关于国有煤炭企业法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J].煤炭经济管理新论,2013(00):17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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