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工大病救助体系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2018-06-30 06:18牟晓红
卷宗 2018年16期
关键词:大病医疗保障救助

牟晓红

改革开放四十年,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也逐步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的企业还为员工办理了补充保险,有效解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但如果员工一旦生了白血病、癌症等大病,大额的医疗支出,将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20年国家全面实现小康,在奔赴小康的道路上,肯定不能落下大病员工。笔者通过调研多家国有企业,建议企业内部应建立职工大病救助体系,作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从而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发挥国有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为了维护国有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解决员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实困难,国有企业除了国家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一般还为员工办理了大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有的大型国有企还建设了完整的大病医疗救助体系,自建了救助章程,使员工病有所助,难有所帮,解决了员工因病带来经济的问题,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发挥了国有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笔者在走访调研了多家国有企业中发现,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地政策也不尽相同,各企业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各有特点,仍有一些国有企业,因重组、或异地重建等原因有的尚未建设大病医疗救助体系,有的是刚刚建设还有许多完善优化提升的空间。

一、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的总体情况

1.自筹基金,补助到位

A公司位于湖南省,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国有企业,建有相对完善的医疗帮扶体系,设立了大病救助基金。在岗员工每人每年缴纳一定保险金存入公司大病基金,除员工自己缴纳外,行政拔付一部分,工会支持一部分。当年大病员工确诊后,在本年度内,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首先享受A公司大病救助金和A公司的互助保险。自付相对较高的,还可以申报当地市级工会的一次性救助金。一般大病员工在经过A公司工会基本医疗互助报销、大病救助金、以及地方工会的救助后,补助基本已到位。

2.依托地方,互助保障

B公司位于长三角经济圈,所属地区经济较好,地方工会医疗保障相对成熟。而B公司员工人数相对较少,自建大病保障体系的话基金池太小,帮扶效果不明显。因此,B公司工会建有一般医疗补助办法,大病救助并入地方工会大统筹。B公司按行政拔付一部分、工会支持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原则,每年向地方工会互助会缴纳互助金,员工生病住院后按地方互助会的章程办理各类住院津贴和大病补助。大病员工在领取完B公司互助保险、以及地方工会大病救助后,基本已解决大部分住院经费,补助效果明显。

3.专项基金,兜底保障

C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由多家国有企业整合而成,员工分部在多个省市,于2015年开始建立大病救助保障体系,公司行政从福利费中首次拔付60万元作启动资金,此后每年行政投入不少于前一年重疾补助所发生费用。补助办法是在岗期间在确诊为办法中所规定的十六类病种,单次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达万元及以上者,或经多次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全年累计在5 万元以上者,且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并享受二级单位医疗保障补助的会员,可申请C公司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这是C公司对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员工再加了一道保障,也就是兜底保障,确保公司每一位大病员工都能度过难关,都能享受到党政工组织的关怀。

二、大病救助体系仍需要完善的方面

1.申报门槛偏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公司虽然设有较完善的大病医疗补助体系,但是获得补助的大病员工人数偏少,可以补助的金额也是有限,其原因主要是大病员工经公司工会医疗补助和地方工会救助后,最后才申报大病救助,许多大病员工经过工会的两重补助后,达不到申报条件,大病员工想获得大病救助相对困难,達不到企业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的初心和目的。

2.申报范围偏窄。在各企业大病医疗救助体系运行过程中,对于病种的界定,目前都是按章程中规定的大病目录作为鉴定依据,比如癌症、脑瘤等等,而有的病种不在大病范围之内,比如骼骨头坏死等一些疾病,员工所产生的费用要高于许多癌症的费用,但不在章程所规定的大病目录之中,各级工会想要给予补助却无据可依。另外现在企业的用工多样性,除了合同制员工,还有委派制,社会用工,这些人员同样是为企业作贡献,一旦生大病就没有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的保护,而这些员工却是真正困难的需要帮助的人群,为此,建议基金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救助补偿范围,从而进一步帮助员工缓解经济压力。

3.申报手续陈旧。一些企业的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还没有和时代接轨,有的企业员工分布在全国各地,生病住院后需完全康复才能到企业办理大病救助,不能办理异地申报,造成救助的不及时;有的企业按年限办理大病救助,错过了大病员工的最佳救助时间;有的企业救助办法中门槛费用、补偿计算比例复杂,大病员工搞不清楚救助金额如何计算的,容易造成大病员工对企业的不信任。

三、对大病医疗救助体系提出优化方案

1.降低申报条件,重定救助门槛。大病员工住院次数多,医疗费用高,有的费用不在医院发票上体现,比如营养费,陪护费、中药调理等各项费用,且病假工资低,极需各级工会给予关心和补助。目前各企业大病救助办法只是对基本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助,其他费用都不纳入补助范围,从走访的几家国有企业来看,大病员工仍有较大的困难。比如C公司大病救助体系建设以后,就鲜有员工进入公司大病救助程序,原因是救助门槛太高,达不到帮扶效果,也与建设该体系时的目标不吻合。建议C公司立即成立大病救助专项调研组,从公司全局出发,找到适合进入公司大病医疗救助的门槛线,降低申报条件,让公司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真正成为大病员工的一条保障线。

2.优化救助程序,扩大救助面。一是有的企业现行的大病救助体系很少有大病员工可以进入,即便进入以后可以补助的金额也是有限,从目前整体来看,救助力度偏小,整个报销比例的设置极需改善。二是在界定大病方面,可以按病种,也可以视大病员工所产生的总费用,二者结合起来予以界定。三是在办理流程方面进一步规范且提高效率,方案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计办公程序,进行信息化操作,以满足所属各单位分布异地,提高办理效率并规范操作。四是所属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少数单位未参加人员积极加入本单位互助会,把救助范围真正做到100%覆盖。

3.突出“医前救助”,体现雪中送炭。现行各企业的救助大都实行的是先治疗、后救助办法,救助的目的虽然实现了员工医疗保障作用,但“雪中送炭”作用欠缺。然而,多数大病员工在医前、医中更渴望救助,以解燃眉之急。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实施大病救助方案时,应充分体现救助的应急性,在员工确诊为患大病病种之一的,第一时间享受医前大病补助款,此后再按规定享受医中、医后的治疗费用救助。充分体现救助效用和公司关怀,让救助真正“雪中送炭”。

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体系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和群众性的互助互利的工作,是深入体现国有企业文化的暖心工程和为员工实实在在办实事、解难事的阳光行动,值得企业持续推进和不断优化。建议国有企业工会都应当积极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体系,让大病员工病有所助,难有所帮,体现新时代企业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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