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古代市舶制度

2018-06-30 06:18刘可欣
卷宗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泉州广州贸易

刘可欣

摘 要:市舶制度,实际上就是海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市舶制度问题一直是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研究的一个重要论题,。从唐到明几百年的时间里,市舶制度从萌芽到发展,臻于完善。伴随着历代封建统治意识的摇摆,经济、政治的变迁,几经跌宕,市舶内容也深深地打上时代的烙印。研究古代的市舶制度对于我们加深认识和继续研究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管理制度,乃至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史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市舶制度;唐;宋;元;明

1 唐代市舶制度

1.1 市舶制度的初置

我国的市舶制度始于唐代。唐代以前既无监管海路贸易的机构,又无专门监管海路贸易的官员,而是由州吏刺史兼管。在唐玄宗开元以前,曾设立市监,专司大食诸蕃(今阿拉伯诸国)和中国往来通商之事。开元二年(714)才于广州设置市舶使。其后才在沿海一带,首先在广州设置管理市舶贸易的官方机构市舶司,凡南海以外诸国以商船运宝货来中国者,每年到广州上岸,必须往市舶司登记,市舶司要查验各项必要的文书证物,然后课以关税,征以舶价。此外,并立有禁条,珍异货品在所必禁,私运的货物,也要受到监禁与处罚。由此看来,唐代的市舶司相当于近代的海关,而市舶使则相当于近代的海关监督与关长。

1.2 唐代市舶制度对外贸易的影响

唐代海上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史上是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当时经常来华贸易的有日本、新罗、南海诸国、印度、波斯、大食等,尤以阿拉伯为最,盖彼时阿拉伯人正崛起海上,继波斯掌握了东方海上的霸权。西自摩洛哥,东至日本、朝鲜,都是他们的贸易范围,到中国来通商的也很多。他们大都航海而来,由波斯湾经印度,绕马来半岛,以抵今之广州,然后再由此分散于岭南之交州、江南之扬州、福建之泉州;此外若福州、明州、温州以及苏州之松江等地,也都是当时的重要贸易港。外商来者既多,且复多散居沿海口岸或内地,朝廷为搜罗珍奇和抽取商税起见,开元初乃设置市舶使以掌之。其后贸易日盛,而市舶之利,遂成为国家一大收入。中唐以后,市舶之利在政府财政收人上已占极重要地位,所以当黄巢起义军进占广州后,朝廷大感恐慌。唐代市舶使的职掌,是主管征收出人口关税,检查船只有无违禁品,保管进口货,收售政府专卖品。收买舶货,古已有之。到了唐代设置了市舶司,遂使收买舶货和征收关税的方法,形成一套制度。

2 宋代市舶制度

2.1 宋代市舶制度的设置

宋初,在唐代市舶制度的基础上,海外贸易继续发展。宋太祖赵匡胤开宝四年(971)取得广南以后,就在广州设置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事务。真宗赵恒咸平二年(999)又在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设置了市舶司,当时叫做“三司”。北宋时期,这三个贸易港中,广州最为繁盛。“三司”的对外贸易收入中,广州常占十分之九。哲宗赵煦元祷二年(1087)设泉州市舶司。在此期间,广州、明州、杭州、泉州四大贸易港所置市舶司又被称之为“三路市舶”。这是由于各港所处海路航道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广州属广南东路,杭州、明州属两浙路,泉州属福建路,因而得名“三路市舶”。在这四大贸易港中值得提出的是泉州港地位的变化。泉州的对外贸易日益昌盛,它的地位和广州不相上下,也有不少外国侨商,也有蕃坊(外商特定居住区)的设置。泉州地近京城,南宋王朝欲增库入,重视泉州贸易的发展,致使泉州贸易年盛一年,甚至一度超越广州,跃为中国第一大港。

2.2 对海舶和海商的管理:政策开放和机制保障

宋代对海舶和外商的管理,基本继承了唐代开放、优待的理念和精神。针对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北宋元丰三年在广州頒布市舶法,市舶法具备了外贸法的雏形,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备的制约机制和管理体系。宋政府规定舶商、船主和船夫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市舶司颁发的许可证,即公凭,又称公据或公验。在外商管理方面采取优待和保护的政策,除效仿唐代在外贸港口蕃商聚居的“蕃坊”(蕃巷)设“蕃市”外,又设立招待馆舍,如杭州设有怀远驿,明州、温州设有来远驿。宋政府在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3 元代市舶制度

3.1 元代市舶制度设置

元代在消灭南宋、统一全国的同时,就着手组织海外贸易、至元十四年(1277),当元军取得浙、闽等地后,立即沿袭南宋制度,在泉州、庆元(即宋代的明州,今浙江宁波)、上海、橄浦(今浙江海盐)四地,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增添了广州、温州、杭州三处。但因市舶规制败坏,滨海州郡与市舶有关的官吏多贪利营私,强取外商贵重物品,以致外商不愿前来。至元三十年(1293),元政府曾整顿市舶司,将温州市舶司并入庆元市舶司,杭州市舶司与当地税务合并,但海外贸易终无大的起色。大德元年(1297),又将橄浦、上海两地市舶司并入庆元市舶司。这样,设有市舶司的港只剩下庆元、泉州、广州三处。元朝政府对海外贸易时禁时开,但以开时居多。市舶机构也兴废不常。当开放海外贸易时,设置市舶机构的地点,仍以上述三地为限。

3.2 元代市舶机构对海外贸易的监督

3.2.1 对出海贸易的监管

元代舶商欲出海贸易,必须“经所在舶司陈告,请领总司衙门元发下公据、公凭”。申请公据,除了要由物力户作保之外,还必须“召保舶牙人保明”。市舶司开具的公据,要写明“本船财主某人、纲首某人、直库某人、梢工某人、杂事等某人、部领等某人、旋手某人、人伴某人,船只力胜若干、墙高若干、船身长若干”。

3.2.2 征收进口税

市舶机构代表国家对舶货征收进口税,具体包括(1)抽解:即政府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它按贩到货物的一定比例抽收,故又称“抽分”。元代的抽解制度前后变化甚多,但基本是将货物分为粗细两大类,按照不同比例征收的。在实际抽解过程中,市舶司还可能提高抽解比例。(2)舶税:除了抽解之外,元代还新增加了一项舶税,即凡蕃货在抽解后出卖前还要再征一次税。

3.2.3 违禁品检查

元代对出口商品施加管制,“金、银、铜、铁货、男子、妇女、人口并不许下海私贩诸番。如到番国不复前来,亦于原贵去公验空纸内明白开除,附写缘故。若有一切违犯,止坐舶商、船主”。后来管制范围扩大,弓箭、军器、马匹、绵丝、布帛、匹段、米粮都被列为禁止出口之列。

4 明代市舶制度

到了明代,市舶司制度时有兴废,这与明代对外贸易政策有关。明初,采取了海禁政策,一方面严禁居民出海贸易,规定“敢有私下诸蕃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另一方面,实行朝贡贸易制度,与海外诸国进行有限贸易。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在太仓、黄渡设市舶司,后因距都城太近而废置。“洪武三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其后改在宁波、泉州、广州各设一司,以广州市舶司为主,负责接待贡舶。沟通贸易的国家有占城(今属越南)、西洋(今东南亚各国)。贡舶与市舶是一回事。朝贡的货物,全部由官府收购,以“赏赐”的方式给价;附带的货物,须先由官府给价抽百分之六十,然后通过官设牙行与民间贸易。

5 结论

市舶制度虽经各个朝代的发展,在条例上是更加细密,但从贸易原则和精神本质上显得更加落后。总体而言,我国的市舶制度发展,呈现出的是不断倒退的过程。唐、宋、元、明市舶制度,虽然起了古代海关作用,但和中国近代、现代海关相比则有其特点:(1)封建垄断;(2)权力自主;(3)职掌庞杂。

参考文献

[1]胡江川,周冬冬,肖乾祗.宋代市舶制度初探[J].学理论,2011,22:114-116.

[2]曹家齐.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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