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东省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普法宣传功能对农村守法意识养成的作用

2018-06-30 06:18余创林
卷宗 2018年16期

余创林

摘 要:农村在守法意识方面存在法律普及不到位、不按规矩办事、愚昧迷信思想影响守法、村干部不以身作则等问题,广东省村居法律顧问制度所具有的普法功能,这一功能让村民知道有法、让村民感受到法是有用的、让法成为村民处理纠纷的优先选项,进而对农村守法意识的养成起到促进的作用。

关键词:守法意识、村居法律顾问、普法宣传

基金项目:本文系潮州市委宣传部文化资金项目“潮州村居法律顾问法制宣传机制研究”最终成果。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运行机制所追求的理想结果,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因素,环环相扣,不可偏废。国民的守法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广东省自2014年实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对广大农村村民的守法意识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 农村守法意识上存在的问题

所谓守法意识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或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意识。

从守法动机上看,一种积极守法意识,即是出于自愿自觉地去接受和维护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则是消极守法意识,摄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权,通过观察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法治社会真正要确立的守法意识应为第一种,即“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的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 、积极地 、主动地去守法,已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这个形态也可成为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 。”

对于公民而言,法治强调公民必须具备守法的规则意识,“如果公民不认同法律或不信仰法律,不能把外在的法律规范化为自己的内心自觉或不能把法律精神内化为伦理文化意识,甚至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法律就失去了秩序价值的意义,法律运行便无从谈起”,这也正是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到的:“全民守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的重要性之所在。

当前农村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守法是其必选之项,而从笔者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四年以来的观察和总结,笔者认为农村在守法意识的养成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知识普及不到位,不懂法的人占大多数。众所周

知,学法是守法的前提,不知有法,不懂法之意义,自然不可能也不会去守法。我国虽经多个普法周期,目前已是“七五”普法周期,但是农村的法律普及活动仍多是流于形式,村民囿于文化水平等因素,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还处于最初级的阶段,有些甚至为零,比如还存在许多结婚不领证的情况,因为不识法,也就基本上无法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村民在遇到纠纷矛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其他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最常见的邻里纠纷,双方想到的不是如何借助法律区分责任,定分止争,而最先想到的往往是用拳头或者家族势力打压对方,令对方服软或者寻求村里、家族中有威望的人的协调。

2)喜欢便宜行事,不按规则办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

守法要求的就是严格按照规则行事,然而在笔者从事村居法律顾问的几年中,经常碰到的却是,“律师,你认识**局的人,这个事你给我打个招呼,看能不能方便一下”、“律师,你帮我找找关系嘛”“律师,某村民违法占地,能不能直接拆除,到法院诉讼太麻烦了”……这一类的共同点就是不愿按照正常程序遵守规则,希望走捷径,便宜行事。

3)愚昧迷信的思想严重影响守法意识的形成。在农村,很多人信奉所谓的“风水”并因此而引发许多的矛盾,在笔者处理的相邻权纠纷案例中,有部分案件就是因为一方听信风水先生的话,认为别人的建筑物挡了自己家的风水,或者为了达到某种风水的效果,随意建筑影响他人建筑物的使用,在这类纠纷中,调解往往是无效的,而诉讼虽最终有一个裁判的结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会遇到极大的阻力,甚至因此引起信访或群体事件的发生。

4)村干部未给村民起到一个守法的模范作用。中国人受儒家

文化的影响深刻,儒家强调“其身正,不令则行”,统治者必须具有贤德,能给他人树立榜样。“民众心目中的法的形象与实际生活中运行的法律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这就影响了人们对法的信念。”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来看,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关系往往比较紧张,村民认为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吞土地,谋取集体财产等,在我们律所同事担任法律顾问的村居中,甚至村干部连法律顾问公示牌都不敢挂上去,担心村民见到了会让律师找他们麻烦。

2 广东省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普法宣传功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自此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省均围绕建立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

广东省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广东省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源于惠州市的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2014年时任广东省省委书记的胡春华到惠州调研之后,认为可在广东推行此项制度,遂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论证全面推行的可行性;在经过充分的论证基础上,2014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部署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广东省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的全覆盖,2017年12月14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广东省成熟、规范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形成。

从广东省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法律服务功能,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实现律师与村民、村委会的直接接触,为村民尤其是许多未接触过律师的村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一对一的法律服务,为村委决策提供合规审查和必要的法律意见;二是化解纠纷功能,律师可通过提前介入村委与村民、村民之间的纠纷,对纠纷进行析法调解,从而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三是普法宣传功能,通过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相关普法视频资料、参与法治村建设等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让村民接触和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推动基层治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通过律师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促进农村形成依法办事之风,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行政部门重视其普法宣传的功能,对普法的场合、次数、形式、方式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规定了“丰富法治宣传方式方法。省、市律师协会要对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组织拍摄法治宣传微电影、纪录片,发放给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辖区法律顾问律师,以镇街为单位,结合宪法日、禁毒日、妇女节、重阳节等节日以及镇街赶集日、圩日、村(社区)‘两委换届、村(居)民代表大会等重要节点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法律顾问律师经过村(社区)同意,也可以通过自行刻录法治宣传(讲座)光盘或推送微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法治讲座,但每年开展到村(社区)现场法治讲座的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且还建立了“一村居一台帐”“一服务一日志”、“半年一评估考核”等监督律师具体落实。

3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普法功能对农村守法意识养成的影响

3.1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普法功能的第一个作用是让村民知道有法

守法首先得学法、识法,知道自己要遵守的是什么法律?在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中,有几项内容是可以让村委会和村民学法、识法的,一是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讲解指定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信访条例》、《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直接介绍,达到学法的目的;二是通过每季度一次的普法讲座,就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有的放矢的宣传法律常识;三是通过编辑经典案例、派发宣传资料的方式,将相关法律法规直接送到村民的手中;四是通过微信群推送和分享相关的普法文章,更直接和更有针对性的普及法律;最后在常规线上线下的法律咨询过程中,也会间接起到普法的作用。

3.2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普法功能的第二个作用是让村民感受到法是有用的

法律要顺利运行,需要守法者在学法、识法基础上感受到法的有用性,进而内化形成自己的守法意识,最后付诸行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目的就是让人民能够通过司法感受到法律的有用性。守法不仅是一种义务,而且还是一种权利,守法的一方在遭受不守法一方的侵害时,法律是保护其权利的,感受是对事物最直观的认识,只有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获得权利的保障,感受公正判决带来的正义,才能让他们认识到法是有用的,人民群众才会去相信法,进而才会去守法。村居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直接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有大量的机会为村委和村民直观展现法的作用,比如笔者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接到一个村的法律援助案件,村民因车祸住进医院,更为不幸的是其丈夫得知其将因车祸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之后居然离弃而去,不仅遭受身体的伤痛,还遭受了心灵的打击。在笔者介入之后,通过两个诉讼,虽然未能挽救其婚姻,但是也为其讨回了在婚姻中遭受不公的公道,与此同时还为其车祸中受到的伤害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通过这种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让村民意识到法律是有用的,意识到守法的同时自己权利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在遇到事情或纠纷的时候有意识的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才能养成一种积极的守法意识。

3.3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普法功能的第三个作用是让法成为村民处理纠纷的优先选项

处理纠纷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比如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但是每种方式都应当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之上,上文已述,农村在遇到纠纷时,往往是通过打架、家族对抗等以道德或者暴力为依据的私力救济、或者以迷信思想为处理问题的依据等,这些处理一般都得不到法律的肯定,其处理结果风险极高,轻则随意反悔,重则触犯刑律,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引发危害的扩大化。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可以引导村民在遇到纠纷时运用法定的方式去处理解决问题,经过几年的实践,“现在遇到法律事务,首先想到的是征求驻村律师的意见。自从律师进驻村居以后,我们在开展依法治理、普法宣传、签订合同、化解矛盾等工作时就有了好帮手。”成为许多村居“两委”干部、村民的心声。

总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具有普法的功能,这一普法的工作要求通过让律师深入基层,为农村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使村民可以更方便更直觀的学法、识法,认识法的重要性,并形成有事找律师,处事用法律的良好的守法意识。

参考文献

[1]郑杰:论守法意识之形成,载《大江周刊(论坛)》,2011年第2期;

[2]刘同君:守法的伦理学分析,博士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05年;

[3]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17〕12号】

[5]郑健:潮州基本实现“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来源:潮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