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犯罪低龄化切忌头疼医头

2018-07-04 04:32高艳东
环球时报 2018-07-04
关键词:收容教养监狱

高艳东

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女生遭到男同学持刀劫持并遭强奸威胁、身体多处被割伤,而施暴者却因未满14周岁,当地派出所未予立案。此事一时间引来诸多关注和讨论。

由于儿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泛滥等原因,犯罪低龄化是一个世界趋势。如何应对少数孩子的危害行为?有观点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部分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而且,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孩子普遍早熟,认知能力逐渐提高。

笔者认为,即使有更多理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比刑罚更正当。

首先,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与西方不同,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应当归属于教育缺失而非个人恶性。西方有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中国低,如根据英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10周岁。在西方,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强,未成年人受家庭监管的程度远不及中国严密。当未成年人犯罪时,在西方国家可以更多地解释为个人责任。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父主义”盛行,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更应当被理解为家庭责任的缺失,而不是把错误完全归咎于个人并将其送入监狱。

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世界趋势是宜教不宜罚。对成年人,法律关注的是现在——行为及结果;而对未成年人,法律更应关注的是未来——重返社会。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源于教育缺失和场景刺激,特定场景和原因消失了,多数未成年人日后仍然会变成守法公民。也正因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过早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与社会隔离,会导致其丧失适应社会能力、缺乏工作能力,同时在监狱内“交叉感染”。这些因素都会促使未成年人出狱后更容易走上歧途。显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最后,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等于无视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由于收容教养制度沦为空文,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教育制度缺失。我们要做的,不是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社区矫正等强制教育制度,让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在国家监督、社会教育下成长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爱与罚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多建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建一所监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断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对于未成年人,最好的教育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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