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

2018-07-04 11:02冯中威李春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知识产权应用

冯中威 李春华

摘 要 在社会进步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也逐渐升级。原本的知识产权将对个人的权利保护始终放在首要的位置,如今知识产权法开始注重在公共和社会领域的应用。文章从公共领域入手分析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当前的公共领域中的应用,以期能够通过法律制度的角度对信息时代中公共领域的保护展开深入探索,并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公共领域 应用

作者简介:冯中威,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李春华,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08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受到了法律的关注和保护。当前可以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增大中,可以直观的了解到,知识产权本身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知识产权目前的多数发展都是停留在对私人的知识产权的关注,公共领域下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关注略显不足,本文将从公共领域的概述入手,分析公共领域的内涵及基本定义,深入了解公共领域理论;接着基于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应用中的问题;最后,根据目前公共领域中对知识产权法的应用问题,提出有关的解决策略,落实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让知识产权法能够更好的在公共领域中应用。

一、公共领域的基本概述

(一)公共领域概念界定

公共领域一词对于中国人而言是舶来品,其英文为“public domain”,该词最初被使用在罗马法中,名为“public juries”,翻译过来也就是公共所有权。如果对该词进行分析不难发展,公共领域是由词汇公共和领域两个部分组成,可知公共领域所指的是一种大环境,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府等公共权利之间的一种领域。公共领域意味着和私人领域的专属性有所不同,也不同于政府等公共权利凌家之上的领域。 而目前学术界对公共领域有主性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公共领域二元论认为公共领域尚属于无主领域,该领域对所有人开放,且该领域并不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该理论持有的观点是不全面的,正如美国学者Tyler持有的态度一样,如果公共领域失去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那么资源的掠夺式枯竭,会让该地区的公共领域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從目前公共领域的发展而言,二元论中提出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值得认同的,但是无主性却是片面的。除此之外,公共领域代表着公共财产,该种财产一旦产生就是说不可逆转而绝对的财产。

(二)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表现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相互辩证的,通过辩证关系让两者相互促进发展。分析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主要有三点:一是部分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内容就回归到了公共领域中,在该部分知识产权中期限是重要的标识。一般著作权、专利法、商标法等都属于在保护期限过后回归到公共领域的知识;二是部分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限定,著作权并不限于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政决定等,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内容,新闻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还有科学的发现、疾病的诊断治疗方式、动植物品种。综上所述,以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均属于公共领域;三是权利人的主观放弃决定,部分权利人会放弃对知识或者知识产权持有私人的知识产权。

二、目前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保护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在不断的扩张中,正逐渐损害公共领域,甚至可以说在逐渐侵蚀公共领域。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的权限和范畴的不断扩张,公共获取知识产品的途经被阻碍,公共利益被损害;另一方面,原本公共领域的知识逐渐被转化为专有领域保护,这对原本的公共领域扩张和发展有极大的不利。基于该种背景,如何对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展开保护,是当前的公共领域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表现可以了解到,公共领域中知识产权制度的表现方式有三种。而这三种表现方式,都对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些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对于公共领域本身发展而言,静态保护对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保护过于被动,不利于公共领域的扩张和多样化发展,且容易受到知识产权法扩张的侵蚀。

(二)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滥用问题

事物都具有双面性,随着知识产权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性增强,公共领域的保护也容易走向滥用的道路。譬如当前对公共领域的过渡消耗问题,就是对公共领域滥用的表现之一。当前公共领域的诸多知识产品都是以往大师遗留下的经典作品。伴随着多年的传播,这些知识产品都形成了一定的口碑,并成为耳熟能详的作品。因而基于传播学理论,当前的一些商家会利用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性,对这些作品进行再度传播,以取得更好的商业利益。譬如,当前的社会中仍存在贝多芬、莫扎特等人的钢琴曲。

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之所以遭到滥用,一是公共产品的公共性特征,很难对公共产品的所属主体进行界定,主体不明的领域易出现滥用,限制与保护缺失的领域,让其领域内的知识产品难以受到有效的保护;二是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产生任何的费用,无偿性让大众对公共领域的开发和利用更加充足。例如,在美国迪士尼的动画中,就会对各个国家的传说进行再度创作,从而呈现在荧幕之上,迪士尼公司本身在发现和探索各个国家传说的过程中并没有付出任何的成本,但是经过迪士尼公司的再包装以后,这些文化内容已经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解决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应用问题的方案

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本身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解决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也无法对现存的某一问题展开针对性的分析。知识产权法和公共领域之间的辩证关系,让两者的平衡点难以把握。因此,解决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问题也需要从宏观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整体进行扭转,笔者根据问题以及问题中牵扯的其它层面,提出两点方案,以便让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问题消除,并能够提高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和保护。

(一)注重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公共领域从维护公共领域利益的角度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是维护社会利益的一种公共政策。但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应该改变过去对专有权的保护,应该改变知识产权本身对传统的私人权利的保护,要逐渐从社会公共知识产品的保护出发,构建相应的制度。其次,应该突破对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的保护,建立专门的制度,让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保护能够真正实践于公共领域。

更新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理念,仅仅是完善公共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还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进行及时的改革。通过对著作权内容的完善,完善对公共领域知识产品权利的保护,保护公共领域不受侵蚀。

在公共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中,需要对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方方面面的考虑,其中传统文化、互联网文化都是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针对这些产品都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中,进行一一考虑。

(二)公共领域滥用的预防策略

目前公共领域的主体缺失,让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保护出现问题,因此,需要利用公共领域在不同文化和地域中产生的环境,对公共领域的主体进行一定的界定。让各个源国对其公共领域进行保护,将地域文化下诞生的公共领域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社会性集体性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全球共享的一种财产。通过对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的主体的重新界定,能够预防公共领域资源的非集体性滥用。公共领域的主体明确,能够解决公共领域公共性带来的问题。

而针对公共领域的无偿性对公共领域知识产品带来的侵害,可以从公共领域保护制度的建立,降低无偿性对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侵害。首先可以针对一些商业用途进行制度的界定,譬如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对基于商业用途的公共知识产品征收一定的费用,让公共领域知识产品在商业化的用途中是有偿的。通过该种方式,可以解决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过渡消耗,同时可以促进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创新和传播,利于催生出新的公共知识产品;同时在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保护上可以设计具有层级的保护,一些被过渡使用的公共产品可以适当的提高税费,而针对一些较为冷僻,内容却十分丰富的公共知识产品可以适当的降低税费,以促进对一些冷僻优秀文化的开发和利用。

除此之外,针对公共领域保护制度的建立中除去对经典作品流通的限制外,可以适当的限制公共领域的开放性,让人们能够关注公共领域中各个方面的开发和利用。但是有偿制度的开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偿的额度,不能因为要限制对公共领域的滥用,就过渡限制对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开发。有偿制度的确定应该是一个系统,并在其中融入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让知识产权法参与到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保护中。譬如在有偿制度的确定中,应该对使用人的身份进行一定的限制,商业用途征收的费率要高于私人费率,商业用途中要根据商业规模,征收不同税费。同时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监管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监管,从公共领域的界定范畴来说,公共领域是在私人和政府、国家之间的一个领域,如果将知识产权法的监管交付给部分社会群体或者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改变公共领域的性质和范畴,因此,如果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能够融入部分社会群体和政府两方的势力,那么对于公共领域范畴的改变是不大的。因此,有偿制度的建立需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法而存在,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保护需要依靠有偿制度,三者之间构成交互关系。

四、结语

本文的研究本就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与构想。针对目前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的本身发展现状,提出了几个具有开创性的建议,并通过对文章的研究,进行了以下总结:知识产权法和公共领域的辩证关系不可否认,但同时两者也并不是属于绝对的地位中。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公共领域并不会完全的转化为专有领域,本文的研究建立在通过知识产权法对公共领域一些问题的限制,以便让公共领域得到更好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是否会改变公共领域的基本性质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监管方,如果能将政府和民间都融入到监管系统中,那么公共领域中知识产权法的应用不会改变公共领域的基本性质;针对目前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的发展情况,将知识产权法应用在公共领域中是一条必经之路。至于如何应用,如何展开应用是笔者未来生活工作中需要探索的内容。

注释:

徐珉川.新技术条件下的“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主张.政治法学研究.2015,4(2).158-167.

杜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青岛大学.2014.

張圆.对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的保护.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1).23.

王燕、张军亮.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保护.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4).106-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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