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理解及理论现实依据

2018-07-11 09:49谢甜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延伸,更是落实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目标。然近些年频繁出现的冤假错案不仅背离了罪刑相一致原则,更是严重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人身权益和诉讼权利。带来的是对司法公正“不忍直视”的破坏与无数被追诉人家庭的悲剧,还进而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加剧了本就十分严峻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基础上减轻其刑罚,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其权益,贯彻罪刑相一致原则,同时实现诉讼效率提高,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因而,如何能在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其预期价值十分关键。本文拟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及理论与现实依据进行探讨,以便对该制度形成正确的认识,方便该制度的实施,促进该制度良好作用的发挥,并实现对“案多人少”压力的缓解。

关键词 认罪认罚理论 现实依据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谢甜甜,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5

从党2014年在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这使得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了一个全新时期。而因为司法体制改革渐渐加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之前速裁程序试点经验总结下在2016年9月3日决定在我国部分地方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之后不久,“两高三部”在2016 年 11 月 16 日又联合印发工作办法,试点两年。现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地区已经开展一年时间。一年中,该制度在许多案件中都有适用,适用过程体现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同时出现了一些对制度本身理解上的问题,故本文拟对认罪认罚概念及该制度的理论现实依据进行探讨,以期对其形成正确认识,促进该制度的实施。

一、“认罪”与“认罚”的法律概念解析

(一)认罪

200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这条规定说明了认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对他被指控出的犯罪的事实没有提出自己的壹壹,并且这里面“并自愿认罪”的重点是落脚在“自愿”上的,也就是说被告人是自己愿意主动地供述他所犯下的罪行而且自愿地接受法庭的审判,并而不是因为被审讯者胁迫而做出不愿意的供认。这可理解为这种自愿直接体现被告人的悔悟心理,即被告人是在真心悔过的基础上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自愿认罪。此外,结合《刑法》第 67 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推知——真实的说出自己的犯罪情况才有可能成立自首,这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自首认定的规定很相似即认为认罪应当包括坦白与自首。从上面的陈述可以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确实实、实实在在地告诉了自己的犯罪情况,并且在后面和办案机关商讨的过程当中,协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和其达成了办案机关对于他犯下的罪行的指控,并且签署了 协议书,如果有这样的情形,就应该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到了认罪的要求。

(二)认罚

现在已经有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认罚的概念做出权威性界定。从这个词的含以上来理解认罚所指的应该 也就是自愿、愿意接受惩罚。可是将认罚这个词语放到认罪认罚的语境当中去理解,它的意思应该解释成:首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前提条件下自愿、愿意接受前面自己所供认的罪行可能会给他自己带来的处罚。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自愿、愿意认罪的前提之下,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并且提起 相比较那些不认罪的人更加轻的量刑意见。其次,关于认罪认罚同步性问题应当将“认罚”区分为两部分进行理解,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院对于他的罪名所提出的建议的判刑应该是同意的。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意見应该要和之前他和犯罪嫌疑人商量的差不多,不能严重的不相符合,达成并体现在具结书中,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与“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认罚”应当是同步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量刑”的认可不应当包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罚当中。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其最终的判决虽然是在参考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但并不一定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完全一致,那么其中“不一致”的那部分显然不应该包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罚”范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量刑认可与否不应当包含在其“认罪认罚”的“认罚”范围内。再次,犯罪后嫌疑人在清醒之后主动地将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应的被害人也应该被认为是一种认罪认罚的表现,这说明他的主观上是有悔过的想法的,这也是很好的客观实际行动的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一)理论基础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国家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在考虑了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之后才提出来的基本的刑事政策,这同时承继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契合了“重重轻轻”的世界刑事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是来自于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更准确的应该理解为轻缓。刑罚讲轻缓的话应该分为两种请情况一种是本来就该轻的,另一种是本来是重的变轻。本来应该重的轻应该理解为所犯下罪是比较中的,但是因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这些法律规定的或者可以考虑判轻一点的人,使他在本来应该被判比较重刑罚的情况下给判比较轻的刑罚,体现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大,这对鼓励犯罪的人悔过是有很大意义的。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为他们的认罪认罚是适用这个政策的前提和基础,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对他们的宽容,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从宽处罚在刑事请讼中的一种表现。

2. 程序分流原理

“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贝卡利亚曾经说过的,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对于犯罪的惩罚刑罚越是及时和快速,就越是公平公正有益处,也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相对应的权利。但是因为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并且对诉论效率要求越来越高,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除了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又想到了程序分流原理。程序分流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像英美、日本这些国家用的是狭义的程序分流,也就是不用经过正式的诉讼程序就审完案子并且达到了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像训诫、警告、提供公盜服务这样的处罚。广义程序分流是在狭义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审判阶段对罪行较轻或者被告认罪的案子采用普通程序简单审理。这减少了诉讼环节和那些司法机关一些案件在人力物力上的付出,使得对重大疑难案件在时间等方面可以更多地去投入;对于被害人来说,有利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对于被追诉人来说,案件尽快审结可以减少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等权利的伤害。

(二)现实依据

1.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全国的刑事案件的轻刑率在2015年竟达到90.5%之高,并且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全国各省市的刑事案件当中占得比例很大。而公安部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在2013年时的统计表明所占比大概是29%;2015年严重刑事犯罪比率是9.37%。但随着我国刑法实体法的继续扩张,犯罪在持续扩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104万件,比在2014年前一年年上升了7.09% ,占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总数的89.32%……判决生效被告人118.5万人,上升2.24% 。”可以看出,只有 一审的案子的数量就已经超过了 100 万件,而且案子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况也是越来越严重了。

從上面的那些数据里面很容易看出那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犯罪的案件的数量在大量的减少,但是那些比较轻的不那么严重的案件却是每年越来越多了,并且它们占总共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 。因为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案件越来越多,办案的人越来越少的压力越来越大,怎么从被追诉的人的这个方面来寻找解决的办法备受关注,故有必要创新司法程序,以适应刑事司法新常态。因此要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完善,既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又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办案压力有其现实必要性。

2.与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

现在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会使得办案子的队伍变得更加的精简也就是能够办案的人变得少但是办案人的素质提高了,可是案子越来越多办案子的人越来越少的压力却会越来越大。按照这个改革的试点的方案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之后大概是要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数的 39% 以下,司法辅助人员约占 46% ,司法行政人员约占 15% 。但是从现在很多的试点的实践效果来看,他们很多地方考虑到案子很多人太少,因此还是在坚持让更多的人入额。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自然是推进员额制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使得认罪认罚制度更完善自然有利于缓解办案压力越来越大,办案人员紧缺的问题。案件在进入检察院后,从审查起诉到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能够得到宽大处罚,对定罪与量都没有太大意见,这不仅节约大量的办案时间精力的投入,还使得非常宝贵并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可以也能够更多更好地去投入到那些更加需要大量投入的重大的不好侦办的复杂疑难的案子里面去。所以这个制度对于员额制改革也是一种促进。

三、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着这个制度效果的体现。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社情,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教训和经验,正确理解其中概念和这个制度的理论、现实依据,这样才能使其真正发挥效果,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兼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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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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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改革前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4).

[6]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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