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现状与防治对策分析

2018-07-11 09:49吴锦涛乐俊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快递媒介

吴锦涛 乐俊刚

摘 要 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通过快递寄运违禁品从而完成整个犯罪活动,涉及多个省市、涉案人员众多、侦查困难,危害重大。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这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并了解快递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本文经过对实际案例的收集归纳,总结出该犯罪的一般规律与特点。最后从多个方面阐述防治此类犯罪问题的困难以及相应对策。

关键词 快递 案例调查 媒介

作者简介:吴锦涛,浙江警察学院2015级学生,研究方向:公安法学;乐俊刚,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27

在我国,快递行业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國才成立第一家快递企业。现如今,快递行业发展了将近40年,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邮政、外资快递企业、民营快递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快递行业蓬勃发展之际,展现其独特的一些优势,但也带来了一定问题,其中一个即是以快递为媒介进行犯罪活动,这一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带来了严重危害,必须加以打击与防范。

一、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的现状调查

(一)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的发展经过与特点

从第一家快递成立到现阶段的行业规模,快递行业发展的时间短,但是速度十分快。2018年2月2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指出,我国快递业务量已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17年更是突破400亿大关,并且每年还在以100亿件左右的速度增长。

本文所述的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不是指不法分子对快递行业进行犯罪,比如私拆信封、乱投递物件等,而是通过快递这一媒介来运输物品或者把快递作为犯罪的一个环节,最终完成犯罪,达到犯罪目的。

所以说,在快递行业未兴起前是不存在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的。但是随着其发展,特别是与电子商务相互紧密联系后,不法分子通过线上联系买家,再利用快递运输非法物品,例如毒品、枪支等,最后完成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加。以江苏泰州为例,2013年至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一共办理了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案件40件,共涉嫌疑人78人。案件类型以涉枪案、涉毒案以及侵财类犯罪居多,占总案件数的76.9%。

不法分子之所以以快递作为媒介进行运输,是因为其利用了快递行业的一系列特点。在分析各地案例时,笔者总结出了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所具有的特点:(1)隐蔽性。隐蔽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寄递过程中,可能存在身份信息伪造的情况,不容易日后的侦查;二是物件包装后不容易被识别。不法分子之所以利用快递,而不采取自身携带运输或者其他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身携带违禁品风险较大并且可能由于物品本身的属性(体积、质量等),不便于随身携带。快递寄运前安检较为随意,寄运时会使用包装盒进行包装,阻隔了外人的检查,增大了隐蔽性,方便了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2)便捷性。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快递行业的运输速度都在明显提高,一般来说同一省市内,物件隔天均可以寄达。速度的提高使得犯罪活动灵活性增加,可以在被警方发觉之前就达到犯罪目的,销毁证据。(3)广泛性。快递行业的运输路线已经遍及全国甚至还有跨国境运输,因此在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中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地域跨度大,人员涉及多。

(二)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案例剖析

近年来,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在不断增加,利用快递运输的违禁品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其主要形式大多均为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寻找买家,达成交易后,利用快递行业进行运输,最终到达买家手中,完成犯罪。笔者为了进一步研究说明,收集了近年来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案例。详见表一。

通过分析各类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中,其基本类型比较类似——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在利用快递进行运输,完成犯罪。利用快递运输的物品,大多为典型的违禁品。这些物品不容易随身携带并且容易被人察觉。不法分子利用快递运输的便捷性、间接性与隐蔽性,将其作为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方便其达到犯罪目的。

二、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防治困境

(一)法律规定的模糊与适用困难

笔者经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发现在快递行业的监管问题上我国的法律并不是一片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中均有对邮政、快递行业进行相关的规制。

198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我国第一部规制邮政行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民营快递行业的快速崛起,外资快递企业的加入,原先的邮政法已经无法很好的规制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众多问题。2015年人大常委会对邮政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笔者发现新适用的邮政法确实解决了一些现实中经常遇到的困难,但是其规制仍然属于粗线条模式,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一些细节问题。在监督检查与法律后果这两章节中,邮政法的规定十分简略,并且大多强调的是在邮政行业中不按相关规定私自拆封、延误投递等问题的法律后果,与本文讨论的以快递为媒介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太类似。而在2015年修正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主要强调的是快递行业经营与相关部门监管的问题,侧重于工商管理部门管理的事物,与本文所论述的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关系不大。

近年来,警方也捣毁了许多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活动,但是打击的力度并不在于快递运输上,而是犯罪问题本身。在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中,快递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或是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常常被侦查人员所忽视或者疏于监管。例如在利用快递运输毒品时,侦查人员往往着重于抓获犯罪嫌疑人,收缴毒品。而对于作为运输毒品的快递行业却得不到相应的管理与惩罚,从而导致了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无法从运输的根源进行规制。

(二)快递行业监管不足

1.快递实名制落实不到位

2015年10月份起,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信部、安监总局等15个部门联名要求寄递物流行业全面落实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实名登记、邮件快件X光机安检3项制度,还将开展危爆物品清查整治。 之后,各地纷纷开展快递实名制寄件,检查寄件物品等各项行动。但是笔者通过深入调查后发现实名制措施落实的并不到位——许多快递员上门收取快件,会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但是这一行为并非强制,许多寄件人不出示身份证件依旧可以寄件。在多所大学内设的菜鸟驿站快递点时,笔者发现这些快递点并没有落实实名制寄件。其次对于寄件包裹的检查,快递员并不都会亲自仔细检查,有时询问寄件人后便不再检查。而对于快递站的X光机安检,不同的快递企业有不同的情况,部分快递企业并没有配备X光机。

另一方面,执法上存在漏洞。上文已经论述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它与快递业的发展存在紧密联系。因此对于这一新型的犯罪模式,执法者防治措施不足。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往往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导致涉案人员遍及各省市,在人员数量以及地域跨度上都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政府部门并没有重视快递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并没有专门机构对快递业进行监管。在现有的体系中,监管快递行业的执法人员数量少,工作压力大。快递市场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政府监管力量却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导致监管上心有余而力不足。 再次,惩治快递业缺少相关依据。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据刑法中的相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运输违禁品的快递业却无法从刑法或者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找到追责依据。

2.快递企业设置随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现阶段,快递行业众多,相互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许多快递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用了增加经营点的方式。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快递企业未达到标准就取得了经营的资格。其次,在快递人员选择上,企业为了减少工资的支出,聘请专业快递人员的数量十分少,大多人员都是低文凭,没有专业知识的,并且还缺乏专业的上岗训练。曾有记者暗访发现在申通深圳分公司的操作现场,分拣工人在对货物进行分拣的同时,不注意货物是否承重随意进行踩踏,而且时不时的从传送带上踩过,有的货物甚至被当做休息的凳子供分拣工人休息。 再次,快递人员数量匹配不合理,快递行业管理人员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在人员配置上进行了压缩。笔者通过调查各大学的快递点发现往往在一个快递点负责一所大学,其中快递人员一般为3-6名,但是他们负责的事项包括寄件、收件、检查包裹、验收包裹等,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快递人员工作粗线条化,无法细致检查寄件物品。

快递企业未统一标准,快递人员缺乏相应的培训,快递人员数量配置不合理导致了我国快递行业服务低下,引起了大众的普遍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给实名制的落实,快递行业的监管增大了阻力。

(三)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速。电子商务达成协议,需要将货物送达对方手中,快递就成了其最佳的选择。上文中笔者也提及到快遞行业的发展将与电子商务紧密融合。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犯罪创造了条件。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创建多个账号,再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通过快递进行运输。由于电子商务具有的虚拟性,因此增大了侦查的难度。并且犯罪行为一旦暴露,也更加有利于逃避。例如假发票以及假冒商品的销售者与购买者不需要直接接触,只通过电子商务物流与快递公司收发假货和代收货款,售假者的隐蔽性更强,更容易逃避打击。 并且不法分子还可以通过快递单号时刻了解运输的情况,极具灵活性。

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十分广泛,电子商务由于利用了互联网,因此可以与全国各省市取得联系,甚至还可以跨越国境。由于导致的快递运输就会遍布多个省市,也会产生大量的快递运输线,极大的增加侦查的难度。加上不法分子在电子商务中无需与对方直接见面,因此联系的方式比较隐匿,账号等内容也可以采取昵称的方式进行混淆。

三、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防治对策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笔者在对我国规制快递行业以及犯罪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时,发现了这些法律在规制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时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法律规制不完善,没有涉及这一领域的问题。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实质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问题,二者不同之处是前者利用快递进行犯罪活动,涉及面更加的广泛,一般均会跨越省市,涉案人员多,侦查困难。其次,在刑法相关条文中,并没有直接涉及这种具体的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侧重于侦查犯罪问题而忽略了快递这一中间环节对整个犯罪行为所起到的作用。这样治标不治本,难以根除一些利用快递进行运输,跨越省市的特大案件。二是法律规制具体,但适用困难。在《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中详细规定了快递行业不准寄运的物品以及发现违禁品应该采取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干扰,这些规定如同虚设,无法实现预期的作用。

在总结了如上的困难后,笔者认为首先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本质上利用了快递进行运输从而实现其犯罪目标。它将快递作为一种工具或者中间环节,而犯罪的本质仍是刑法中规定的相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若是单独将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专门出台一部新的法律进行规制不太合理,同时也难以实现。但是可以将这一形式的犯罪问题在刑法的对应法条中进行完善,在相关条文的罪状描述中增加快递运输的情况或是在司法解释中专门对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进行解释。同时需要注意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与其他犯罪问题的不同之处——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单笔犯罪所得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关数额来逃避刑罚,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明确犯罪总所得为认定标准。上文中论述到执法者在惩治快递行业中缺乏相关的依据。笔者认为在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中,快递人员出于企业相关利益等因素的考虑,没有落实实名制,在包裹检查中疏忽大意,导致运输物件中存在违禁品。但快递人员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若将快递人员认定为犯罪的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不太妥当。快递管理者疏于管理,没有落实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应在行政处罚法或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具体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其次,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行业的总体运行、经营管理问题等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对快递行业所运输的物件等进行检查。笔者认为防治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公安部门的管理更为直接有效。公安部门中的社区民警对于辖区的管理比较了解,可以对其辖区内的快递企业多次走访检查,时常组织排查,对不合格的快递企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敦促快递企业加强自我管理。

(二)完善快递行业监管体系

各部门为了解决快递运输中存在的隐患,联合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实名制、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邮件快件X光机安检等措施,但是落实的情况却不尽人意。实名制的落实不到位会导致收寄件人信息的虚假,对之后的侦查带来相当大的阻碍。其次,包裹不通过X光机安检,方便了不法分子利用快递运输违禁品。因此真正落实实名制、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邮件快件X光机安检等措施对于防治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意义重大。

笔者在调查研究后发现落实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影响企业相关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对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寄件出示身份证等做法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因此若是部分快递企业强制实行这些做法就会失去一大片客户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2)对快递员自身的影响。快递员在收件时如果核对收件人信息,对包裹进行细致检查,必然会增加收件时间,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个人业绩。(3)民众的不信任。我国现阶段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是服务水平仍有待提升,监管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并且各个快递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平衡,部分快递企业的人员态度恶劣,寄运时出现丢包裹等现象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2016年《网购满意度监测》报告显示,排名第一的京东物流配送服务满意度也仅有19.7%。

所以,想要落实实名制,需要解决以上几个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企业利益的相关影响。笔者认为政府机关应该统一快递行业的标准,尽量平衡不同快递企业之间的差距。统一标准并不意味着政府插手管理快递行业,而是规范快递行业相关业务——统一收件应采取的检查措施,督促快递企业明确收费标准,责令不达标的快递点进行整改等。当整个快递行业均采取了先验视后封箱、实名制、X光机检验的标准,那么也就不存在措施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情况了。目前政府监管部门并没有对不执行实名制的快递企业建立明确的处罚措施,快递企业的违规成本几乎很小,这远远低于执行实名制所需投入的经济及人力成本,导致快递实名制推行困难。 政府机关应该增强排查力度,也可以通过暗访等方式检查快递企业平时落實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此督促快递企业对实名制等措施的落实。同样的,只有当快递行业的标准统一并且逐步提升,才可以逐步获得民众的信赖。

(三)整改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宣传力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快递行业的发展。但是电子商务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联系,再通过快递完成运输。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不法分子主要利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间接性、高效性与便捷性。不法分子在相关平台与对方取得联系不需要亲自面对,也不用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这样子方便了不法分子作案后的逃匿与证据的销毁。其次网络的便捷可以让不法分子身处一地就联系到全国各个地点,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所以需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相关的管理。韩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并且其设立了一系列监督举报途径,鼓励网民对互联网虚拟社会进行监督。我国可以学习韩国采取的相应措施对电子商务中开设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的方式,拒绝使用昵称等虚拟的称号。其次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对于网络联系中出现的敏感词汇进行报警警告,提早做好防御准备。同时拓宽网民监督举报的途径,鼓励网民举报网络上不良的行为。

如果仅仅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那么监管的力度与范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还需要加大宣传,号召民众、快递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加入打击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的行列中。上文所收集的案例中,不难发现有许多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快递运输违禁品,他们一系列怪异的举动引起了快递员的注意。最后警方通过快递员提供的相关线索破获了案件。快递人员走在快递寄运工作的第一线,也是首要把关人,因此提高快递人员的相关防范意识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快递寄运违禁品的想法。不过同时警方也应该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提供举报线索快递人员的信息,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其次加强民众的相关防范意识可以让民众时刻监督快递行业的收件流程,加快快递实名制的落实。

四、结语

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其本质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问题。它借助了快递的一系列特点,将快递作为整个犯罪活动的一个环节,容易被侦查人员所忽视。目前,我国对这一犯罪问题的防治仍有不足——法律规制不完善,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存在漏洞,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快递行业的影响等。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快递实名制等措施的不断落实以及快递人员、民众防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以快递为媒介的犯罪问题一定可以得到有效的防治。

注释:

快递业务量去年突破400亿件 推荐性“新国标”登台.[2018-03-05].http://www.cs.com.cn/ssgs/hyzx/201803/t20180301_5725881.html.

徐轲、李睿航.快递行业违法犯罪及其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14).264.

【云检·案例】勐海:快递包裹检出毒品.[2018-03-05].http://www.sohu.com/a/126630888_120228.

云南破获大型野生动物网络贩卖案 用快递物流运输动物涉案人员高学历化”.[2018-03-13].http://www.sohu.com/a/141526872_114731.

男子自作聪明,利用快递运输毒品 3个包裹,换来七年半徒刑.[2018-03-13].http://www.scnjnews.com/news/content/2016-10/11/content_1417120.htm.

无锡警方破获一起网络贩枪案.[2018-03-05].http://news.cqnews.net/html/2015-11/ 03/content_35675051.htm.

内蒙古呼伦贝尔警方破获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2018-03-13].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1/23/c_1117232339.htm.

快递包裹全面落实实名制.[2018-03-06].http://www.ce.cn/cysc/jtys/zhwl/201510/ 23/t20151023_6785295.shtml.

周静.快递业推实名制堵安全漏洞,监管从严根治发展后遗症.通信信息报.2014-01-08(A04).

时阳.我国快递业监管的问题研究.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马超、葛东升、王阳.快递物流缘何成为实施犯罪“帮凶”.法制日报.2015-07-07(008).

2016年网购消费者快递包装、物流满意度排名出炉.[2018-03-08].http://b2b.toocle.com/detail--6367793.html.

于香.衡水市快递实名制监管问题研究.燕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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