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8-07-11 09:49陈九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共享单车押金

摘 要 目前,共享单车蓬勃发展,但其押金缺少有效监管,产生了种种问题。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的沉淀资金有相似之处。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和完善,本文在比较两种沉淀资金异同的基础上建立两种沉淀资金的联系,进而将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方法有选择性的适用于共享单车沉淀资金的监管,建立起适合共享单车沉淀资金监管的特有方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 法律监管

基金项目:2017年大学生科研立项课题成果,项目编号:W2016157。

作者简介:陈九利,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35

一、共享单车押金概述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形成机理

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即为共享单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用以保证用户不会对单车造成损害而收取用户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押,如果造成损害,则由押金进行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并未对押金这一概念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押金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司空见惯。押金的实质是动产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金钱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这种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债权的实现。

(二)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

首先,共享单车押金作为“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动产质押,与传统意义上的动产质押有所区别。在传统意义上,租赁法律关系为一物一押。而在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中,则产生了一物多押。一辆共享单车上可能对应着大量用户的押金,这就导致了一辆单车上对应的质押价值远远高于单车本身的价值。

其次,传统意义上的动产质押在时间上为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返还质押物。而在共享单车这一商业模式中,每次用户骑行结束的时候退还押金会导致交易成本升高,操作频次变多,并不是一种高效的商业模式。因此就导致了共享单车公司在用户归还单车时未将押金一并归还。共享单车公司占用了用户的押金,使其在返还时间上与传统的动产质押制度有所偏差。

二、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的风险及监管的必要性

(一)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的风险

用户在缴存了押金之后,其对押金的流转和使用就丧失了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用户并没有能力得知押金在共享单车公司如何使用和流转。

因此,如果共享单车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挪用押金另为他用,发生了资金链断裂或者卷钱跑路等情况,必然会导致用户的押金难以退还。

(二)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在2017年一年内的时间里,有十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用户押金不能退还,这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同时也引发了用户对于共享单车行业的信任危机。在信任危机下,用户如果争相兑付押金可能进一步导致共享单车公司的资金紧张。在媒体的爆炸式传播下,信任危机会进一步加深,甚至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其他的共享单车公司也发生用户兑付押金的情况,整个行业甚至共享经济都会产生信任危机。而我国目前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共享单车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押金沉淀资金的监管刻不容缓。

三、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监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比较研究

(一)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异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是用户为实现网上交易,预先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存入该机构的账户中,由该机构代为支付或收取款项。大量用户的资金预先存入便產生了沉淀,也就形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而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为共享单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用以保证用户不会对单车造成损害而收取用户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共享单车公司都是用户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不透明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入,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共享单车公司如果缺乏监管,就极易产生风险。但是二者也略有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担保人,而共享单车公司则只是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措施

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我国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对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其中的主要内容分为两点:

首先,规定了备付金保护措施。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就是官方所谓的“三个一原则”。即用户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仅有一个去处即总公司开立的账户。

其次,对于用户留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资金,《办法》规定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全额保留,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此笔资金仅可以保留90%,其余部分资金必须上缴。

最后,《规定》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开展监督。即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由于央行对于金融行业中可能产生的不法活动监管有着天然的优势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办法》明确了央行的监管地位,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监管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对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监管的借鉴意义

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共享单车企业同样兴起于互联网时代,二者的押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相似性。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稍早,对于其监管我国已经采取了一定措施并取得了成效,我国并没有发生过恶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问题。因此,可以说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是成功的,故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可以从中汲取经验。

四、建立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监管制度

(一)建立沉淀资金准备金制度

用户在未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理论上可以随时提取押金。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用户提取押金会有一个时间上的延迟。这样一方面损害了用户即时提取押金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导致用户对单车公司产生信任危机,可能会导致挤兑风险。因此,保障用户即时提取押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借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制度,设立共享单车公司押金沉淀资金准备金制度。即共享单车公司不能将全部的押金都用来投资,应当将其保留适当比例作为准备金放入银行作为活期存款,用以应对用户不定时的退还申请,保证用户能够即时收到押金。沉淀资金准备金的比例设置应由实际市场情况浮动设置,而为了保证沉淀资金准备金制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顶层设计,对沉淀资金的托管银行专有账户实施监管。

(二)建立沉淀资金银行专有账户

在用户将押金转移到单车公司时,用户就对押金的使用丧失了知情权。而对于大量用户押金而形成的沉淀资金,应当在特定的银行建立一个专有账户。这也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三个一原则”相符合。在共享单车公司运营过程中,共享单车公司作为被监管者,其沉淀资金的专有账户应当及时公开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满足用户的知情权,同时使监管部门及時了解沉淀资金的使用和流转,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沉淀资金引发金融风险的概率。

(三)将沉淀资金纳入正式监管序列

在沉淀资金监管主体问题上,目前我国是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所以难以实现对共享单车公司押金沉淀资金的全面监管。因此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应当由中央政府作为最高监管主体进行顶层设计,出台行政法规,再授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管。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央政府简政放权,减少对企业干预的政策下,纳入监管不是行政机关对共享单车企业业务进行限制,而是对其的监管仅限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统筹协调,银行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有效、准确和统一的监管。促进共享单车这一商业模式科学健康的发展。

五、结语

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目前学界更注重其商业运营模式的研究,从法律角度对共享单车押金沉淀资金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少。共享单车的押金沉淀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的沉淀资金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差异,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和完善,本文力求在比较两种沉淀资金异同的基础上建立两种沉淀资金的联系,进而将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方法有选择性的适用于共享单车沉淀资金的监管,建立起适合共享单车沉淀资金监管的特有方法。

参考文献:

[1]马永保.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经济法规制研究.安徽大学.2014.

[2]万琪.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孳息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大学.2014.

[3]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金融监管面临的新问题.法制与社会.2017(22).

[4]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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