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影响分析

2018-07-11 09:49赖春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

摘 要 新《旅游法》的实施给我国旅游业中各个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导游人员的影响最为深远。新《旅游法》相较于旧旅游法而言,其内容顺应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很大一部分变化都是关于导游人员的。总的来说,新《旅游法》的实施给导游的薪酬、职业规范、合法权益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也同样为我国未来导游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 旅游法 导游人员 影响

作者简介:赖春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08

一、新《旅游法》主要内容变化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行了新的《旅游法》,其相较于旧《旅游法》而言,在内容上有较大的变化和进步之处。总的来说,通过对新旧《旅游法》的内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的新《旅游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

一是对于旅游过程中导游是否需要带领游客进店购物的规定的变化:旧《旅游法》中规定,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而新《旅游法》中则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其中主要的变化点是以自由活动代替了购物。

二是对于旅游过程中小费是否包含在团费中的规定的变化:旧《旅游法》中規定,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费用范围。而新《旅游法》则指出,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其中主要的变化点是将小费包含在了团费中。

三是对于旅游过程中的自费项目是否需要专门进行规定的变化:旧《旅游法》中指出,单独列入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行程时间。而新《旅游法》中则规定,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中或者干脆取消。其中主要的变化点是将自费项目全部取消了。

四是对于旅游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损失由谁买单的规定的变化:在旧《旅游法》中,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而新《旅游法》中则作为合同“补充说明”,把相关内容按《旅游法》规定列出,要求合同双方共同执行。其中主要的变化点是使不可抗力变为了双方买单。

二、新《旅游法》对导游人员带来的影响

(一)对导游薪酬产生的影响

1.使导游收入实现了规范化

新《旅游法》第38条对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以及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保、导游服务费用等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款的规定使得我国在导游的收入问题上实现了规范化。本条不仅将专职导游与临时导游的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区分,还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人员之间的利益划分关系,此外本条的规定还改变曾经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在收入方面存在的“三无”问题,即无工资、无福利、无劳动报酬。

2.导致导游收入有所减少

在新《旅游法》实施之前导游的收入体系不够规范,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服务的过程中通常会有进店购物的项目,这时候导游就会从购物活动中收取回扣,这基本上成为了导游收入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另外的劳动报酬、工资、出团补贴等其实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新的《旅游法》中,明确删除了导游服务过程中强制进店购物的项目,并且导游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名目随意向游客收取小费,同样诱导、强迫游客进店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更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样一来,导游能收取的回扣大大减少,从而导游的收入也大大减少,这样对导游人员服务的积极性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二)对导游职业规范产生的影响

1.规范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所谓的导游职业道德,是一个内涵比较丰富的概念,其具体包括导游应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以及导游应具有的道德品质等,是导游人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能否提升的根本,对导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长久以来,导游人员为了保障自己的高额收入,通常会与自己长带景区的特产店铺等合作,在导游过程中带领游客到店进行购物,从而从中收取回扣,可以说是形成了一种“专职导购、兼职导游”的畸形状态,很大程度的败坏了导游在民众心目中的印象。新《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过程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和现象进行了取缔和改善,这有利于规范导游的职业道德。

2.提高了导游的服务质量

在我国旅游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导游的服务质量较低的问题成为了阻碍导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新《旅游法》从根本上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服务中想方设法收取回扣、小费等自私自利的行为,使导游人员能从曾经的专注于在导游过程中如何从游客身上获取最多的利益变成了专注于提升自己的导游水平和服务质量,尽心尽力为游客服务。为了保障这一点的贯彻落实,我国《旅游法》中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导游服务进行监督。

(三)对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的影响

1.完善了导游的从业条件

在新《旅游法》第37、39条中,明确对导游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指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导游能力,通过了国家导游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并与旅行社签订相关合同然后在相关旅游行业注册之后,才能取得导游证,从而才能从事导游行业的相关业务,这一规定使导游的从业条件开始逐渐规范。

2.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收入

正如上所说,曾经导游人员的收入等方面的保障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新《旅游法》不仅规定了旅行社必须对进行了服务的导游人员全额支付相关服务费,还不能要求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垫付任何费用,当然也不能以任何名目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就使得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劳动报酬、服务费用等合法收入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使导游人员不致于因为基本合法收入无保障而在导游服务过程中以其他非法方式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三、新《旅游法》实施在规范导游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能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体制

在新的《旅游法》中,虽然规定了旅行社必须向导游人员发放薪酬,也对导游人员基本的薪酬结构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期能形成了一个固定、规范的导游薪酬体制。但不尽如人意的是,虽然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和履行;并且由于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本来就较低,使得新《旅游法》在保障导游人员的收入方面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而一般只有收入和付出成正比时,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才能被调动起来,因此新的《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实际上的低收入给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带来了很大的打击,相应的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也难以保障。

(二)未能建立完善的导游社会保障体制

一般在导游行业的实践中,大部分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都是一种短期用工关系,因此这些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所签订的也只是一种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那些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人员才会与旅行社签订一般劳动合同,但这种专职导游人员是较少的。虽然新《旅游法》中规定了导游人员的社保等问题,但这些往往只有专职导游人员才有享受旅行社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福利,兼职导游人员和短期导游人员就只能自己独立缴纳全部社保费用,这样整个导游行业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完善的。而也正是因为如此,导游人员对其职业很难形成强烈的归属感,导游行业的人才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

(三)未能建立完善的导游服务监督体制

的确,新《旅游法》中一些内容的变动对于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的质量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其中有一点被忽视的是,未能在法律中建立起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的专门体制,这就难以保证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能得到贯彻落实。而上述所说的“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一监督手段是较为单薄的,据导游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机构并未充分发挥出其对导游人员的监督作用。

四、未来促进导游行业发展的相关的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體制

要想激发导游人员的工作热情,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导游薪酬体制。在笔者看来,我们应当根据导游行业的具体情况和导游人员之间的差异,建立起一种“差别薪酬体制”。总的来说就是要做到以下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其导游服务质量评级标准,然后根据不同级别设定不同的薪酬标准,以此激发导游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以获得较高级别的薪酬;二是根据导游的工作年限、工作级别、具体岗位等划分出各个详细的薪酬标准,这样也能保证让老导游、优秀导游起好带头模范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导游社会保障体制

为了达到建立完善的导游社会保障体制的目标,首先需要健全导游的职业保障体制,从法律上规定和促进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这些导游人员,旅行社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为其购买社保。而对于一些兼职导游的社保问题,则可以通过旅行社按合作期限承担一定社保费用的方式来为其社保提供一定保障。

(三)建立完善的导游服务监督体制

任何一项法律规范或者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都需要建立与其相对应的、完善的监督体制,因此为了保障导游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服务质量监督体制。总的来说,就是除了上述所说的投诉机构要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之外,我们还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新《旅游法》中所说的导游协会组织,让导游协会组织带头发挥起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作用。

总的来说,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建立起相关的、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制是必不可少的。新的《旅游法》相较于旧的《旅游法》而言,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的行为,保障导游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登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难以忽略的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对此,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注释:

蒙欣欣.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旅游纵览(下半月).2014(4).56-59.

冯静.新《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研究.现代妇女(下旬).2013(11).76,85.

宋稚芳、耿文辉.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途径之初探.高教论坛.2005(12).188- 190.

赵爱华.导游协会应发挥哪些作用.经营与管理.2012(8).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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