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现状及发展分析

2018-07-13 01:59
时代金融 2018年36期
关键词:保险+期货期货保险公司

李 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农业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经营的弱点和难点,这种情况是由农业的特点、我国的特殊国情等许多原因造成的。但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长远的战略规划,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便可看出。近些年,出现了“保险+期货”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对这一模式进行指导,这一模式巧妙地利用了期货对发展农业保险、增加农民收入都有极大的帮助。本文会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瓶颈和“保险+期货”在风险抑制和防范方面存在的优点,来阐述这一模式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现有的试点情况,存在有效对策的缺陷和建议。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基于对决策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性质的正确认识,中国自2007年以来一直以财政补贴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成效。自2008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保费收入自2008年以来就居于世界第二位。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高达306.7亿元,是2003年的36倍。我国的农业保险在2007年实现了“主要农作物覆盖面积已超过10亿亩。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加农民人数突破2亿”的三大突破,取得了显著地成绩。

(一)保险需求总量不足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与此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最高的国家之一,多年以来,自然灾害的高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给中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受中国农业灾害影响的地区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50%。全国耕地面积中受灾地区的比例基本常年保持在20%~30%的水平,这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比较高的。

农业生产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这是对于大多数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说都存在的客观事实。但是,大多数农民受传统农业风险保留观念的影响,没有风险转移的意识。并且农业保险的预期回报率不高,同时,由于小规模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供过于求,且农产品种植存在着明显的季节性,大多数农民可以通过外出打工的方式来弥补农作物的损失,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比重的下降等。以上种种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直接或间接的降低了农民转移农业风险的需求。

(二)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短缺

中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模式主要是由政府提供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的商业经营模式。但由于农业保险赔偿率高,道德风险始终得不到有效抑制等原因,1994转为商业保险公司的人保财险取消了大多数省级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目前人保财险公司只有“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这一种一种农业保险。随着种种外在原因造成的农业保险业中险种的逐渐流失和淘汰,导致农业保险供应不足。再加上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支持不足,使得农业种植领域的保险保障始终达不到应有的水平。

二、“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

(一)“保险加期货”的内容

涉及到保险加期货制度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中通过,要求做好工作的重要安排,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应作为支持农业的必要因素,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进一步稳中求快的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保险+期货”是包括保险公司、普通农民或农业联合组织、期货公司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一种风险对冲措施,是“传统农业价格保险+场外期货+场外交易期权”的简称。其中,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根据商品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价格数据设计场外交易期权的交易价格和农业价格保险的费率。作为主体之一的广大农民并不需要了解复杂的期货市场交易。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投保情况再次对相应的农产品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这样,原本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农民的利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现在他们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并且由于看跌期权的存在,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金给付后也能在期货市场得以分摊,因此农产品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通过整个期货市场的运行而得到解决,在这个完整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多个交易投资者通过分割、承担风险,从而创造了一个封闭的风险循环。在这个闭环中,期货交易机制为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充当“再保险”的角色。

就是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鼓励和试点成果的肯定充分体现在2016年和2017年中央文件中关于“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要求中。此外,中央1号文件还提出要建立农产品期货与农业保险的联动机制的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和期权市场建设,充分引导保险公司与农业企业联动,利用期货、期权和保险制度的结合来抵御市场风险。这都是为推广“保险+期货”模式所做的政策导向。

(二)“保险+期货”的实施现状

2015年,人保财险推出了针对鸡蛋和玉米的农业价格保险产品并开始实施,这个产品充分体现了保险与期货相融合的特点。很快,上海一家金融服务企业还与人保财险达成了战略伙伴关系,充分利用期货与期权市场的风险对冲机制来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2015年8月,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还和当地一个县市的农业合作社合作,该合作社购买了人保财险的1000吨玉米价格保险,玉米期货1601合约的目标价为2160元。保费为11.5776万元;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同样的条件购买了新沪瑞丰玉米期货1601认沽期权的1000吨产品。为了对冲玉米价格下跌的风险,保费为965.52万元。截至2015年底,玉米市场价格出现一定波动,整体趋势逐步下滑。损失率达到208.2%,蛋价损失率达到51.04%,第一期总计65,300元。虽然上海新湖玉米期货价格的支付比例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期货市场的运作可以完全收回相应的亏损。

2016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决定在东三省开展包括大豆和玉米在内的十二个项目的试点农产品期货保险项目,并且期货公司以减少交易费用的形式来支持这些项目。相比而言,郑州商品交易所选择了棉花和白糖作为试点品种,首次推出“保险+期货”试点,确定了八个省市、自治区在内的十个试点项目。2016年,农业部安排了两千万元专用资金用于农业服务创新资金来支持“保险+期货”试点,这些试点的农产品具体包括辽宁、吉林的玉米,黑龙江的大豆和广西的甘蔗。试点选择的品种均具有在当地种植面积大、种植农户众多,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的特点。目前,四项试点申请已基本完成,共赔偿约一千四百万元,良好地发挥了这种新型风险闭环对农业价格风险的风险防范作用。

中国期货业协会先后在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发布了两份重要文件,即“关于期货业服务贫困战略行动建议”和“关于期货业实施扶贫和社会责任的意见”。在其中提出了“深化协同配合”,“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与保险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合作”,“探索建立农业补贴,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和场外交易方案的联动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考虑“保险+期货”试点“;“一司一产”精准帮扶,“一司一结对,精准抓帮扶”通过一对一的特殊对口帮助,形成长效机制等战略发展目标。现阶段已有三十多家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根据政策要求结对帮扶制定贫困地区,为“保险+期货”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

然而,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保险+期货”模式已经推出了很短的时间,还有许多问题尚未揭晓。且试点规模较小,所以该模式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三、“保险+期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价格定价过低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处于风险管控的原因,将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设定较低。例如,根据农业部的监测和预警数据,辽宁玉米价格保险合同的市场价格为1920元/吨,黑龙江大豆价格保险合同的市场价格为4400元/吨。两者都远远高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议价权,因而会设定较低的目标价格降低索赔的概率,更好管控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二)保费资金存在缺口

目前,“保险+期货”试点的资金仅来自于农业部,各大商品交易所和个别地方政府,今后如果这种风险防范模式得到推广,上述资金将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业的巨大缺口,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一种创新模式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三)期货市场容量不足

“保险+期货”模式无法转移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使用“保险+期货”模式通过看跌期权向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传递大量风险,并且由于期货公司的资本大多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低于预期,并且当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可能发生违约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仍不明朗。另一方面,期货公司通过卖出看跌期权和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以及交易风险来承担主要风险。

(四)农民的财务意识和财务常识仍有待加强

在实践中,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大多数农民仍然不懂得通过财务安排和金融工具来保障自身收入,相关知识的普及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使得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及保险和期货相结合模式的推广面临很大困难。

四、“保险+期货”发展的对策建议

农业保险是我国的一类政策性保险,一直以来,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同样,推广“保险+期货”模式也必须借助财政资金的力量。近两年,农业保险发展增速下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补贴政策对价格保险等新型产品的支持力度不够。虽然“保险+期货”模式连续两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但由于对农民的宣传力度不够,实际支持政策还不多,影响有限。为此,为了促进“保险+期货”更好地发展,有以下几点措施可以采取:

(一)设计更加合理的定价机制

由于现阶段试点中保险标的的价格都设定的低于产品实际市场价格,如果这一模式普及开来,就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更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政策,推动更科学有效的保险目标价格定价机制的建立,探索建立更加均衡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和农业经营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保险和期货市场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农产品价格从农民转移至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要求政府在食品价格大幅变化时分担系统性风险,否则将导致过度支付。因此构建多方风险共担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作为“保险+期货”的最终风险承接者,政府可以适当减少对农产品市场的直接干预。此外,还可以使政府从购买,储存,运输和补贴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中解放出来。专注于顶层系统设计,监督和风险承诺,实现食品价格风险的市场化管理。

(三)将“保险+期货”模式纳入农业保险政策保护范围

通过将“保险+期货”运营模式纳入政策保险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农民更高比例的费用补贴。而价格保险的保费补贴并不会对政府造成额外的财政负担,因为在目前的市场收购政策中,政府承担着巨大的储存和成本损失,而在价格保险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可以将储存成本的财政软预算转化为对保费补贴的严格限制。并使政策成本更加清晰透明。

总体而言,“保险+期货”模式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创造了市场更加广阔的业务渠道;同时为国家重视的“三农”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我们认为,中央1号文件中所写的“保险+期货”金融业务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这个模式在中国的市场前景将越来越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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