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8-07-14 08:20杨红玉
神州·上旬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法律保护

杨红玉

摘要:笔者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现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当前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应用现状。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种: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驰名商标的认证机构和相关制度、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希望可以为相关立法机构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新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被长期使用,在市场中声誉比较高,并且受到广泛认可和熟知的商标。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企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所以某些企业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不惜去假冒和模仿其他优秀企业的驰名商标,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推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相关者的利益。从国际领域来看,国内商标不断被其他人抢先注册和使用,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我国产品在出口时受到极大的障碍,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驰名商标除了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之外,还具备较强的创造收益的能力,所以有很多不法分子争相模仿和假冒,导致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不断涌现。

1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我们在商标注册以及商标评定和审核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且相关责任人认为该商标可以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通过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驰名商标从2003年6月1日起就不再通过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评比审核认定。从今以后,所有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1.1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可知,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主要具备以下职权:第一,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采取被动和个案认定的原则,统一按照《商标法》进行评定。第二,因为商标的驰名和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竞争有极大的关系,所以对那些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状态是可以发生改变的。第三,驰名商标的司法评定和行政认定的效力只在一些个案中有所体现,两种评定的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当前除了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之外,还涉及到其他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在不断完善。根据完善后的法律条文可知:如果未经他人允许就擅自模仿和抄袭他人的没有在中国进行注册的商标,特别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是特别容易产生混淆的,从事驰名商标认证的组织机构不仅禁止他们注册该商标,也不允许他们进入市场进行使用。

2.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體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我国立法机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希望可以更好的保护公众和企业的权益。无论什么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只要模仿和假冒其他已经在中国进行注册的商标,或者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分歧,还给驰名商标的所有者造成极大的利益损失,商标认证机构可以禁止他们注册,也可以禁止他们投入市场使用。

2.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规定,已存在的商标和驰名商标有分歧的,在商标注册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时期的排他权,同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对企业的注册权。商标权可以随着企业注册产生,但是并不表明只要企业注册了就具备商标权,因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就是“欺诈毁灭一切”,只要是恶意行为就不存在权利,商标存在仅仅是为了区分和其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不能作为一种手段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相关利益。所以把注册不当作为理由撤销“抢注”商标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因为恶意注册和抢占注册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打击。

2.4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可以了解到:原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如果认为其他企业用冒用他的驰名商标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或者经权威机构认定此种行为侵犯了公众的利益,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消侵权部门的注册权,驰名商标认证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3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强,但是深究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就可以看出,当前驰名商标法律缺乏相应的效力,再加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以我国需要制定专门适用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

3.1区分驰名服务商标和驰名商品商标的认证标准

服务和商品在本质上就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我们需要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区分驰名服务商标和驰名产品商标的认证标准。特别是一些有明确限定的范围标准,我们一定不能混淆使用。

3.2建立“即发侵权”制度

我们需要提前防止侵权行为的产生,而不是事后处理。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可知,大部分的国家对于那些可以提前预测的同时又有证据可以证明属于侵权准备活动的,可以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我们需要建立“即发侵权”制度。

3.3增加驰名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前我国把商标侵权行为归为过错责任,再具体评定的过程中统一使用归责原则。但是商标权具有无形的权利,明显的地域性和较强的市场区分,很容易受到法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等特点,权利人的权利可能会在无意间受到损害,权利人证明侵害人有过错非常困难,而侵害人证明本身没有过错也非常容易。在((TRIPS协议》条款中有多项条文都把过错责任单独作为一项,要求成员国明确的划分范围,只要在规定范围内发生侵权行为,无过错侵权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也可以把无过错责任原则归为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罗宗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以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为视角[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04):95-103.

[2]董葆霖.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制度的正本清源[J].电子知识产权,2013(10):35-41.

[3]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2(04):115-127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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